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合集1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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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合集13篇)承揽合同1 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依据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供应的条件供应劳务,雇主向供应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酬劳。劳务合同是公正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供应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酬劳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担当等方面均有不同。 劳动合同 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供应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分之
2、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公正,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公正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
3、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风险负担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 应由用人单位担当民事责任。至于劳动者本人是否担当责任, 如何担当责任,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可依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出规定。劳动者若发生工伤, 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 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 12 条规定, 劳动者从理论上讲可以获得双
4、倍赔偿。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 9条, 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而雇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的, 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 雇主和雇员应当如何担当责任, 法律做了特殊明确的规定。而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患病人身损害”的,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只能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处理, 但从理论上讲, 雇员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承揽合同 1、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确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确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监管和支配,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5、,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准备,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气和力气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听从关系。 2、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担当。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担当,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缘由所造成的。 3、雇佣合同以直接供应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供应劳务,雇员只要供应了劳务就有权获得酬劳。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供应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行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业务整体的一部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内容
6、,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5、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酬劳,该酬劳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酬劳,该酬劳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6、雇佣合同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支配,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权,只要其能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由承揽人自己准备。 承揽合同2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
7、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酬劳的合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经常被混淆。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出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缘由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二者具有相像性,但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分: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转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
8、律赐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也就是让定作人把握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把握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把握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把握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商定,但假如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把握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把握,则不 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商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法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
9、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做如此规定,是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 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便利办案。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从这一方面来看,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留意加工过程商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留意加工过程而只留意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留意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把握和监督;假如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把握权,而且这些把握权明显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
10、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二、其他具体区分: 1、买卖合同以转移全部权为目的,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承揽合同以完成确定工作为目的,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确定的物;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确定的行为。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商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承揽合同中 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依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5、
11、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商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担当,也可以由出卖人担当。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担当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因此,实务中最重要的是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对生产进行把握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商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商定不愿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需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把握,假如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把握,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3 承揽
12、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都要为完成工作付出确定的劳动,但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分。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受雇人供应的劳务本身,雇用人依据受雇人的劳动质量或者数量或者时间支付酬劳,只要受雇人付出了劳动,雇用人就须支付酬劳。雇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组织领导关系,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用人的支配、指挥。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损害的,雇用人也应依法担当民事责任;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这意味着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承揽人劳动的成果,而不是完成劳动过程,并且承揽人只有在交付工作成果后才能取得酬劳,换句话说承揽人的劳动没有成果可以交付,即使付出了劳动也不能获得酬劳。 承揽合同的当事
13、人之间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由承揽人自己担当责任,与定作人无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对于在工作期间承揽人因工作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承揽人担当责任,定作人不担当责任。但假如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解释第9条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担当赔偿责任。 雇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引起争
14、议的时候较多,二者有些相像, 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分。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条件为定作人完成确定的工作,交付确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劳的合同。该合同为诺成、有偿、双务合同。雇佣合同是雇主通过占有雇员的劳动力来为自己猎取利益,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地位不同 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公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而在雇佣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公正,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标的物不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
15、能与设备为定作人供应工作,并供应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雇员供应的是劳务本身,雇员只要依据雇佣人的要求供应劳务即可,而不能要求雇员必需有劳动成果。 三取得酬劳的前提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酬劳。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只要依据雇主的指示,完成了确定的工作,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请求支付劳动酬劳。 四生产条件和生产工具的供应不同 承揽合同一般是承揽人自备生产工具;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供应生产工具。 五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临时的、短期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较为稳定的、长期的。 六发生
16、损害时责任担当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对于在工作期间承揽人因工作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承揽人担当责任,定作人不担当责任。但假如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解释第9条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担当赔偿责任。 雇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承揽合同4 立合约人(以下简称甲方):_ 印刷厂(以下简称乙方):_ 甲方“_”一书,经标价结果,交由乙方承印,双方达成承印协议如下: 一、数量:_本,
17、每本_页。 二、规格:_开本,用_磅木造纸,版面照原样本,冲皮封面烫金(颜色另选)。 三、价款:每本人民币_元,全部价款合计人民币_元整。 四、印刷装订:印刷须明晰,不得多字少字,前后颠倒,上下颠倒及字行歪斜,行间疏密不等,精致精装,不得颠倒或有缺页。 五、交货日期:限于_ 。 六、交货地点 乙方将印制成品交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原稿及锌版一并交与甲方。 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先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_ ,核人民币_元整,剩余价款待乙方交齐承印书籍,并经甲方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八、价款追加或追减:本合约全部价款_元整,如因页数增减,其总价应按实际页数核算,追加或追减其总价的.金额。
18、但追减总价的金额,以不超过百分_为限。 九、乙方于交货限期届满逾期交货的,每逾一日,罚总价千分之_。 十、保证:乙方须觅资本额在_万元以上的同业两家为保证人,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应代为履行,并担当甲方因乙方不能履约所受损失,两保证人应负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本合约订立后,经对保无误之日起生效,至价款付清后失效。 十二、附则: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印花自贴),副本_份,交甲方备用。 ? 甲方:_ 地点:_ 负责人:(签名盖章)_ 保证人:(签名盖章)_ 地点:_ 乙方:_ 印刷厂_ 负责人:(签名盖章)_ 保证人:(签名盖章)_ 地点:_ 承揽合同5 第十
19、五章 承揽合同 其次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其次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酬劳、承揽方式、材料的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其次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关心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关心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
20、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其次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供应材料的,承揽人应当依据商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其次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供应材料的,定作人应当依据商定供应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供应的材料,应当准时检验,发觉不符合商定时,应当准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供应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其次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觉定作人供应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准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缘由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其次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其次百五十
21、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关心的,定作人有关心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关心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阻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其次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其次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担当修理、重作、削减酬劳、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依据商定的期限支付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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