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管理制度【最新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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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室管理制度【最新7篇】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书包范文为大家带来了档案室管理制度【最新7篇】,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帮助到朋友们。档案管理制度 篇一 1、为了更好的建立安全生产记录,确保安全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特制定此制度。 2、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液态奶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了五个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五个管理台帐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教育台帐、安全生产奖罚台帐、安全技术措施台帐和安全事故台帐。 3、生产检查台帐中记录了三个方面的
2、内容:日常性安全检查记录、季节性安全检查记录和综合性安全检查记录。 4、生产教育台帐包括:事业部级安全生产教育台帐、工厂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台帐和安全活动台帐。 5、奖罚台帐包括:安全生产奖励台帐和安全生产处罚台帐。 安全生产技术台帐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项目及投资费用、安全隐患整改项的安全投入、安全活动支付的资金投入。 6、生产事故台帐应记载事故类别:人身伤害事故台帐、设备事故台帐和其他的事故台帐。 7、生产的档案由公司安全员根据日常的检查以及各科室安全员上报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记录。 档案管理制度 篇二 每个学校或单位对于档案的管理都有着自己的一套实行办法,以下是辽宁省档案人员的培训档案管理办
3、法,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推进我省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章第九条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档案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法律、行政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人员教育培训,指的是由市(地级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由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经与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进行的、档案人员参加的各种形式的档案专业知识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档案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在
4、省内各级档案局(馆)及机关、企业、事业档案部门中,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能够胜任档案专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档案专业教育培训证书,是指由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参加了档案专业培训、成绩合格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领导,应支持和保证本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培训,以提高专业素质,适应档案工作的要求。 第二章档案人员教育培训的分类及内容 第七条档案人员教育培训可以分为岗位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专题培训。岗位资格培训指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人员的档案专业基础理论、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岗位资格培训可以分为档
5、案工作领导岗位资格培训和档案管理岗位资格培训。 继续教育培训是指已取得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知识更新补充、拓宽深化和能力提高的培训。根据专业职务的层次不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分高、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培训。 专题培训指根据档案业务工作的需要,就某一内容进行的学习、训练等。 第八条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在调人档案专业岗位前或当年内,应参加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班的学习;市、县(区)档案部门新到任的领导应参加省级档案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的学习;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同志,在任职期间应参加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学习。 第九条岗位资格培训内容由档案
6、法规、档案人员职业道德和档案学基础学科等部分组成;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由档案学理论深化及相关科目的学习、档案工作实践新问题探讨及现代知识技能的训练等部分组成;专题培训内容是就档案工作中的新要求、新规定进行的学习训练。 第三章档案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档案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由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负责专业教育培训的机构主管,其主要职责是对专业教育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组织、审批、评估等。 第十一条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在开班前一个月,应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主管专业教育培训的机构报告备案(附表)。 第十二条档案教育培训班采用的教材应是省内统编教材,或由省档案局教育培训机构指定的教材。 第十三条
7、在档案教育培训班中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除在校任教的档案专业教师以外,都应当持有省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举办档案教育培训班的单位要为培训班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班级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规范的教学、教务管理。 第十五条档案教育培训班在结业时,要对学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岗位资格培训班基础学科的试题,应由省档案局所建的题库中选出,其中一门学科由省档案局主考。 凡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结业。 第四章档案教育培训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档案教育培训证书分为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含档案工作领导岗位资格证书和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题班学习证明。
8、 第十七条普通大中专院校(合成人教育)档案专业的毕业生,到档案工作岗位后,可持毕业证书,办理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档案教育培训证书分别有以下作用: 岗位资格证书: 表明持证人的专业知识水平符合所在岗位的知识规范要求,从而具备从事档案工作的资格; 在晋升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时,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 是档案人员领取档案岗位保健津贴的凭证; 在档案定升级目标管理工作中作为考核单位档案人员业务素质的依据之一。 继续教育证书: 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档案教育培训证书自取得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发证单位负责登记、审核、验印。在证书有效
9、期内,档案人员工作单位如有变动,在档案工作岗位不变的情况下,证书继续有效。逾期不验印者,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由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负责档案教育培训的机构管理发放。 第五章档案教育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办档案人员教育培训班的经费,可向学员所在单位适当收费,不足部分,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补助,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档案教育培训工作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省级档案教育培训机构每年要对三分之一的市级档案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和程序将依照每年教育工作要点制定,评估结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七
10、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前辽宁省档案局颁发的有关档案教育培训的规定继续有效,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档案管理制度 篇三 1、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2、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教学文件及有关规定; (2)学校制订的各项教学文件和教学规章制度; (3)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师资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教育资源(含教学设施及仪器设备等)统计材料; (4)学校、系(部)和教研室的学期(或学年)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5)校历、教学进程表、
11、总课表、教师聘书及课程表、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等; (6)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7)学生花名册、学籍变动情况、学生成绩、学生成绩统计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材料; (8)教学研究计划、行业(或区域)经济教育调研报告与资料、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及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学报、简报等; (9)使用教材目录、自编教材(或讲义)、教学参考资料、参加全国或全省统编教材印本、实验(实习)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 (10)教师业务档案,包括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教案及教学工作小结、教师考核资料、教学工作和工作量统
12、计表、论文论著及成果、进修(培训)登记及考核材料等; 3、教学档案管理机构由教务处负责。 4、教学档案按年度分类管理、编目造册及归档;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种教学档案。 6、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学期按目录对教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并立卷。 7、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妥善保管、防止档案霉烂、人为损坏、或流失等。 8、档案室应有防火、防盗等设施。 9、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室以及所保存的教学档案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管理记录。 10、借阅教学档案,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教学档案借阅登记表,说明借阅的事由和借、还日期。借阅人员对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折页、涂改、画线
13、、圈点、剪贴。 11、查阅教学档案资料,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档案管理人员下架、开卷。 12、借阅和查阅过程中,造成档案损坏,损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档案管理部门。 档案室管理制度 篇四 档案保管制度 一、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与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 二、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库房内悬挂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和制度。 三、借出的档案须按时归还,利用后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 四、不得窃取、出卖和涂改档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工作。 六、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控与登记工作。 七、每学期开
14、学初对库房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档案保密制度 一、高度认识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二、查阅涉密档案或内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请有关校领导审批。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带档案出馆;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四、因需要经批准摘录或复制涉密档案材料的,须妥善保管,用后销毁,如发生涉密问题,后果由利用者负责。 五、不归档的重份文件及内部材料,须交由学校集中销毁。 六、在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档案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或利用
15、者,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档案利用制度 一、查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者,须持身份证(或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同时填写查阅登记表;受他人委托者,还须出具他人上述任一证件(含复印、传真件)及委托查阅申请书。 二、查阅重要的或密级档案,按办理;查阅本职范围外的重要档案,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查阅珍贵档案时,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利用。 三、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除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外,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限5天内归还);若续借,需办续借手续。 四、提供利用档案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五、外国组织和人员利用开放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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