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精选4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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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精选4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分享了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精选4篇),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 篇一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二、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
2、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
3、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幼儿园接送制度 为保证幼儿的安全,教师、家长必须严格遵守幼儿园的接送制度,家长须凭接送卡进入幼儿园接孩子。 一、每天早晨9:009:30送孩子,每天下午4:00接孩子,幼儿园不准家长让孩子自己来园,不准未成年人(中小学生)来接孩子。 二、家长有事需早送或晚接孩子须先跟班级老师打招呼予以告知。 三、遇幼儿亲朋来接孩子,教师必须询问清
4、楚,如果是孩子认识的,教师也必须与家长取得联系,查验来人证件。未得到家长许可不得把孩子交给他人。凭接送卡接孩子。 四、静园时间后,由值班人员带孩子,值班人员一定要照看好孩子,严格按上述第四条执行。 附:“幼儿接送卡”管理细则 一、幼儿园在新生入园时给每个家庭发放接送卡,加盖幼儿园公章为有效卡。 二、非指定接送人持卡须凭接送卡上注明的指定接送人的。委托电话或嘱托才能领走孩子。 三、幼儿园有权阻止未带接送卡的人员入园,来访者如欲强行进入校园,有责任予以阻拦,并视情况报警。如果幼儿园遇到未持卡的幼儿亲戚(或离异父母)来接孩子,教师可以拒绝。 “幼儿接送卡”是家长指定接送人在接送孩子时的凭证。家长要善
5、保管,若遗失,请在第一时间通知幼儿园。 幼儿园家长联系制度 一、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学期两次,并向家长委员会汇报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二、各班设立“家园联系本”(或联系卡),及时与家长交换意见,同步教育好幼儿; 三、园内和各班设立“家长园地”,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 四、各班定期向家长开放半日(每学期1-2次),让家长了解幼儿生活、学习情况,并虚心听取家长意见,改进本班工作; 五、园长定期在幼儿园门口接送幼儿来园和离园,及时听取家长意见和要求; 六、保教人员定期有计划有目的进行家访,了解幼儿在家生活和行为习惯情况,并征求家长意见;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
6、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保护幼儿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幼儿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幼儿园使用校车接送幼儿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幼儿入园、离园或者接送幼儿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幼儿园校车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5座以上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 (二)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机动
7、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安全约束装置应当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三)校车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每季度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未取得校车标志的,不得用于接送幼儿。幼儿园新增校车或原校车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五)校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8、的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七)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和有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八)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九)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幼儿园聘用校车驾驶人,应当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按下列程序审查合格后,方可聘用: (十)驾驶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登记表,接受驾驶证情况、事故情况及违法记分情况的查询; (十一)驾驶人接受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查询; (十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幼儿园校车管理使用要求 (十三)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校车工作
9、,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应当每周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记录,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四)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包车的,应当向专业客运单位承租,及时审查相关车辆和驾驶人的情况,并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幼儿园使用校车应当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校车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经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十六)3岁以下幼儿不得乘坐接送校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座幼儿;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幼儿园应当指
10、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幼儿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准驾不符、饮酒后驾驶或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十七)校车运行过程中幼儿园要指定专门人员随车进行看护,防止车辆运行时车内危险的发生,并及时制止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八)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将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幼儿园,幼儿园应当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十九)幼儿园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幼儿园要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二十)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对幼儿园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两次
11、以上的监督检查,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接送幼儿工作规程 (二十一)严格落实幼儿园一日生活作息制度,遵守校车发车时刻表,按时接送幼儿上下车,如有特殊情况接送时间发生变化的,需提前电话通知家长。 (二十二)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卡制度。每车配备两名跟车教师接送幼儿。跟车教师和司机要挂牌服务。每次交接幼儿时,教师与家长要按时转交接送卡,做到人到卡到,卡到人到,且交接时必须由教师、家长共同签字确认。校车到达幼儿园时,跟车教师要与本班教师交接并共同签字,本班教师要电话或短信告知家长。不允许家长无卡接送幼儿。 (二十三)幼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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