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14篇_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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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合同14篇建筑施工合同1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正、自愿、公正和恳切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内除合同商定的发包人分包项目外的全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预埋工程的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服务等全部内容(其中部分材料和钢结构由发包人供应)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年_月_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为准); 竣工
2、日期:_年_月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其中主体为优质结构)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预算价约计_万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 本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违约、索赔和争议 1、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共同遵守上述商定,假如一方违反商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依据合同商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
3、担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工程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_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依据协议书商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商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款=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消逝的缺陷进行修理的资金,质量保证金为_元(人民币);:_元(人民币)。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 1、合同订
4、立地点:_。 2、本合同双方商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满足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各项条款之规定并无任何纠纷后合同自行解除。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_年_月_日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_年_月_日 建筑施工合同2 甲方:_xx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乙方:_ 为实施好xx县20xx年度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解决xx、xx人饮问题,现将该项目发包给乙方实施。为保证工程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合同如下:_ 一、工程名称:_20xx年度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 二、建设内容和规模 1。内容:_xx、xx人饮工程。 2。规模:_按设计图纸和预算。 三、工程造价 工程总
5、造价总投资约合计人民币叁拾肆万元(¥34。00万元),工程造价按实际验收工程量审计结算为准。 四、承包方式:_工程实行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 五、工程日期:_开工时间为年月日,竣工时间为年月日,工期为天。 六、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_按时供应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期间,甲方不定期派监理员到实地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乙方:_依据施工合同及甲方供应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 工,严格把好质量关,在施工期间要接受甲方质量检查和监督,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担当。 七、搞好平安生产:_乙方在施工中应留意平安,乙方人员在施工中消逝的意外事故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工程付款
6、方式:_工程竣工后,经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付80%工程款。经审计部门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再付15%。提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一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保证金如数退还。 九、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亲自签盖章即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并保证金退还清楚后自行终止。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财政局一份。 甲方:_xx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法人代表:_ 项目负责人:_ 乙方:_ 法人代表:_ 项目负责人:_ 签订日期:_ 建筑施工合同3 第一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赐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
7、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全都看法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商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力气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商定。 4.承包方(简称方):协议条款商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方驻工地代表(简称方代表):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
8、社会监理:甲方托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托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托付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9、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双方在协议条款内商定的、用以支付方依据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方应担当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商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商定的确定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商定的确定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供应或方供应经甲方代表批准,方用以施工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0、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商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供应,并在协议条款内商定,供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方施工涉及的四周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商定,由甲方供应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供应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章)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依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行抗力:指因战斗、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方责任造成
11、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商定的自然灾难等。 其次条、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挨次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消逝模糊不清或不全都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商定的方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商定的少数
12、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需使用协议条款商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方供应一式两份商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方应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供应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担当。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商定的规章。 第四条、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日期和份数,
13、向方供应完整的施工图纸。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商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方担当。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商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担当。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甲方代表依据以下要求,行使合同商定的权利,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方代表,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
14、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准时赐予书面确认,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方要求已被确认。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连续执行原指令的准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方。紧急状况下,甲方代表要求方立刻执行地的指令或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准备仍连续执行的指令,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商定,准时向方供应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商定的义务。否则方在商定时
15、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担当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方,后任连续履行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托付监理。本工程甲方托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大事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
16、进行,甲双方应敬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准备。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准备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商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方,后任连续履行赐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方驻工地代表。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商定的权利,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 1.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状况下,可实行爱惜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17、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方,由方担当费用。 方代表易人,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连续履行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供应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方施工的障碍;或担当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实行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方供应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商定的地点,并保证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
18、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方按合同的商定顺当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方有偿供应协议条款商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担当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方工作。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商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供应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方施工的施
19、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平安需要供应和修理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管、围栏和警卫。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损害,由方担当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方不担当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担当因自身缘由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商定爱惜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
20、成品爱惜,爱惜期间发生损坏,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缘由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方修复,由甲方担当追加合同价款。要求方实行特殊措施爱惜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担当,并在协议条款内商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担当。由于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方担当。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方案。方应在协议条款商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方案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看法,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方案已经批准。方必需按批准的进度方案
21、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方案不符时,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头施工。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商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担当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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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施工 合同 14 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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