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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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地点: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2、特种设备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二、为了进一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行为,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五主动、六有证、七落实”制度。“五主动、六有证、七落实”具体内容:五
2、主动:主动申请设备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25条)主动申报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28条第1款)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第28条第2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28条第3款)主动排查治理隐患: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
3、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29条第1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第29条第2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40条)主动办理设备注销: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30条)主动报告事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
4、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66条第1款)六有证:设备生产单位有证:主要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持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维护保养单位是否符合第二章要求。设备本体合格有证:主要指质量合格证明或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设备交付时),使用单位应当核对该设备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15、24条)设备使用有证:及时登记,持证使用;停用申报并上交登记使用证,无证不得使用。检验合格有证:管理人员有证:作业人员有证:锅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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