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办法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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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管理办法15篇【第1篇】氧化铝厂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氧化铝厂车辆的使用、维修原则、办法和要求。 1.2 本制度所指的“车辆”包括以下设备:1、轿车、工具车。2、装载机、推土机。3、小四轮、小翻斗。 2 职责 2.1 装备能源科职责 装备能源科是全分厂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机动车辆的方针、政策、法规。 负责第一氧化铝厂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做好建立台账、封存、启封、调拨、报废更新和残值的处理工作。 负责机动车辆购买保险和理赔工作。 负责机动车辆大修计划的编排、实施、验收、决算及修理费用1000元以上的外委零修业务。 负责机动
2、车辆备件的采购、保管和收发工作。 代表第一氧化铝厂联系、协调、办理与地方管理、执法部门(交通局、运管所、环保局及交警大队)的有关业务。 2.2 使用单位职责 贯彻分厂机动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生产实际,合理调度、组织好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搞好成本核算,发挥汽车车辆的最佳效能。 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使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规章落实到实处;负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并认真填写。 负责机动车辆零修和维护工作,提高车辆完好率。 负责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和费用的办理。 配合交警大队和农机部门搞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3 车辆管理 3.1 运行管理 3.1.1 车辆运行前装备应齐全完好
3、3.1.1.1 经常性装备应符合gb728587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3.1.1.2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等特殊货物,适应季节性运行和特殊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3.1.1.3 运输危险货物时,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1.2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3.1.2.1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严禁超载运行。 3.1.2.2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1988年颁发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1.3 新车、大修后的汽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或新发动机的汽车,走合期必须按说明书中的
4、走合期要求执行。 3.1.4 车辆的驾驶人员,应由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未取得相应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 3.1.5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与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进中和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生故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3.1.6 各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车辆运行消耗的考核管理工作。 3.1.7 装备能源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每年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检验合格的车辆发给年度检验合格证。取得合格证的车辆使用单位方可使用,未取得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使用。 3.2 技术档案管理 3.2.1 各车辆所属单位必须建全汽车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必须
5、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管。 3.2.2 车辆调拨和过户时汽车车辆技术档案随车一并移交,车辆大修时档案随车进厂,由承修单位填写修理情况。 3.3 维修管理 3.3.1 汽车车辆修理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 3.3.2 汽车车辆修理实行先内后外的原则安排检修,检修分厂大修厂能够承担的检修和保养,不得外委。 3.4 计划管理 3.4.1 大修计划管理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办法执行。 3.4.2 维修计划由各车辆使用单位编制,每月按要求时间报装备能源科。 3.5 施工管理 3.5.1大修施工管理 大修施工管理程序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办法执行。 3.5.2 保养
6、维护 车辆的一级维护,季节性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其余内委由吊运部大修厂负责实施。外委由装备能源科负责申报。 3.5.3 零小修 有修理能力的单位负责自有车辆的零小修施工,无修理能力的单位其零小修内委由检修分厂大修厂负责实施,外委由装备能源部负责实施。 3.6 报停与封存 3.6.1 车辆报停 因部分总成件或零部件损坏,预计在一月以上无法修复及等待淘汰、报废或已淘汰报废未处理的车辆,要向装备能源部报停。 3.6.2 车辆封存 因生产任务不足,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车辆(必须是完好车或基本完好车)如不列入闲置,则需办理车辆封存手续。封存车辆恢复使用时,须办理启封手续。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均由使用单位提出
7、申请报装备能源部审批,财务依据“封存(启封)单”计提折旧。 3.6.3凡停驶和封存的车辆必须及时上交牌照、行驶证和附加费本,避免发生不该发生的费用。 3.6.4 停封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维护,不得随意拆卸或挪用零部件。 4 报废与处理 4.1 车辆报废 4.1.1 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以报废,车辆报废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4.1.2报废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4.2 报废或闲置车辆的处理 4.2.1车辆达到报废条件按国家规定上交车辆、牌照、行驶证、附加费本等。 4
8、.2.2对个别达不到报废条件的车辆,但经济效益差或闲置,由装备能源部审核,主管总经理审批后变卖,变卖实行公开拍卖,变卖资金上交公司财务部,变卖的车辆必须办理转户手续。 5 改装与更新 5.1 车辆的改装 5.1.1车辆需改装,由车辆所属单位申请,装备能源科组织论证报装备能源部审批,并在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5.1.2 批准改装的车辆,由计划经营部立项,到主管部门认定的厂家实施。 5.2 车辆更新 使用单位依据旧车报废情况和生产实际需要更新时,应填写更新申请报装备能源科,由装备能源科牵头组织经过论证报主管审批后,报装备能源部立项更新。 【第2篇】学院(学校)机动车辆管理考核办法 学院(校)机动车辆
9、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车辆管理,满足教学、科研和师生公务用车需要,切实提高出车服务质量,及时完成交通保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1、后勤基建处负责全院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的考核,车辆由院办公室派车。除特殊情况院领导直接调用车辆外,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车辆驶离本市应将出车单交后勤基建处登记备案。 2、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专车责任管理。特殊情况临时调车驾驶,须经派车管理部门同意,并与主车驾驶员进行安全责任交接后方可出车。 3、各部门申请用车应提前预约,驶离本市的长途用车须经院领导同意,车辆管理部门应按轻重缓急及时派车。 4、驾驶员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确保车容整洁,车辆技术状态
10、安全可靠。车辆返校后一律入库过夜,不得随意停放。 5、车辆维修严格执行定点、报批、登记、审核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车辆检验。 6、任何驾驶员不得开人情车和私车。 二、安全管理 1、驾驶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驶,以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安全。做到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车、高速公路驾驶必须提醒并督促驾乘人员系好安全带。 2、认真参加安全活动和安全学习,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年审和培训。 3、坚持车有故障不派车,驾驶员有病或过度疲劳不派车,更不得违反交通规则派车。 4、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检查工作,按规定随车备好灭火器、检修警示标志、备用轮胎和维修工具。 5、坚持执行“三汇报”制度。
11、即:(1)发现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2)行车违章收到处罚或扣分要及时汇报。(3)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汇报。 三、出车考核 1、考核按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执行。 2、未按规定做好车内外卫生,车容不佳或车未入库,扣5-10分。 3、超速行驶或高速公路行驶未系安全带,扣10分。 4、未参加安全学习或集体活动,扣10-15分。 5、未准点出车或因保养、检查不当延误出车,扣10-20分。 6、工作时间内或执行任务过程中终断通讯,影响出车任务或未按规定执行任务,扣20-30分。 7、私自出车或出私车及酒后驾驶,扣30-40分。 8、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违章受处罚不汇报,扣40-50分。 9、不服从调度
12、,拒不完成任务扣50-100分。 10、违章驾驶,造成责任事故扣100分,并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四、奖贴发放标准 1、行程补贴一般每学期结算一次,行程补贴每月2200公里内0.04元/公里,每月2200公里外0.09元/公里。 2、安全奖:0.01元/km(注:事故损失200元以上不发安全奖) 3、节油奖:节油量(升)1.50元/升 附:汽车用油标准 丰田皇冠(苏*):12升/hkm 丰田佳美(苏*):12升/hkm 本田雅阁(苏*):12升/hkm 桑塔纳(苏*):11升/hkm 别克(苏*):12.5升/hkm 别克(苏*):15升/hkm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13、第3篇】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达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公司车辆和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交通安全法和华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全公司车辆负全面管理责任。必须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季度召开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例会,总结交通安
14、全管理情况,提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明确下一阶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全公司车辆必须由车队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车辆出行必须执行派车单制和出车审批制,严禁私自出车。 第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资质者严禁驾驶。 第七条 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每周一必须按时参加车队组织的周一班组安全活动。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加强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其安全法制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完善安全教育台帐和记录。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上岗制和准驾证制度,严禁有病、疲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
15、超速、超载、抢道驾驶及将车辆交其他人员驾驶等不安全行为。行车中要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情绪车、英雄车、赌气车。 第九条 针对季节特点和特殊性气象条件,如大风、雷雨、浮冰等,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案。预案制定要有针对性、操作性、正确性和实效性。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定期、有针对性地进行演练。 第十条 长途和特殊情况下出车必须对路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做好危险点分析,做好安全行车措施和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制”, 加强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
16、和排除,不开带“病”车。机动车辆内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配置灭火器材。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外聘驾驶人员要以签订外包项目的方式与有资质的法人单位签订合同,不允许签订劳务合同,更要严禁与个人签订用工合同。对其驾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不全者,严禁使用。同时切实规范对外聘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管,要确保其与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安全活动和享受劳保待遇,切实做到与正式职工同样管理、同样要求、同样对待。 第十三条 必须为驾驶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必须做到齐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和配戴。 第十四条 乘
17、车人实行最高职务负责制,同车人当中,职务最高者对车辆行驶负有安全监督责任,乘车人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做影响驾驶的事情,同时在途中不得劝驾驶员喝酒,如遇驾驶员渴酒,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时,乘车人可拒绝乘车,并向单位报告,否则,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章 厂内及生产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厂区内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禁止在厂区内抢道、超车,货车严禁人货混载。机动车辆严禁进入厂房内行驶。 第十六条 厂区道路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七条 运油、酸碱车辆进入厂区后必须由燃运部和运行部
18、派专人跟踪管理,保证司乘人员遵章守纪、保证其遵守厂内交通规则,确保接卸安全。 第十八条 燃管部、燃运部、华茂公司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运煤车辆的接卸工作。进入厂区后必须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司机不得在厂区内随意走动,不得抽烟、不得参与卸煤工作。 第十九条 运渣、运灰车辆要经过厂区、国道和灰场道路,沿途情况复杂,交叉路口多,道路情况也不尽如人意,所以要特别强化运渣、运灰车辆管理,运渣、运灰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厂内行车规定,在交叉路口和公路行驶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要特别谨慎、小心,在厂内行驶时要严禁超速行驶。必须确保灰场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起重车辆、电瓶车等特种
19、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专门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如要更换人员必须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后,由具备资质人员接手。 第二十一条 华茂公司车辆也要实行准驾证制度,并做到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加强对运灰车辆和人员管理,灰库要完善安全带悬挂设施、安全警示牌等相关的安全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监管,严格执行操作卡,确保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保卫部门要对入厂车辆严格监控,外来车辆尽量不要进入厂区,如必须进入厂区的也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对外包单位车辆要实行准驾证制度,由车队对其驾驶人员进行审核后,核发准驾证,严格纳入公司车辆管理范畴。 第四章 上下班通勤车辆管理
20、第二十三条 职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都必须乘坐公司通勤车辆,严禁乘坐其他车辆(包括出租车、私家车等)。 第二十四条 职工乘坐通勤车辆必须遵守乘车管理规定,严禁夹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严禁在车内吸烟、吃零食、追逐、打闹;严禁携带宠物上车。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乘坐通勤车辆中,严禁出现干扰司机工作的行为,如与司机聊天、争执、吵架等。 第二十六条 车辆启动后乘车人员严禁在车内任意走动、严禁将头手伸入车窗外,严禁向车窗外抛掷杂物。 第二十七条 严禁非本厂工作人员随意乘坐通勤车辆,如有外来工作人员必须乘坐时,须事先向车队相关管理人员告知,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二十八条 通勤车辆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
21、发车时间发车,未经行政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班次和发车时间。 第二十九条 要重点加强对上下班车辆尤其夜间通勤车辆的安全管理和行驶中监护、了望,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 福利区门卫应加强外来车辆的监管,尤其在上下班车辆进入厂区和福利区过程中,加强监护,严禁外来车辆阻碍通勤车辆,保证通勤车辆安全。 第五章 福利区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福利区内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机动车辆严禁在福利区内超载、超高、超宽行驶及抢道、超车。 第三十二条 福利区必须完善各种交通指示和警告标志。 第三十三条 福利区内车辆应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放,不得私自乱停。 第三十四条 进入福利区后车辆不得随意鸣号。 第三
22、十五条 福利区内为职工生活场所,进入福利区车辆应切实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格遵守福利区行车规则,尤其在职工上下班高峰期应特别注意。 第三十六条 陇东明珠宾馆门卫应对进入福利区外来车辆严格监控和审查,原则不允许进入。如必须进入时,也应详细告知福利区行车规定。如发现外来车辆违反相关规定,立即予以请出,并对本厂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私家车辆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私家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严禁进入厂区行驶。 第三十八条 私家车辆严禁阻碍和妨碍公司车辆正常行驶。尤其严禁与通勤车辆争道,严禁抢占通勤车辆车位。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驾驶私家车外出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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