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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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1:新道路交通平安法心得 通过学习甘谷电厂“5.13”事故通报和交通事故案例让我吸取教训,深刻反思。 结合学习新修订道路交通平安法和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后,使我深深的感觉到道路交通平安,不仅关系着过往车辆行人的有序行车,同时也关系到每个道路交通构成者的生命平安。 通过对道路交通平安学问的学习,充分熟识到了遵守道路交通法则重要性,体会到了“珍爱生命杜绝酒驾”的真正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道路交通平安时刻围围着我们,只要我出门上路,便同道路交通平安打上了交道。在道路上的一次走神,过大路时的一次侥幸,开车时的一次违章,仅仅是一次小小的疏忽,这一切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飞旋的车轮会无
2、情地吞噬掉行人的生命。道路交通平安学问,不仅是对城市交通的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教我们学会爱惜他人,爱惜自己。通过对道路交通平安学问得学习,我了解到文明开车,文明走路的重要性。现代交通的发达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但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平安隐患。时刻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像一个隐形杀手一样,潜伏在大路上等待道路违章违规的人消逝。所以,不论我们是在开车,还是在走路,确定不能掉以轻心,忽视了这个虎视眈眈的隐形杀手。常常看到或者听到路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多深重的悲剧“人的生命只此一次”,众多血的教训告知我们,道路交通平安不容忽视!确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真正做到“珍爱生命,杜绝酒驾”。 遵守道路交通平
3、安法规,做到平安出行,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运行环境,无疑是为创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而添砖加瓦,而和-谐的社会,又为道路交通平安的建设撑起了一片蓝天。作为一名一般市民和司机,我愿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到“珍爱生命,平安出行”,这也是我们应当做到的!通过此次对道路交通平安学问的学习,我熟识到保证道路交通平安的重要性,在将来的日子里,不论我是开车穿梭在车流中,还是行走在人流中,我确定坚持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规来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当心,多一份关怀,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无望。珍爱生命,从我做起,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
4、面一次消逝,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我确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规法律,时刻以糊涂的头脑,把握好手中方向盘,把握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平安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无证驾驶,不疲乏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行车途中不接听电话,“系好平安带,不开超速车”。避快乐存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苦痛和圆满。 新道路交通平安法心得 篇2:新道路交通平安法90条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惩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一般惩处规定和惩
5、处幅度。 与行人、乘车人相比,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因此,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说也就更大一些。本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惩处幅度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这是一般状况下的惩处。但一些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于其可能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平安和交通秩序带来的危害严峻,法律对这些行为的惩处一一作了特地规定,因此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惩处,以期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篇3:新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
6、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削减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削减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
7、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依据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状况下,依据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平安位置的状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
8、松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平安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依据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预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
9、,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状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把握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平安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状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阻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依据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
10、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
11、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阻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阻碍平安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
12、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刻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平安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德经铁路道口的,应当依据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听从
13、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依据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依据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把握的交叉路口,应当依据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
14、方路口交通堵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把握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把握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把握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远眺,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
15、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平安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快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状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16、;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需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需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阻碍被超越的车辆
17、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简洁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
18、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阻碍道路交通平安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看来往车辆的状况,确认平安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接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
19、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 高速大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大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大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
20、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全都的,依据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大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阻碍已在高速大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状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大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大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大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
21、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大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大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大路上行驶,不得有
22、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状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大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大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留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大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
23、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当。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快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快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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