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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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管理制度15篇选购管理制度1 1、制定选购方案 (1)餐饮企业厨房部门及经营部门每天经营结束依据每天物资的消耗率,对原材料进行预算并提交申请。预算必需是符合经营需要,合理存在的,必需适应经营需要。选购方案申请必需由领导部门进行审批方可实施。若供应商供货则直接由各部门人负责人 (2)方案外选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并制定方案或报告财务部经理审核; 2、审批选购方案:,假如本次选购价格波动较大,物品属于第一次购买的状况,必需提出申购缘由,对价格进行估量,待有关部门核实审批后才可进行选购。 (1)财务部将各部门的选购方案和报告汇总,并进行审核; (2)财务部依据酒店本年的营业实绩、物资的消耗和损耗率
2、、其次年的营业指标及营业猜想做选购物资的预算; (3)将汇总的选购方案和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4)经批准的选购方案交财务总监监督实施,对方案外未经批准的选购要求,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3、物资选购: (1)选购员依据核准的选购方案,依据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适时进行选购,以保证准时供应。 (2)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依据核准的方案可向有关的工厂、酒店、商店签订长期的供货协议,以保证物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品种和供货要求。 (3)餐饮部用的食品、餐料、油味料、酒、饮品等等,由行政总厨、大厨或宴会部下单选购部,选购人员要按方案或下单进行选购,以保证供应。 (4)方案外和临时少量急需
3、品,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有关部门经理批准后可进行选购,以保证需用。 4、物资验收入库: (1)无论是直拨还是入库的选购物资都必需经仓管员验收; (2)仓管员验收是依据订货的样板,按质按量对发票验收。验收完后要在发票上签名或发给验收单,然后需直拨的按手续直拨,需入库的按规定入库。 5、报销及付款 (1)付款: 选购员选购的大宗物资的付款要经财务总监审核,经确认批准后方可付款; 支票结帐一般由出纳依据选购员供应的精确数字或单据填制支票选购人员不得使用支票。 按酒店财务制度,付款1000元以上者要使用支票或托付银行付款结款,1000元以下者可支付现款。 (2)报销: 选购员报销必需凭验收员签字的发票
4、连同验收单(入库单),经出纳审核是否经批准或在方案预算内,核准后方可赐予报销。 选购员若向个体户购买商品,可通过税务部门开票,因急需而卖方又无发票者,应由卖方写出售货证明并签名盖章,有选购员两人以上的证明,及验收员的验收证明,经部门经理或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赐予报销。 选购部业务操作制度 1、按使用部门的要求和选购申请表,多方询价、选择,填写价格、质量及供方的调查表; 2、向主管呈报调查表,汇报询价状况,经审核后确定最佳选购方案; 3、在主管的支配下,按选购部主任确定的选购方案着手选购; 4、按酒店及本部门制定的工作程序,完成现货选购和期货选购; 5、货物验收时消逝的各种问题,应即时查清缘由,并
5、向主管汇报; 6、货物验收后,将货物送仓库验收、入库,办理相关的入库手续。 7、将到货的品种、数量和付款状况报告给有关部门,同时附上选购申请单或经销合同; 8、将货物选购申请单、发票、入库单或选购合同一并交财务部校对审核,并办理报销或结算手续。 选购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选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选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选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选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选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选购是选购人依据政府选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
6、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选购名目内和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 其次条 第三条 政府选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选购、部门集中选购和单位分散选购。 第四条 区政府选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选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选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选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选购预算和实施方案;拟定政府集中选购名目、选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选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选购信息;批准政府选购方式;负责政府选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选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选购宣扬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 招标投标
7、公司是集中选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选购人托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选购名目中的项目选购;执行政府选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选购档案、供应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托付代理其他政府选购项目的选购。 其次章 政府选购预算 第六条 选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选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选购预算,伴同年度预算报区选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选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状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选购办批准。 第八条 选购人应依据批准的政府选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选购方案,经区政府选购办
8、审核,并确认选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选购。 第九条 选购人应当严格依据批准的政府选购预算执行。不得选购无预算、无方案的选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选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政府选购实行集中选购和分散选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选购名目的政府选购项目,选购人应当托付集中选购机构代理选购。但对技术简洁、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选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选购或托付具有政府选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选购代理机构组织选购。 第十一条 政府选购接受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选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选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选购的主要选购方式。 第五章 备案
9、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选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选购办对选购人、集中选购机构及其他选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选购办为政府选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选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选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选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状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选购项目需要接受公开招标以外的选购方式的,由组织选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选购办批准; 二因特殊状况需要选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选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选购办批准; 三政府选购管理机构托付选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选购、
10、定点选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选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选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 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选购人、集中选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选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选购办报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政府选购办对政府选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选购人、集中选购机构、其他政府选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选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政府选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选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选购预算和政府选购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状况; 二政府
11、集中选购名目和部门集中选购项目的执行状况; 三政府选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状况; 四政府选购信息在省、市、区选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状况; 五政府选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状况; 六内部政府选购制度建设状况; 七政府选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状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状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区政府选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选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选购机构执行政府选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状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选购范围、选购方式和选购程序的执行状况; 三集中选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状况; 四集中选购机构从业人员的
12、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状况; 五基础工作状况; 六选购价格、资金节约率状况; 七集中选购机构的服务质量状况; 八集中选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状况。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选购活动。 区政府选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选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选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选购的单位,可惩处款。情节严峻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十条 区政府选购办应依据政府选购法规定和政府选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方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选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其次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
13、强对参与政府选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选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其次十二条 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选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选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其 他 其次十三条 政府选购信息应当依据政府选购法和政府选购信息公告管理方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选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需公告的政府选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选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选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区政府选购办对政府选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其次十四条 政府选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依据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选购评
14、审专家管理方法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选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选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选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选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其次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依据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选购方式的应依据政府选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选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选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六条 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分的政府选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选购及区域联动操
15、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选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区选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选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其次十七条 选购人、政府选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选购项目每项选购活动的选购文件应当妥当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选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选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选购文件包括:选购活动记录、选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准备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选购管理制度3 一、制定目的及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制度管理,健全企业选购制度,提高选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降低选购成本,削减不必要的开支
16、,保证选购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涉及的选购类别包括:项目选购(材料选购、工程选购)、年度选购、零星选购、应急选购。 本制度涉及的选购物品包括:单价万元以下的工程设备、工程原料、试验器材、试验药剂、化学药剂、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以及应急大事、突发大事中需要选购的物品。 本制度中有权申购的部门包括:工程部、研发部、询问部、市场部、办公室、财务部。 二、选购原则 1、选购公司经营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选购经办人必需高度重视。 2、选购必需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因素,择优选取。 3、各类物资均应向正规商家选购,原则上要求全部选购物资均应
17、开具发票。 4、物资选购由需求部门负责选购、询价及后期谈判。 5、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选购事务,申购人与选购人不得为同一人。 三、选购流程 1一般选购流程1.1选购申请 1.1.1选购之前,申购人应向仓库询问所需物资是否有库存,以免重复选购。 1.1.2选购之前,申购人依据所需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留意事项填写“申购单”。其中工程项目选购应提交工程预算,按选购原则进行选购。 1.1.3紧急选购时,由申购人在“申购单”上勾选“紧急”选项,以便各部门加快流转,准时处理。 1.1.4若撤销选购,应立刻通知选购人,以免造成铺张。 1.2申购:工程项目选购提交工程预算并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申购
18、人填写“选购物资流转单”,其他选购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申购人填写“选购物资流转单”。 1.3询价 1.3.1各部门负责选购的人员分别询价,供应三家以上供应商及价格,财务部供应历史价格加以比对。 1.3.2选购人询价时应留意审查供应商的主体资格(经营状态、是否按时年检、有无失信记录、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要求供应商供应联系方式以便相关负责人核价。确定供应商后,应要求供应商供应证明主体资格的材料(企业供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供应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选购人应在“选购物资流转单”上注明所选购物资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 1.4核价:选购人或相关负责人参考历史价格对拟选购物资进行核价
19、,填写“选购物资流转单”中的“核价结果、核价看法”。 1.5审批:选购人将“选购物资流转单”经逐级审批,报公司各级负责人审批后,方能进行选购。 1.6选购实施与验收入库 1.6.1“选购物资流转单”经各级负责人审批签字且经财务部备案后,由选购人办理借支选购金额或通知财务办进货款手续。 1.6.2选购人依据核准的“选购物资流转单”向供应商订货,并以电话、传真等方式确定交货日期或到市场选购。对于需要订立买卖合同进行选购的物资,应同时按公司合同审批程序进行流转。 1.6.3全部选购物资到货后,由选购人、申购人、入库人协同,依据预定的选购质量标准及数量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如因需立刻使用不能准时入
20、库,应先由申购人、选购人验收,在紧急状况解除后,准时办理入库手续。如选购物资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应准时保存证据,与供应商协调退换货事宜。选购人、入库人验收完毕后,应出具证明验收合格的单据,交予财务部备案。 1.6.4全部选购物资原则上要求货票同行,选购人应在货到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因超过报销时间财务部门不受理报销的,责任由选购人担当。 1.6.5选购物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选购人签字,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总负责人核准签字后方可报销。 1.6.6选购人应将供应商的送货单及我公司开具的入库单、物资选购流转单、收款收据等单据交予财务部方可结款或开具支票。 2特殊选购流程 2.1集中方案选购
21、:凡属日常办公用品必需集中购买的,各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审批通过的“选购物资流转单”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在月底统一购买。 2.2零星选购零星选购是指偶然发生的、所选购物资低于元的选购(如因公司接待、聚会需要进行的选购,场地调查、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缺少配件、材料而临时进行的选购等),具有临时性、偶发性、金额低的特点。 2.2.1各部门人员需要进行零星选购的,应首先以电话的方式征求本部门负责人,征得负责人同意后,坚持“必需、质量、价格”的原则进行选购。 2.2.2选购人应选择牢靠的供应商进行选购,选购时应购买注有品名、商标、制造厂商、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的合格商品。所购物资原则上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应
22、供应商缘由不能开具发票的,应要求开具收款收据。 2.2.3零星选购原则上由选购人先行垫资选购。选购人完成选购后,应填写“物资选购流转单”,依据一般选购程序完成流转后,将“物资选购流转单”、发票或收款收据交予财务,由财务进行报销,财务应在全部材料提交后日内将选购人垫付金额退还选购人。 2.2.4零星选购选购人应对所选购物资的质量负责,若所选购物资发生质量问题,由选购人与供应商协商退换货事宜。 2.2.5因场地调查、施工等工程需要而进行的零星选购,应在完成选购后纳入工程预算。因其他缘由发生的零星选购,需要入库的,应在选购完成后补办入库手续,由仓库管理人员开具入库单,将入库单交予财务部方可报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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