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安全规程6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立井安全规程6篇.docx(1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立井安全规程6篇【第1篇】立井把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把钩工必须具有立井把钩的工作经历,熟悉把钩工作,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2、把钩工在提升机运行期间必须精力集中,随时注视指示信号、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安全门、罐门、钢丝绳等设施的情况,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3、井口棚内不准有闲人逗留,井口严禁任何人往下扒瞧,井底严禁任何人从罐下通过。 4、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者要交清本班安全情况和机器运转情况,接班者要检查所有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确认一切正常,方可开始工作。 二、提升物料 1、升降物料时,所装车数和重量均不得超过规定。 2、升降物料时,把钩工应按
2、下列程序操作: 罐笼停稳后,拉开井口安全门; 打开罐内罐档,向罐内推车装罐; 矿车进罐后,立即合上罐档; 经检查无误,关上安全门,向信号工发出可以开车的信号。 3、推车时,将装罐的车放过挡车器后,立即扳回挡车器,挡住后面的矿车,任何时候不得把车辆提前放过挡车器。 4、推车运行时,严禁道心站人。 5、严禁在罐笼内同时乘车和装物料。 6、使用平板车和特殊型专用提升物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超重; 不准超长、超高和超宽; 装车物料必须牢固,不偏载,捆绑牢固; 车辆在罐内位置适当,稳固、牢靠。 7、升降装卸管子、轨道等长料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作业,井筒作业必须紧好安全带。 8、升降爆破材料时,炮
3、工人员应事先和井上下把钩工联系好,并经矿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后才准装罐。爆破材料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 9、遇到罐内卡车或矿车在罐内掉道时,应马上与信号工联系好后,要用有绳索系牢的长柄工具处理。 三、升降人员 1、每罐所乘人员不得超过定员。 2、升降人员时,严禁人货混装。 3、人员上下罐时,必须是一侧进罐,另一侧出罐,不准两侧同时上下。 4、罐笼停稳后,必须由把钩工打开安全门和罐帘,下完人后才准上人。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罐门罐帘私自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炮工人员乘罐时,其他人员不准同罐上下。 6、开车信号未发之前,必须检查乘罐人员肢体或携带工具有无突出罐外部分,如有以上情况,需纠正后才准发开
4、车信号。 7、携带工具、材料影响他人安全者,需安排妥善,放在罐内或乘专罐上下。 8、非专业人员不得和有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蚀性的物品同乘一罐。 9、升降人员的,进车侧的挡车器必须闭合,一切车辆停止往井筒方向运动。 【第2篇】立井提升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百八十条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
5、;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三百八十一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
6、,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第三百八十二条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7、第三百八十三条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第三百八十四条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
8、座。 第三百八十五条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六条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一)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其总间隙超过40mm。 (二)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三)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
9、过原有厚度的50%。 (四)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八十七条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5规定。 表5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 最小间隙值/mm间隙类别 罐道和井梁布置容器与容器之间容器与井壁之间容器与罐道梁之间容器与井梁之间备注 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20015040150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为20 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木罐道 钢罐道200 15050 40200 150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与罐道梁间隙增加25 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木罐道 钢罐道200 200200 15050 40200 150 钢丝
10、绳罐道500350350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为200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5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凿井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第三百八十八条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1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
11、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第三百八十九条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第三百九十条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12、第三百九十一条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三百九十二条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
13、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三百九十四条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三百九十五条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
14、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三百九十六条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三百九十七条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数值。 (二)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确定数值的1/2。 (三)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表6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346810 过卷高度、过放距离/m4.04.756.58.2510.0 *提升速度为表6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第3篇】立井信号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交接班制度 1、罐笼等提升容器在运行中,一律不准进行交接
16、班,须待罐笼到位停稳,并打定信号后才准交接。 2、信号工应现场交接清楚以下内容: 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 上班有关运行情况; 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3、发现以下情况,交接班双方均不得私自交接,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准交接: 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 交班人交代不清当班情况。 4、交接班双方均履行正规交接手续。 5、信号工接班后,应首先与提升机司机及其他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提升操作。 二、信号发送 1、信号工在上岗期间,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送信号指令后,
17、信号工有责任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2、信号工发出信号后,应不离信号工房,并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运行与发送信号不符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事故隐患情况,还应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3、信号工必须严格按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发送信号。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信号。 4、在井筒运送爆破材料、长轨道、长木等材料时,信号工应严格按规定操作,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行,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爆破材料的信号。 5、信号把钩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
18、,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他种类信号。 6、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用信号系统,只有当发生故障时,才准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立即恢复使用主信号系统。 7、信号工在上岗期间,不但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定点闭锁信号,并向有关领导请假。 8、当提升机连续停运6小时及以上时,信号工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准发送提升信号。 9、信号工在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第4篇】立井信号安全操作规程 第 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19、持证上岗。 第2 条 必须熟悉本立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规程要求和各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安全规定 第3 条 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准信号。 第4 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输。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运送爆炸材料的信号。 第5 条 交接班时,应现场交待清楚以下内容: 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上一班运行工作情况。 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 条 严禁在罐笼等提升容器运行中交
20、接班,须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稳并打定点信号后方可交接班。 第6 条 发现以下情况时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 第7 条 上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定点闭锁信号,并向有关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8 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操作准备 第9 条 接班后应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他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正常操作 第10 条 应在便于观察了望及收发信号的信号工房(室)内工作。 第 11条 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
21、令后,要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第 12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工房(室),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钢丝绳、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后, 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事故隐患,必须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第13 条 多层罐笼或多水平提升时,井口上、下各层或各水平信号工,必须按下列程序操作: 下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上总信号工发送信号。 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井上、下总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可用备用
22、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14 条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必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他种类信号。 第15 条 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用信号系统,只有当主用信号系统发生故障时,方可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立即恢复使用主用信号系统。 第 16条 当绞车连续停运 2小时及以上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提升信号。 第 17条 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收尾工作 第18 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
23、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5篇】竖井立井信号工安全操作规程 1. 交接班规定 (1)罐笼等提升容器在运行中,一律不准进行交接班,须待罐笼到位停稳,并打定点信号后才准交接; (2)信号工应现场交接清楚以下内容: 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其他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上班有关运行工作情况; 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3)发现以下两种情况,交接班双方均不得私自交接,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准交接: 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 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 (4)交接班双方均履行正规交接手续。 (5)信号工接班后,应首先与提升机司机及其他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
24、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提升操作。 2.信号发送 (1)信号工在上岗期间,应主动与把罐工(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令后,信号工有责任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2)信号工发出信号后,应不离信号工房(室),并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运行与发送信号不符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事故隐患情况,还应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3)信号工必须严格按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发送信号。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信号; (4)在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信号工应严
25、格按规定操作,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行。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运送爆破材料的信号; (5)多层罐笼或多水平提升时,井口上、下各层或各水平信号工,必须按下列程序操作: 下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上总信号工发送信号; 上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提升机房司机发送信号; 井上、下总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车信号,此时可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6)信号把钩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他种类信号; (7)
26、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用信号系统,只有当发生故障时,才准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立即恢复使用主用信号系统; (8)信号工在上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定点闭锁信号,并向有关领导请假; (9)当提升机连续停运6h 及以上时,信号工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准发送提升信号; (10)信号工在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第6篇】立井信号:安全操作规程 第 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 条 必须熟悉本立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
27、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规程要求和各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安全规定 第3 条 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准信号。 第4 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输。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运送爆炸材料的信号。 第5 条 交接班时,应现场交待清楚以下内容: 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上一班运行工作情况。 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 条 严禁在罐笼等提升容器运行中交接班,须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稳并打定点信号后方可交接班。
28、第6 条 发现以下情况时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 第7 条 上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定点闭锁信号,并向有关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8 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操作准备 第9 条 接班后应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他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正常操作 第10 条 应在便于观察了望及收发信号的信号工房(室)内工作。 第 11条 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令后,要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
29、信号。 第 12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工房(室),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钢丝绳、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后, 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事故隐患,必须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第13 条 多层罐笼或多水平提升时,井口上、下各层或各水平信号工,必须按下列程序操作: 下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上总信号工发送信号。 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井上、下总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可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14 条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必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他种类信号。 第15 条 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用信号系统,只有当主用信号系统发生故障时,方可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立即恢复使用主用信号系统。 第 16条 当绞车连续停运 2小时及以上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提升信号。 第 17条 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收尾工作 第18 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19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