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管理规定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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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作业管理规定8篇【第1篇】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在生产设备(含设备附近)或系统上进行检修工作,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如:大型设备的起吊、动火管制地点动火、挖掘、登高、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作业时,均必须在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后附上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安全措施票有“动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两种。 第三条 安全措施票不得单独使用,必须附于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一起使用。一张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可附多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章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四条 动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2、)所涵盖的动火工作应根据各单位所属电网或属地的有关规定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划分动火等级。不得擅自缩小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的一、二级动火区域(三级动火区域由各单位自定)。 第五条 动火票的工作负责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一级动火作业,须经单位领导、消防保卫(公安)、安监签发批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准备必备的器材并派员到动火现场监护,并按防火预案作好准备工作;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七条 二级动火作业,须经消防保卫(公安)、安监批准,必须在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前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作好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
3、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八条 三级动火作业,须经部门和风电场(运行负责人)批准,运行许可人做好记录备案。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九条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动火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安全负责; 3.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动火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动火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
4、否正确完备。 (二)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工作; 2.完成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工作,交待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消防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负责检查所做的动火作业安全措
5、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第十条 动火安全措施票的使用和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必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动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是对有特殊风险的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如空间受限、水上水下、放射、挖掘、登高、有害气体,有害物质、大型设备的起吊、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为防止人身受到伤害而制订的。在上述场所工作必须使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容不得低于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特殊作业危险点分析(预知),指出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填入危险因素预知栏
6、; (二)根据危险点分析或预知结果,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与其相关的工作票时一同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特殊作业工作负责
7、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特殊作业工作; 2.完成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设置警戒区域,并会同安全监督人员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特殊作业工作,交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特殊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特殊作业开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
8、确认安全措施,签名认可,方可开工。 【第2篇】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 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 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
9、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 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 2.1 手持式电动工具 2.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
10、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电焊 2.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 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 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
11、,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 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 电焊钳握
12、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b).电焊手套; c).橡胶绝缘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 气焊 2.3.1 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 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
13、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3.4.1 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2.3.5.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 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
14、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 严
15、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 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 焊枪 2.3.6.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
16、.6.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 空气压缩机 2.4.1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
17、、阀门开闭灵活。 2.4.4.2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 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 2.4.5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2.4.6.1 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
18、动。 2.5 小型发电机 2.5.1 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 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 发电机连续
19、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 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 切割机 2.6.1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 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
20、m以上。 2.6.6 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 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 弯曲(管、排)机 2.7.1 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 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 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 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
21、 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 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 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 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 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 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2.7.1
22、1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转盘及插座孔内的铁锈、杂物等。 2.8 小型钻床(台钻) 2.8.1 小型钻床(台钻)应放置平稳。 2.8.2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3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如需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8.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运转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应放置固定槽内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进行钻孔作业,作业时禁止戴手套。 2.8.6 更换钻头应停电进行。 2.8.7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铁锈、杂物等。 2.9 滤油机 2.9.1 滤油机电源线应使用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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