2023年银行销售经理工作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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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2023年银行销售经理工作心得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银行销售经理工作心得一 立协议人:_ 抵押权人:_中国_银行 行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_,特签定本抵押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权,担保借款人 与中国_银行 行于 _年 _月 _日签订
2、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债务偿还借款。该贷款种类为 ,金额 _万元,用于 。贷款期限为 _年 _月至 _年 _月。借款合同编号为 。 二、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拥有 (所 权或经营管理权)。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占管。 四、 抵押在此之前已设有抵押。抵押额为:_ _万元;抵押期限为:_ 。 五、经双方协商此项抵押的抵押额为 _万元,抵押率为 _%,抵押期限为 _年。随 号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人在已设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额内不
3、得重复抵押。在抵押价值额外再行设定抵押权的,应在再行设定抵押数之前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六、根据协商,双方占管抵押物采取下列方式:_ 1. 下列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使用:_ 2.下列抵押物及有关文件由抵押权人占管:_ 3.下列抵押物就地封存,不得使用:_ 七、抵押人对自己占管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和验证。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转借等形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对所占管的抵押物保管不当或有减损其价值的行为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财产充当抵押物。抵押人不予执行的,抵押权人可以
4、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 八、抵押权人占管之抵押物,如因抵押权人过错造成抵押物及有关文件损坏、遗失的,由抵押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九、抵押权人占管、保管抵押物及有关文件、凭证,按照有关规定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交纳保管费 _元,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结清。 十、本抵押所保证的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或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 方式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_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含税金); (二)支付抵押人欠交抵押权人占管抵押物的保管费用;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全部贷
5、款本息; (四)支付应由借款人支付贷款银行的其他有关费用; (五)清偿上述款项后所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仍有权追索债务。 十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权人将自己占管的抵押物及有关文件退还抵押人。 十二、抵押人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抵押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如遇意外损失,财产保险赔偿首先交由抵押权人处理。 十三、抵押期间,各种抵押物的孳息归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权人所有。 十四、其他约定:_ 1. 2. 3. (说明:_其他约定中应包括抵押
6、时间财产保险赔偿处理方式和有价证券到期是否兑付等约定) 十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本抵押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十六、本抵押协议为 号借款合同的补充文件。一式 份,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执 份。 股份制企业、合资合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核意见:_ (签字、盖章) _年_月_日 抵押人(公章):_ 抵押权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2023年银行销售经理工作心得二 合同编号: 借款人姓名: 高燕飞 身份证号码: 1241319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九原支行 住所: 沙河街 63号
7、抵押人姓名: 高燕飞 身份证号码: 1241319 抵押财产共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借款人:高燕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九原支行 抵押人:高燕飞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币种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并经过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 二手房 (二手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称贷款),借款币种 人民币 ,金额为(大写) 壹拾贰万 元整。 第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坐落于 青山区富强路7
8、号街坊39-32 ,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号 或房产证号480143的 住房 (住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55.7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180个月,自 20xx 年 月 日至20xx 年 月 日。如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外币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4.95 (上浮或下浮) 15 %执行,执行利率为 4.2075 ,利率浮动周期为 12 个月。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
9、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发放条件: 除非贷款人同意,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和内容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之前,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贷款。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了全部的义务; 2、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经签妥有关贷款的全部文件,且所签之文件为贷款人接受; 3、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付清所有费用; 4、本合同已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签字和盖章; 5、 第六条 贷款拨付。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 1 次以转账形式划入 (售房者)在银行开立的账
10、户(开户行: ;账号: ),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贷款人将贷款以转账形式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同时亦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债务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 180 期,还款日为每月 10 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计算公式见附件)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2)等额本金还款法;(3)
11、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 账户,户名高燕飞,账号 ,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直至借款人项下的借款本息、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当前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 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条 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
12、利。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需提前部分或全额还款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金额部分按照原贷款利率计收
13、一个月利息作为损失补偿金。 第十四条 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的陈述及保证如下: (1)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按期、按金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缴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2)借款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一切义务; (3)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4)当有任何涉及借款人的诉讼或仲裁发生,保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5)按照贷款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贷款人合法权益; (6)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其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借款人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
14、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7)借款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 并在本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借款人重复做出。 2、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确切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以及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保证人确切履行本合同的条件下,作如下的陈述与保证: 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提供贷款予借款人,但由于贷款人的合理原因导致贷款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贷款人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将不退还。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
15、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拖欠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条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还款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贷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
16、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 (七)在本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八)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条款 第十七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抵押人现在或将来均不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抵
17、押权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二)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提供之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并且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并保证履行本合同抵押条款约定的一切义务与责任。 (四)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18、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五)在抵押人有违约行为发生时或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有违反合同事件发生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出卖、出租或用任何方式处理,并有权签署及订立任何关于抵押物之文件或契约,或将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六)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准时缴交税务、有关部门对抵押
19、物所应收之任何税项、维修保养费用、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证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八)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当住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并可能对所设定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九)抵押人同意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对于抵押权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按本条约定所处理之任何事务或签署之任何文件,抵押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均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抵押人保证以合
20、法拥有的房产(即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及其房地产的价值全部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借款人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贷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十
21、条 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被担保债务清偿之日。 第二十一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管理,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发生损毁,不论原因为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抵押人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转让、出租、交换、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如
22、因此而发生任何损失,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如抵押人、借款人不愿提供新的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处置抵押物并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同意按贷款人要求向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指定之险种,保险期限不短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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