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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房屋个人租赁合同协议书简短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个人租赁合同协议书简短一 乙方(买方) :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 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_ _房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附平 面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 币大写 _,即人 民币小写_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
2、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_ 。 四、 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 个月内,向甲方支 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 。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公证手续,待房产公证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 甲方应在公证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 无欠账, 如电话费、 水电费、 入网费、 有线电视费等。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 向对方支付_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 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元罚金,逾期
3、 30 日视为毁约。 九、附加条 款: 1._ 2、3、4、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公证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共 3 页) 甲方(卖方) :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乙方(买方) :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月 日 房屋个人租赁合同协议书简短二 甲方:(盖章) 地址: 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乙方:(盖章) 地址: 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4、: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_方式取得座落于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为: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土地使用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为: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 商品房座落:_区_县_路/道/街。 设计用途_;建筑结构_;建筑层数为_层。 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平
5、方米。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币)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币_元。(小写: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币_元。(小写: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币_元。(小写: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
6、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其余价款可以向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_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
7、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
8、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 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
9、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
10、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
11、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种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位于_幢_单元_房号_,轴线范围_. 出卖人承诺与
12、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年_月_日前通水; 2、于_年_月_日前通电; 3、于_年_月_日前通气;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 2、_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
13、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月; 2、地面,保修_月; 3、顶棚,保修_月; 4、门窗,保修_月; 5、上水,保修_月; 6、下水,保修_月; 7、暖气,保修_月; 8、煤气,保修_月; 9、电路,保修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14、 第十七条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声
15、明及保证: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声明及保证: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
16、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
17、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_; 乙方: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
18、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9、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
20、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
21、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盖章): 买受人(签字盖章): _年_月
22、_日 _年_月_日 房屋个人租赁合同协议书简短三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
23、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 第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市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4条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
24、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 路 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6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月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
25、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7条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 第8条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
26、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条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10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条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姓名:,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第12条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
27、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负责验收;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 房屋质量 第13条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4条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8、第15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条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条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
29、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8条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如下文
30、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19条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
31、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
32、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22条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部分 户型空间 第23条商品房户型: 室厅卫浴厕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24条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5条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6条卧室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33、; 第27条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8条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9条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0条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1条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2条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3条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4条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毫米。 第35条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4部分 房屋面积 第36条建筑面积:
34、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37条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
35、,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 ,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38条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
36、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39条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
37、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
38、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40条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 平方米、书房面积 平方米,客厅面积: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 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1条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39、约定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2条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 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
40、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根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 第43条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4条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5条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第46条面积自测:买受人有权在入
41、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7条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8条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买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到场的,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49条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50条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部分 建筑设备 第51条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 。出卖人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