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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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1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_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赐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当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当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接受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峻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刻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其次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2、的生活必需费用。 其次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精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
3、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感谢! 此致 申请人:吴某 20_年7月9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2 申请人:姓名xxxxx,性别xxxxx,年龄xxxxx,民族xxxxx,家庭住址xxxxx,联系电话xxxxx。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全部的坐落在xxxxx市xxxxx小区xxxxx幢xxx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xxxxx诉王xxxxx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xxxxx全部的坐落在xxxxx市xxxxx小区xxxxx幢xxxxx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全部,有双方买卖
4、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xxxxx市xxxxx小区xxxxx幢xxxxx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全部,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xxxxx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峻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全部的坐落在xxxxx市xxxxx小区xxxxx幢xxx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3 申请人:_,男,汉族,_年_月_日诞生,身份证号码:_,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_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
5、0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实行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_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实行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
6、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_年_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_年_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状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始终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
7、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猎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假如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托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托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担当
8、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状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反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供应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_年_月_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_年_月_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知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状况下作
9、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爱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_年_月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4 申请人:*,住宅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请人。 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商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
10、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商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照旧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其次,申请
11、人依据合同中商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
12、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礼!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5 案外人:李XX,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XX镇青年东路XX号院X排X号,身份证号: 。电话: 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XX3号1-3层A号;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冉XX,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XX洞上38号,身份证号; 电话:13608XX27XX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水区法
13、院(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其次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XX与被执行人冉XX于20xx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依据商定被执行人冉XX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其次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XX,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xx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XX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现郑州银行XX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1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次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6 申请人:xx,姓别:xx,xx年xx月xx日诞生,汉族,xxxx人,务农,家住:xxxxxx。 x人民法院于xx年6月25日作出了(xx)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x东门花园农夫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
15、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xx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x三清东路农夫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xx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筑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峻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7 申请人:李xxxxx,男,xx年xxxxx月xxxxx日诞生,
16、汉族,住xxxxx市xxxxx区梨园地区xxxxx村xxxxx号。 被申请人:xxxxx市xxx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主任地址:xxxxx市xxxxx区xxxxx路xx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xxxx)第xxx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 2、请求贵院撤销(xx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 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xx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xxxx年3月xxxx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xxxx)第xx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xxxx年7月
17、xxxx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xxxx年9月xx日作出(xx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于xxxx年12月xx日下达(xxxx)通执字第xx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xxxx)第xx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状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终房地产评估机
18、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托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xx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进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看法。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由于,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争辩准备,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争辩的准备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xxxx条,即“书面
19、裁决必需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争辩准备”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xxxx年7月20日已经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xx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
20、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状况下,贵院照旧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明显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状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准时将立案的有关状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
21、,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8 复议申请人:xxx 复议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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