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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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公务管理制度4篇【第1篇】某某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某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
2、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
3、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
4、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
5、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
6、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
7、),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
8、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9、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10、。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 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
11、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 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12、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
13、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 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 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
14、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办发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
15、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
16、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
17、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
18、)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 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 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一般执法
19、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 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 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
20、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 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
21、,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
22、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
23、,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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