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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条例规定4篇【第1篇】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模版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是什么新买的房子漏水了找谁负责来看下面: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1】 房屋漏水分情况可不同使用,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
2、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
3、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
4、,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5、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2】 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
6、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
7、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
8、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9、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 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
10、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 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第2篇】住宅工程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管理条例 花园住宅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条例:有关管理
11、规定 1会议制度 1. 1工程例会 根据合同和有关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确定星期五的下午3:00在规定地点召开工程例会,例会由监理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参加人员:建设方工程部经理:主管工程师;监理方: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施工方:总包和分包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主管,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人。会议中心内容:汇报、讨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进度、技术、安全、质量等问题。 会议规定: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一般情况下不给假,特殊情况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同意后方可不参加,否则对不参加会议的人员罚款100元,迟到人员罚款50元,会议上任何人员手机调到振动不允许
12、接听。对连续不参加会议者将累计加倍给予处罚。 1. 2专题会议 在施工中出现的专业性质量、技术、设备、材料等单一的问题,需要有关方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解决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一般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被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会议做出的决定有关责任方应认真执行,不然,按例会规定给予惩罚。对不执行决定的单位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 2报表制度 2. 1每周五的工程例会召开前,各施工单位所编制的下周施工进度计划表和本周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必须按时报到监理和甲方各两份。下周进度计划表用横道图形式做;本周计划完成情况表的内容:计划工程名称计划完成本项目量计划耗用工作日实际耗用工作日完成百分率
13、=(实际工作日/计划工作日*100%. 报表的单位、时间、编制人、审批人必须填写齐全,单位盖章,个人签字,两种报表同时上报,拖延上报的罚具体责任人200元,不报的罚具体责任人500元,内容不全的罚具体责任人100元。项目部直接支付 2. 2每月25日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上报业主和监理的报表有一是本月计划完成情况报表,二是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三是对比表。以上三种报表于每月25日10:00前报给业主和监理各两份,三种报表内容形式,在条例计划部分已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要按时提前上报,对晚报者,罚具体责任人一种表200元,三种表300元,对不报者,罚具体责任人一种300元,三种表900元。 3行文
14、制度 3. 1工程参建各单位互相行文时都应实行发文簿,进行文件编号、登记,收文人登记,以利于查找。 3. 2工程各单位互相发文均应无条件签收,收到后如对文件内容有异议,可用报告,联系单等文件形式提出理由和意见,不准因有异议拒收不签收,否则给予拒收单位3000元的惩罚。 3. 3各单位对文件均应分类归档妥善管理。 3. 4各种月报表,每月25日前必须报给监理和甲方,周报每星期五上午10:00点前必须报到,否则罚款200元。 4 有关管理制度 4. 1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4. 1. 1 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调入调出,施工项目部应事先文字通知监理,征求意见,求得同意,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所报人员要求进行合
15、理安排并保持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4. 1. 2 各施工项目经理、主管工程师应在现场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离开施工现场一天以上的,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请假并经同意(但每月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五天),否则将参照会议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 2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的管理制度 4. 2. 1各项目部进场的施工机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安装并对大型机械建档管理,高层塔吊施工电梯的安装应由安装资格证书的专业安装单位安装,安装后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后发给合格证书,复印件及时报给业主和监理备查。 4. 2. 2 施工机械使用应实行挂牌制,机械的操作规程、操作者的岗位责任制,机械名称、型号、功率、
16、厂家、操作人员姓名都应标明。 4. 2. 3工程设备进场时,由订货方负责安放,开箱前由订货方组织监理、业主、施工方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查货单等资料与包装箱的标注是否有误,外包装有无损伤,开箱时安装单位和订货单位应认真检查校对零部件、资料等,认真做好开箱记录,有问题应共同查清认证,并向厂家提出。 4. 3工程量计量审批制度 4. 3. 1各施工项目部每月施工所完成的工程量,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认真查对,准确计量,制作出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统计明细表,该明细表应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主管工程师签字认证,有严重质量问题和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准统计。 4. 3. 2各施工项目部预算人员,根据被批准的工程量统计表,结
17、合合同规定,取费规定,参考投标工程造价预算,作出本月完成项目的施工预算表,计算出本期完成金额,、写出申请当月工程款报告单,报给监理单位审批。 4. 3. 3造价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申请工程款报告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计算核对,并将其审查结果签署在核审栏内。 4. 3. 4总监理工程师对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工程款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在总监批准栏内具体签署批准意见和署名及时转报给业主工程部,业主部门按其规定进行审查处理,业主处理完后将被批准付款报告单返给监理一份。 4. 3. 5所有文字往来签证必须是责任人本人签字。 4. 4对奖罚金的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奖罚办法是激励施工热情,
18、搞好工程施工的一种办法,对工程各方都是一种约束,目的是为了各方的利益,较好实现合同规定工期、质量目标。奖罚金共有两种,一种是有条款注明的,从工程款中增加;一种是小金额的个人罚款动现金,对个人的罚款,各项目部按罚款通知单进行执行,由项目部具体负责人将罚金交到甲方,奖罚金由监理指定专人入帐,业主工程部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业主和监理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准私自动用。否则要负纪律和法律责任。本条规定受罚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执行,三天内主动将罚金交到业主负责人,不然,超一天加罚10%,二天加罚20%,以此类推。 4. 5建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制度 4. 1在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听从业主单位工作人
19、员和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及特殊情况下的指挥和调动,对无故不服从和违抗者,酌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4. 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安全、文明施工、治安的工作统一由总包单位管理,各分包专业施工单位进场后,怎样给总包单位配合,由双方协商解决,总包单位的要求应合理并符合规定,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管理。 4. 3总包单位应制定实现文明工地实施方案写 明标准、步骤和时间及措施。 5技术及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5.1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由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字。 5.2涉及重大技术或安全的施工方案必须由公司总工审核后上报。 【第3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 2、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针对实践中业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2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
22、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4、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5、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定 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确定。 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于业主大会议事
23、规则尚未制定,条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第十八条)。 6、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召开如何作出决定 答: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 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召开会议,都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 会议,还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24、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 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第十二条)。 7、业主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它和业主大会间是什么关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第十六条)。 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有何关系
25、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条)。 9、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 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
26、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第二十九条);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27、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三十一条)。 10、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了哪些要求 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 11、怎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业主大会作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
28、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 12、物业管理用房归谁所有,如何使用 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3、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 答: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
29、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第四十条)。 14、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二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
30、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七条)。 15、条例对水、电、气、热等费用的代收作了哪些规定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五条)。 16、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1、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 17、条例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 设施的用途。 二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
32、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三是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三条)。 四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五条)。 18、哪些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住房维修资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什么用途 【第4篇】班级管理条例规定 班级卫生 1、每天上午和下午各班值日生要按时进行清扫。 2、不乱扔纸屑
33、、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在教室内吃东西。 3、教室内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 4、大扫除时班级同学应积极参加,完成后卫生委员认真检查,做到有质量,效率高。 班级纪律 1、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认真履行请假手续 2、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勤与老师交流,尊重教师的劳动,不看与上课无关的书 3、作业认真完成,不抄袭,及时上交 4、热爱集体,爱护公共财物,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 5、 自习 1、自习课不大声喧哗,不私自离开座位,不看与课业无关的书刊 2、有疑难问题时要问老师,如果要问同学,须在不能影响他人的基础上进行。 3、自习课要做到“六个自己”:自己计划学习,自己看书钻研,自己查阅资料,自己整理笔记,自己完成作业,自己总结知识规律。 课间休息 1、课间学生必须到教室外休息,但不能作剧烈活动。 2、在教学楼内不要大声喧哗。 3、语言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 4、行为文明,上楼梯时不推搡,不追逐打闹 注:如有人违反以上的条例,写1000字的检讨,严重着酌情处理2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