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规程1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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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安全规程14篇【第1篇】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前言 为确保前还是有船舶吊装作业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石油船舶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技术监督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昆本、李树清、于文谱、卢世红、任清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船舶进行吊装作业应遵循的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浅海水域内的船舶吊装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
2、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y 5747-1995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sy 6345-1998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9号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0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0年1月11日 3 一般要求 3.1 作业条件 作业条件应满足: a) 吊装地点的地理坐标; b) 根据sy 5747-1995中的4.1.1.1.1和4.1.1.2的要求,提供作业水域的海洋环境条件; c) 被吊物的重量、几何尺寸、重心位置和吊点位置; d)
3、吊装计划日期; e) 吊装技术要求。 3.2 船舶和索具选择 3.2.1 应根据本标准3.1 选择安全可靠的起重船。 3.2.2 辅助船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起重船性能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辅助船; b) 选择的辅助船应具有对起重船和运输船拖带、就位、守护、消防、起锚、抛锚和人员交通的功能。 3.2.3 索具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被吊物的重量、几何形状和吊装技术要求,选择安全可靠的索具。索具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质量检验证书。 b) 大型、特殊构件对钢丝绳有特殊要求的,应经发证检验部门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3.2.4 起重船和辅助船应有稳性计算书。 3.3 作业设计 3.3.1
4、 布船平面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根据设备或构件安放的技术要求,起重船宜顶流或顺流方向布置; b) 锚点选择应避开水下生产设施和障碍物,锚缆(链)的长度应根据工程地质、海况及锚抓力来确定; c) 应根据起重船的布置和辅助船的性能,确定辅助船的合理位置。 3.3.2 吊装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进度计划; b) 操作程序; c) 应急计划; d) 安全措施。 3.4 审批 作业设计完成后,按要求报批。 4 准备 4.1 人员 4.1.1 起重船、辅助船的船员配员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要求。 4.1.2 船员的持证应符全sy 6345的规定。 4.1.3 潜水员、吊装
5、指挥和吊车操作人员等应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有效证书。 4.2 起重船和辅助船 按要求准备起重船和辅助船。 4.3 文件和资料 起重船和辅助船的文件和资料应具有以下内容: a) 航海日志; b) 轮机日志; c) 无线电日志; d) 船舶检验报告; e) 油类记录簿; f) 垃圾记录簿; g) 航行签证簿; h) 磁罗经自差校正表; i) 起货设备检验簿; j) 二氧化碳称重记录; k) 应变布署表; l) 安全活动记录本; m) 交接班记录; n) 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吊重证书。 4.4 气象 作业水域的气象条件应满足起重船作业的要求。 4.5 索具
6、 按要求备足索具。 4.6 就位 根据本标准3.3.1布船平面设计进行就位。 4.7 检查 4.7.1 起重船、辅助船就位完成后,应进行以下检查: a) 前、后锚机的锚链(缆)应受力均匀; b) 定位点应进行复核,并作好记录; c) 应检查船舶四角吃水,并做好记录; d) 配载系统应完好。 4.7.2 作业前,应对起重机进行以下检查: a) 吊机滑轮组、滚筒、钢丝绳、销子; b) 吊机的升降速度、扒杆的起降、扒杆的旋转、刹车; c) 吊钩(大钩、铺钩、小钩)提升高度限制器; d) 吊重传感器、吊重指示表; e) 通信设备、警报器和扬声器; f) 扒杆下部及起重船的照明应满足作业要求; g) 消
7、防器材。 4.7.3作业前应对被吊物的索具、牵引绳以及被吊物损坏(变形)情况进行检查。 5 吊装作业 5.1 指挥 5.1.1 指挥人员应全面掌握所用船舶性能和作业设计。 5.1.2 作业前指挥人员应认真复核准备情况,确保无误。 5.1.3 吊装作业中各岗位应服从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5.2 系挂索具 5.2.1 按要求,工作人员应挂好索具。 5.2.2 根据构件或设备就位方向,挂好牵引绳。 5.2.3 索具挂好后,应验证吊点位置,确保无误。 5.3 固定解除 5.3.1 按要求,解除被吊物的固定。 5.3.2 清理构件周围的障碍物。 5.4 起重 5.4.1 应根据起重设计,实施起重作业。
8、5.4.2 大型构件或设备重量达到吊机额定起重能力的80%以上时,在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将构件或设备吊离地面或船甲板面200500mm,停留510min,检查各处受力情况、吊机情况和吊装作业人员操作熟练程度,确认无问题时,方可正式起吊。 5.4.3 构件或设备起吊后,运输构件的辅助船舶要及时撤离现场。 5.4.4 起吊时,提升应平稳,避免晃动及摆动,主、辅钩同时作业时,主、辅钩上升或下降速度应同步。 5.4.5 一艘起重船不能完成任务,需两艘或数艘起重船共同作业时,其动作应协调,保证被吊物和船舶的安全。 5.5 安放 5.5.1 被吊物就位时,指挥人员应根据起重设计,决定被吊物离开水面的高度
9、,然后将被吊物吊至安放位置。 5.5.2 在指挥人员的指挥下,吊钩缓缓下降,并利用牵引绳(机械牵引或人工牵引)调整方位,使被吊物安全就位。 5.5.3 被吊物需扶正时,指挥人员应根据作业设计实施扶正,再按本标准5.5.1和5.5.2要求实施就位。 5.6 吊装作业结束 5.6.1 起锚、吊机扒杆复位,船舶配载完成后,起重作业结束。 5.6.2 撤离施工现场。 6 应急与事故管理 6.1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发生应急情况时,应按作业设计中应急计划进行处理。 6.2 事故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并按应急布署迅速采取措
10、施,控制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b)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事故分类与分级、报告和统计要求应按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执行; c)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2篇】船舶机舱部安全操作规程 1. 发动柴油机前,要检查蓄电池并加足电解液,检查空气压力、冷却水、润滑油、燃油,并用人力盘车两周,方可发动。 2. 发动后,油压不在规定的范围内,应立即停车检查,水温达不到规定温度不得回令通知用车。 3. 柴油机运转时要注意声音、气味,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当班驾驶人员停车。 4. 停船时关闭油、水、海底等不用之阀门。 5. 冰冻季节应采取防冻措
11、施。 6. 班前检查舵系,机、电设备和机舱管系,必须符合航行、施工作业条件。 7. 看清、听清传令信号,正确操作。 8. 在轮机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机舱当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认真操作管理,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擅离岗位,做好主、辅机、电器系统的维修保养工作和启动前的检查准备工作。保证主、辅机及各类设备正常启动运转,各指示仪表的指针处在正常范围后,通知甲板部使用。 9. 做到主、辅机无泄漏,做到供水、供电、供油正常,各液压、气动管系畅通,压力正常,保证生产连续性。 10. 认真检查主、辅机运转、油泵、马达、绞车、离合器、刹车等机械工作情况。注意监听和观
12、察机械设备有无异常响声。保证船舶供油、供电工作正常。 11. 值班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操作)室车钟指示,不准开错车,紧急用车时更应做到操作及时、准确、安全、可靠。 12. 当班人员应巡回检查仪表及各类设备、压力、温度、水位等情况,有异常现象及时排除,并将详细情况及时记入轮机日志。 13. 做好机舱运转应变准备,当机舱发生各种故障时,应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慢车或停车时,应由当班轮机员与当班驾驶员(或操作员)联系,并报告轮机长。 14. 发生机械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立即向船舶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填写故事报告。 15.认真做好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油类记录簿
13、,做好预防检查、养护、修理工作、零配件更换、燃润料消耗的记录,及时填报各类报表。 16.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完毕整理工具,打扫机舱清洁卫生保持机舱整洁,做好机舱及设备防冻工作,做到文明生产。 【第3篇】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一般规定 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 船舶航行应该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相关规定。 3、 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 4、 施工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通讯、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 施工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示。楼梯、
14、走廊、通道应保持畅通。 6、 作业、航行或停泊时,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7、 施工船舶的各种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工索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或更换。 8、 船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在大风浪中航行或冰冻天气作业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增设临时安全护绳。 9、 上下船舶应安设跳板,张挂安全网。使用软梯上下船舶应设专人监护,并备有带安全绳的救生圈。 10、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水域的水底土质、水深、水流、风向等,选择适合的锚型、锚重及锚缆。 11、抛锚应在专人指挥下进行,并应根据风向、潮流、水底土质等确定抛出锚缆长度和位置,并应避开水下电缆、管道、构筑物和禁
15、止抛锚区。 12、抛锚过程中,施工船舶的锚机操作者应视锚艇和本船移动的速度以及锚缆的松紧程度放松缆绳,不得突然刹车。 13、施工船舶不得在未成型的码头、墩台或其他构筑物上系挂缆绳。 14、在内河施工时,施工船舶位于或跨越航道的锚缆应采用链式沉缆。 15、在流速较大的河段作业时,施工船舶的纵轴线应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不宜横流驻位;必须横流驻位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船舶穿越桥孔或过江架空管、线前,必须预先了解其净空高度、宽度、水深、流速等情况。 17、在狭窄水道或来往船舶较多的水域施工时,通讯频道应有专人值守,并及时沟通避让方式。 18、解、系缆绳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解、系缆
16、绳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命令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操作。 2) 作业人员不得骑跨缆绳或站在缆绳圈内,向缆桩上带缆时不得用手握在缆绳圈端部。 3) 绞缆时,绞缆机应根据缆绳的受力状态适时调整运转速度。危险部位有人时,应立即停机。 4) 抛撇缆前应观察周围情况,并提示现场人员。 5) 移船绞缆应观察锚缆的状况,不得强行收绞缆绳,且不得兜曳其他物件。 6) 陆域带缆必须检查地锚的牢固性。缆绳通过的地段,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7) 施工船舶靠泊后,系缆长度应根据水位变化及时调节。 19、舷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上应悬挂慢车信号,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作业现场应有监
17、护人员,并备有救生设备。 3) 船舶在航行中或摇摆较大时,不得进行舷外作业。 4) 舷外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工作脚手架和吊篮。 20、使用船电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舶电气检修应切断电源,并在启动箱或配电板处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2) 配电板或电闸箱附近应备放扑救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3) 带电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并采取可靠的防护、应急措施。 4) 船上人员不得随意改动或增设电器,并禁止使用超过原设计容量的电器。 5) 船舶上使用的移动灯具的电压不得大于50v,电路应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 6) 岸电和船电系统为中性点接地的三相交流系统时,船舶接岸电必须将岸电接地线与船体接地设施进行可靠连接
18、。 7) 蓄电池工作间应通风良好,不得存放杂物,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1、进入施工船舶的封闭处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船舶均应制定进入封闭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2) 施工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通风器材、防毒面具、急救医疗器材、氧气呼吸装置等应急防护设备或设施。 3) 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前,封闭处所应进行通风,并测定空气质量。 4) 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作业时,封闭处所外应有监护人员,并确保联系畅通。 5) 在封闭处所内动火作业前,动火受到影响的舱室必须进行测氧、清舱、测爆。通风时,严禁输氧换气。作业时,必须将氧气瓶或电焊机放置在封闭处所外。 6) 封闭处所内存在接触性有毒物质时,作业人
19、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22、收放船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放舷梯应控制舷梯的升降速度,舷梯上严禁站人。 2) 舷梯、桥梯的踏步应设置防滑装置。 3) 舷梯、桥梯下应张挂安全网。 23、救生艇上的设备和物资应完好有效,救生艇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操作演练。 24、施工船舶不得搭乘或留宿非作业人员。 【第4篇】船舶系、解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穿好防静电服、救生衣、防砸鞋,戴好防护手套、安全帽。 2、在船舶靠泊前10分钟内到达作业现场。 3、操作班长应站在输油臂接料管口处指挥船舶停靠位置。 4、在船舶驶入港池前,在预定泊位上按规定放置好信号标志。 5、夜间船舶靠、离作业时,码头应提供足够的
20、照明。 6、多人作业时,当班操作班长负责指挥,其他人严格服从指令。 7、接船方抛缆时,应闪避在适当位置,密切注视抛缆动向,抛缆头落地之前,不准用手去接。 8、拉缆时与船方配合好,按船方指令套挂系缆柱,注意防止并及时克服缆绳与码头附属物品相挂扯。多根缆绳套挂同一系船柱的,不准出现压缆现象。 9、拉、套挂缆绳作业时,严禁进入以下死角:(1)、弯曲缆绳、引缆、索具的内侧;(2)、缆绳一端受绞拉、牵引或涨落潮水流冲击时的扫向;(3)、缆绳的受力方向;(4)、正在滑动、溜动的缆绳旁;(5)、撇缆、引缆投掷的方向。 10、系缆作业时严禁:用脚踩踏正在滑动、溜动的缆绳; 背水作业、倒拉作业、腹缆作业、肩缆作
21、业。 船方绞缆时,作业人员要闪避到安全地带。 系缆作业完毕后,须待船方认可,作业人员方可撤离。 11、认真检查缆绳系挂情况,如有压缆现象,须及早通知船方,遵从船方指令解决压缆问题。 12、解缆时,应与船方搞好协同配合,待缆绳放松触水后,方可解缆。解脱最后一根缆时,不准抓持缆绳可能与系船柱接触的部位。 13、船方收缆时要密切注意缆绳是否挂扯码头附属物品。 14、全部缆绳解脱后,须经当班操作班长确认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去。 15、当风力超过六级或浪涌过大时,靠岸的船舶影响到码头的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通知调度要求船舶离港。 【第5篇】船舶系解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穿好防静电服、救生衣、防
22、砸鞋,戴好防护手套、安全帽。 2、在船舶靠泊前10分钟内到达作业现场。 3、操作班长应站在输油臂接料管口处指挥船舶停靠位置。 4、在船舶驶入港池前,在预定泊位上按规定放置好信号标志。 5、夜间船舶靠、离作业时,码头应提供足够的照明。 6、多人作业时,当班操作班长负责指挥,其他人严格服从指令。 7、接船方抛缆时,应闪避在适当位置,密切注视抛缆动向,抛缆头落地之前,不准用手去接。 8、拉缆时与船方配合好,按船方指令套挂系缆柱,注意防止并及时克服缆绳与码头附属物品相挂扯。多根缆绳套挂同一系船柱的,不准出现压缆现象。 9、拉、套挂缆绳作业时,严禁进入以下死角:(1)、弯曲缆绳、引缆、索具的内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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