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办学校校产捐赠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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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有关民办学校校产捐赠协议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民办学校校产捐赠协议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3、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
4、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
5、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6、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
7、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8、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
9、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
10、、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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