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担保人执行异议申请书()(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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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执行,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担保事项 甲方申请 人民法院对 标的额人民币 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甲方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需赔偿的,由乙方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是甲方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之日起至法院解封乙方的担保财产之日为止(包括以撤诉、调解、判决终结的案件)。 第三条 担保费和支付方式 1、甲方应就上述担保服务事项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元。 2、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上述财产保全费。 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法院未能查封、冻结到被申请人
3、任何财产的或法院裁定驳回甲方的财产保全申请,乙方在解除担保责任后退回担保费。 第四条 甲方需承担以下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担保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力签订和执行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 4、甲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自行向损失方确认赔偿的内容; 5、甲方应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复印件壹份供乙方备案。 第五条 乙方需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向甲方保证具有诉讼保全担保资格。 2、乙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
4、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3、乙方在上述担保标的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财产保全担保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向乙方索赔,在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甲方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乙方代甲方付款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还款之日止,甲方应按乙方垫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六向乙方支付利息。 2、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 3、在案件审理结案之日起,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在收到法院解除保全裁定书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
5、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担保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推荐)三 编号: 年 字 号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保证人(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
6、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_;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借款用途:_; 3.借款期间: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4.借款最高金额:人民币_元(大写_); 5.利率为月(日)息_ 第二条、借款人与保证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
7、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四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 %计收利息。 第五条、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贷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贷款人支付,并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
8、效。 第八条、合同签订地: 。 贷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收 据 今收到贷款人 贷款人民币 整。 收款人: 年 月 日 有关担保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推荐)四 合同编号:_ 甲方(抵押权人):_ 乙方(抵押人):_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守。 一、抵押物状况及
9、价值 第一条 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以下称“抵押物”)。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四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大写)元;利率为%;借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五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10、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抵押物的登记 第六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起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七条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与乙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乙方要对所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保险 第八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物投保,乙方应当协助配合办理相
11、应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乙方应将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乙方未能投保或续保的,甲方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六、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第十一条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十二条 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
12、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甲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再出租的,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设立过抵押,或虽已抵押但已书面告知甲方;该抵押财产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 第十五条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在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第十七条 乙方
13、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甲方应将保管的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退还乙方。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乙方占有、管理和使用。乙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保险(如甲方要求
14、)。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时,乙方应在事项发生之日或知道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21.1 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1.2 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21.3 抵押物在抵押 21.4 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21.5 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21.6 当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乙方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时(或乙方为自然人时的工作、收入发生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
15、前,乙方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九、抵押权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30.1 与乙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0.2 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六条 当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借款人自己也为主合同提供物的担保
16、的,甲方有权直接行使本合同抵押权而无需先以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主合同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甲方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 十、保证条款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应对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32.2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2.3 因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 第二十八条 乙方基于本条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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