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通用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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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通用6篇】章附则 篇一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企业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五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与监督管理,参照本规
2、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章法律责任 篇二 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
3、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工资支付 篇三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点工资的
4、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工资扣除事项; (六)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变更。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
5、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当在代领时提供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及时将工资存入劳动者帐户。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
6、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
7、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8、 第二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
9、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甲类的传染病,以及虽未列为甲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排除是病人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支付其被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出席乡(镇)、县(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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