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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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五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推荐)一 甲方:_地方税务局 乙方:杭州金融清算中心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
2、、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_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
3、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金融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_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
4、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期:日期: 最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推荐)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
5、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
6、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
7、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 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
8、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
9、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
10、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
11、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12、(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
13、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 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
14、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 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15、决定,并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同意。 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问责工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釆取监管措施,督促其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 个别金融机构组织构架
16、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机构法人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 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推荐)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为经金融办批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投融资信息提供的中介服务平台,致力于建立、健全规范的、安全的交易机制和体系,以维护交易各方
17、的合法权益; 2、乙方为自愿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并申请成为甲方交易平台保证机构会员的企业法人,其自愿接受交易平台特定融资人会员的委托,为其向特定投资人会员提供保证担保。 基于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互利共赢、诚实守信之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成为甲方交易平台保证机构会员之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各方信守谨遵。 定义: 除本协议及/或甲方公布的其他文件明文规定外,本协议对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1、会员,是指经甲方审批,同意并允许其在甲方交易平台,接受特定融资人委托,向特定投资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机构会员。 2、融资人,是指经甲方审核,同意其以融资人的身份通过
18、甲方交易平台进行融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3、投资人,是指经甲方审核,同意其以投资人的身份通过甲方交易平台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4、债权人,是指通过甲方交易平台进行投资,并签订相关投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等)的投资人会员。 5、挂单,是指甲方根据风险控制流程及管理制度,对融资人会员的融资请求进行审核后,同意其在交易平台就融资额、融资利率等信息进行公告的过程。 6、电子交易平台,是指甲方进行维护和运营的,供投资人、融资人达成投融资合同的电子服务平台。 第一条会员承诺及保证 经乙方审慎评估,向平台作出如下承诺: 1、持有合法、有效、齐全的营业执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2、公司全体
19、股东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认缴或认购股本,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且已完成相关验资手续; 3、公司拥有完整的风险控制团队,并具备专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且已建立并将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体系,足以实现对风险的防范和及时预警,同时,保证将不断提高自身之风险防范及担保能力; 4、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融资担保业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保证其向平台提交之所有融资项目及融资人信息及相关资料,为其经过严格、妥善的尽职调查和核实后提交,承诺对所提交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同时,乙方保证,其
20、在与债权人、平台签署保证合同之前,已按照平台管理制度及要求,落实全部的反担保措施,并确保该反担保措施足以防范可能导致的违约损失; 6、若乙方在甲方交易平台担保的融资项目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责任时,乙方承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及时代偿责任。 第二条账户管理 1、账户设立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或信息,由甲方对乙方的担保能力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经甲方审核同意,同时乙方在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缴纳相应的席位费后,甲方将为乙方开通保证机构会员账户,并拥有唯一的会员编号。 乙方应本着诚实守信之原则,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其必要的资料及信息,并对上述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经甲方审
21、核同意乙方加入的,甲方将根据其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以保证机构会员指标评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乙方的可担保金额上限、单个融资项目担保金额上限、保证金等相关事宜。此通知书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该通知书应当作为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开展相关担保业务的准则或依据,否则,甲方有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甲方将基于乙方所担保项目实际发生的逾期、担保代偿等其他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相关指标并向乙方送达新的通知书。新通知书送达之日,相关指标即按新通知书所载之标准执行;新的通知到达之日为甲方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办公场所之日或甲方以邮寄方式寄交
22、时交付快递人员之日。 2、该账户用于按照甲方交易规则,向甲方交易平台提交融资项目信息等操作。 3、乙方应妥善、安全的保管账户密码及信息,非因平台原因造成的密码泄露、信息泄露等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 乙方可以登陆账户对密码及信息等进行设置、保存和修改,但应当遵守平台相关管理规则或规定。 4、乙方同意:基于保证投融资人合法权益及保护交易安全之需要,平台有权暂停服务或限制交易平台部分功能,或提供新的功能,在任何功能减少、增加或变更时,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及改变后的协议执行。 5、若乙方账户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平台提出申请,经平台审核确认后,平台将按照申请之内容,对乙方账户信息进行对应的更
23、改。 6、基于下列原因,平台有权注销乙方账户: 6.1乙方主动申请注销; 6.2乙方违反相关保证合同之约定,导致平台取消乙方保证机构会员资格的; 6.3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导致平台取消乙方保证机构会员资格的; 6.4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的; 6.5其他因乙方严重影响平台及平台投融资人会员合法权益,导致平台终止乙方会员资格的情事。 7、乙方保证机构会员账户的注销或资格的取消,不影响乙方按照相关保证合同承担的保证责任,亦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五条约定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第三条乙方工作及职责 1、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推荐其经过审核的融资项目,并为融资人提供担保。对于甲方向乙方推荐之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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