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管理规定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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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场所管理规定4篇【第1篇】某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
2、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 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以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
3、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
4、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
5、规程; 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 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 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 一),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6、 第九条 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 第十条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
7、章 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
8、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 二)。 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 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 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五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 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
9、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gb1349 5.1-2022)的规定。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营业场
10、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 (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_250mm。 (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 (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 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_250mm; 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三条营业
11、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 (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
12、、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 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 (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方法; 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
13、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 (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 (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 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
14、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 (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 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 (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
15、。 (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 (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 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用、租用建筑内设置的营业场所,应在租用协议或委托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的主管单位及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涉及消防设
16、施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需要暂时停用设施时,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三十五条火灾报警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和喷头不应有悬挂物,喷头不应被阻塞。 第三十六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按钮、防火卷帘控制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第三十七条营业场所灭火器配置标准
17、: (一)1个防火计算单元(同一防火分区)内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二)位于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40m2配置2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三)位于普通居民楼、商务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30m2配置1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 第三十八条营业场所灭火器设置要求: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 (二)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18、。 (三)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设置营业台席、货柜等设施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严禁用物品阻挡消火栓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四十一条 营业场所内的空开口、贯穿孔口、建筑缝隙等,应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防火封堵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 第四十三条 营业场所内的办公家具、货柜、窗帘等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四十四条 营业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不得使用明
19、火照明或取暖。 第四十五条印刷品、纸箱等易燃物存放时,与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火源的距离应大于0.5m; 生产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易燃物不得放置在设备机柜内;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易燃物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禁止吸烟,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标识。 第三节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场所的供配电线路应满足生产经营用电负荷要求,用电负荷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第四十八条 营业场所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 (一)配电线路的电源线、母线槽应为阻燃型或耐火型,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座应为阻燃型。 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不宜选用铝芯线缆。 (二)电源线应为整条线料,电源线中间不应有接头
20、。 (三)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四)电源线不得穿越空调通风管道,严禁搭挂在消防管路上; 单相或三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敷设在钢导管内。 第四十九条 配电箱(柜)的安装和使用要求: (一)营业场所应按楼层设置配电箱(柜),配电箱(柜)应安装在干燥、易操作的场所,配电箱(柜)前应留有至少0.8m的安全操作距离。 (二)每个接线端子连接的电源线不得超过2条; 电源线应排列整齐,无绞接现象; 导线应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 (三)支路断路器出线处应标明负荷名称或用途,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21、。 (四)壁挂式配电箱必须有独立的零线排和接地排。 (五)配电箱(柜)内不得放置物品,施工余留物应及时清理,停用或废弃的电源线应及时拆除。 (六)配电箱(柜)和变压器应有“非专业人员禁止触碰”的提示标识。 第五十条 配电线路的连接和保护要求: (一) 不得使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护电器; 不得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险丝。 (二) 截面在10mm2以下电源线可与设备直接连接,连接线头弯曲方向应与螺栓、螺母的紧固方向一致,导线与螺母间应加装垫片; 截面在10mm2以上的电源线与设备连接时应加装接线端子,接线端子与设备接触部分应平整、紧固。 第五十一条 营业场所安装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
22、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第五十二条 营业场所照明灯具的安装要求: (一)禁止使用卤钨灯、白炽灯、高压钠灯、荧光高压汞灯、高温射灯及零类灯具等易引起电气火灾的灯具。 (二)照明灯具供电应有独立的分支回路; 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 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三)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应穿管敷设,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四)照明灯具各部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要求。 (五)明装吸顶灯具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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