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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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11篇承揽合同1 甲方(装修方): 乙方(承揽方): 甲方的房屋需要装修装潢,乙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为甲方完成装修装潢,经协商达成下列协议: 一:由甲方供应图纸,乙方按图纸进行施工,甲方依据国家规定的的家庭装饰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加工承揽费(也可以由甲方托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乙方负责对甲方供应询问、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甲方联系,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二:装饰施工地点: 1、住房结构:砖混结构,房型:三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90.m2,室内面积84m2。2、装饰施工内容:水电路工程、泥水工程,木工工程、刮瓷工程、漆工工程以及甲方
2、要求的其他工程。 3、工期:自XXX年XXX月XXX日开工,至XXX年XXX月XXX日竣工,工期XX天。 三:在施工中由乙方自行供应相应的设备、工具和技术,以及自行聘请技术工人,并由乙方对平安事故担当全面责任,假如在施 工中发生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和垫付任何费用责任。乙方在施工中应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平安,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防止损害其人的财产生命健康平安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状况发生,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为包工包料的承揽方式,但乙方必需依据甲方指定的材料品质、价格、品牌、售货单位购买材料。甲方可
3、以预支部分加工承揽费用于乙方购买材料。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依据图纸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施工,每一个施工单元一张施工图,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加工承揽费按每单元的市场价格分别议定和支付。 六:乙方在进场前应供应本人及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对比),通讯号码等,便于甲方供应给物业单位管理单位留底备查。 七:为施工便利,甲方供应房屋的钥匙一把给乙方,乙方不能将钥匙遗失、损坏、复制、转借,并在结算加工承揽费时交还甲方,同时对房屋内的原有设施、堆放的各种材料及电器、家具及装饰装潢负有爱惜和保管责任,直至交付使用后
4、为止,否则应对保管不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八:验收: 1、甲、乙双方应准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2、乙方须供应图纸对隐藏的电线、水管、气管等其它设施进行标注,说明其位臵、形状、尺寸、材质等,防止甲方今后使用时产生意外损坏,以及便于修理; 3、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九:其它: 1、由于乙方缘由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
5、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担当责任。 3、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全都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4、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购买的材料、电器、家具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 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卫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依据有关部门指定的位臵、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
6、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十一:保修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贰年)(卫生间、厨房等防渗漏部分为五年)。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二: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值理由不按期结算加工承揽费和乙方工程质量不达标,超出工期以及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条款中对违约金已有商定的除外。 十三:附则 1.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否则给甲方及
7、乙方自己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人身损失均由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2.乙方对甲方选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 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并负责反工修复至合格为止。 4.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缘由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准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
8、10%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其他损失的,违约方也应予以赔偿。 十四: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承揽合同2 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分为: 1、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供应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酬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终要提交劳动成果,并依据劳动成果给付酬劳; 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在对方组织管理下工作,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一般独立自主的进行工作; 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担当责任,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以前,自己担当风险。 4、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
9、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状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6、合同的要式性不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
10、设工程合同应当接受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接受口头形式。 7、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需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8、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担当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关心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
11、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担当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担当责任。 9、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精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依据合同中商定的价款计算。 10、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依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商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任凭解除合同的。 11、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连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
12、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连续履行。 承揽合同3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确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需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确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供应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依据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
13、,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分,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担当完成合同商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担当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确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需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担当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患病的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依据合同法第251
14、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承揽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房屋建设的实际状况,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甲方预备在县街新建三层楼带尖子的房屋一栋。经与乙方接触、洽谈、协商,准备将其房屋交由乙方承建,具体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施工,内墙粉刷,外墙施工(按城建局图纸),一楼地板砖铺设,卫生间(包括 一、 二、 三、四楼卫生间)瓷砖铺
15、设。 2、乙方依据甲方的图纸保质保期来进行施工,工程从_年_月_日开头动工,至_年_月_日竣工。房屋主体结构施工必需于_年_月_日前完工。 3、甲方负责建筑所需的钢筋、水泥、沙子、砖、地板砖、瓷砖。 4、施工期间甲方自愿将自有的搅拌机一台,抽水机一台、刨床机一台、胶轮车两部等物品借与乙方使用,设备维护由乙方负责,施工完毕后归还甲方。 5、房屋施工所需如:脚手架、跳板、模板等建筑材料由乙方负责。 二、费用结算 1、房屋建设接受费用包干的.方式。 2、房屋建筑总面积以最终实际修建面积为准,按每平方240元计算。 3、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的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按月向乙方按工程完工的70%支付工程
16、款。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付清工程的余下款项。 三、质量要求: 1、工程验收标准,甲方依据下面的规定执行。 2、施工中,乙方应依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主体结构建设时,墙体要垂直、整体平整,全部的门及门窗的安放与墙体成一条线;粉刷时墙体厚度均匀,无裂缝,内墙面达到整体水平、平整、无裂缝,门及门窗与墙接触地方的粉刷看不到缝隙,天面要达到厚度均匀,无裂缝,一楼地板砖楼及卫生间的瓷砖要平整完好的粘贴,达到水平;阴阳角与墙体成一条线,与墙面垂直或平行;房屋四周要进行雨水排解的处理,待工程全部结束后,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四、法律责任: 1、工程施工现场的平安由乙方自行完全负责,若发生平安事故由
17、乙方完全负责,担当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延期完工或者质量不合格,乙方须对甲方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五、需要说明: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_年_月_日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X)乙方(签字盖X)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双方证明人(签字盖X) 承揽合同5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都要为完成工作付出确定的劳动,但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分。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受雇人供应的劳务本身,雇用人依据受雇人的劳动质量或者数量或者时间支付酬劳,只要受雇人付出了劳动,雇用人就须支付酬劳。雇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组织领导关系,受雇人在完
18、成工作中须听从雇用人的支配、指挥。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损害的,雇用人也应依法担当民事责任;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这意味着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承揽人劳动的成果,而不是完成劳动过程,并且承揽人只有在交付工作成果后才能取得酬劳,换句话说承揽人的劳动没有成果可以交付,即使付出了劳动也不能获得酬劳。 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由承揽人自己担当责任,与定作人无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对于在工作期间承揽人因工作导致
19、他人损害的,由承揽人担当责任,定作人不担当责任。但假如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解释第9条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担当赔偿责任。 雇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引起争议的时候较多,二者有些相像, 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分。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条件为定作人完成确定的工作,交付确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劳的合同。该合同为诺成、有偿、双务合同。雇佣合同是雇主通
20、过占有雇员的劳动力来为自己猎取利益,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地位不同 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公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而在雇佣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公正,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标的物不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与设备为定作人供应工作,并供应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雇员供应的是劳务本身,雇员只要依据雇佣人的要求供应劳务即可,而不能要求雇员必需有劳动成果。 三取得酬劳的前提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
21、酬劳。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只要依据雇主的指示,完成了确定的工作,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请求支付劳动酬劳。 四生产条件和生产工具的供应不同 承揽合同一般是承揽人自备生产工具;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供应生产工具。 五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临时的、短期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较为稳定的、长期的。 六发生损害时责任担当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对于在工作期间承揽人因工作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承揽人担当责任,定作人不担当责任。但假如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该
22、解释第9条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担当赔偿责任。 雇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承揽合同6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其次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其次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酬劳、承揽方式、材料的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其次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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