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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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管理办法5篇【第1篇】干部职务任免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厂干部职务任免的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冶炼厂班组级、车间级、副厂级干部职务任免的管理。 二、选拔干部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2、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议的原则; 5、干部审批坚持程序化管理的原则。 三、任免干部职务的程序 1、选拔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1.1、热爱安泰,立志为安泰事业的发展贡献一切; 1.2、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1.3、具有良好的思想
2、品德、能公正、公平处事; 1.4、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讲真话、不说假话,办实事、不弄虚作假,为维护安泰的利益能坚持原则; 1.5、规范遵守安泰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绝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1.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的体能要求,且年龄符合下列要求: 副厂长(总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下;车间级、班组级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选拔任用干部可采取提名或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 2.1、干部提名 2.1.1、任命副厂长(总工)的程序 a)副厂长(总工)人选由厂长直接提名; b)经厂务会议(厂级干部参加)通过后,上报人力资源,经分管人力资源部领导复查后,由人力
3、资源部报总裁审批。 2.1.2、任命车间正、副主任的程序 a)车间正、副主任人选可由分管副厂长直接提名或厂长直接提名; b)拟用的车间正、副主任,应由厂办负责填写安泰集团干部任职资格审查表,并按规定的任用干部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c)召开厂务扩大会议(车间副主任以上干部参加),车间正、副主任人选需要参加会议者半数以上同意后(若意见分歧较大需另择人选),由厂长确认; d)厂办负责起草任命文件,经厂长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1.3、任命班组级的程序 a)车间班组级人选可由车间主任、分管副厂长或厂长直接提名; b)拟用的班组级人选,由厂办对任用干部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c)厂办负责起草任命文件,经
4、厂长批准后下发。 2.2、竞聘上岗程序 2.2.1、公布职位、任职条件等。 2.2.2、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2.2.3、统一面试和考试(或民主测评)。 面试采用述职与问题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个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教育情况、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二是对竞聘上岗后的工作设想;三是竞聘者回答评委提问。 2.2.4、组织考察,确定人选。 考察项目:、业务要求:掌握所竞聘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原理、设备性能;熟悉企业管理,掌握集团、厂部、车间的管理制度。、能力要求: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独立判断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严谨细心、顾全大局、有较强的责任
5、心。 2.2.5、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有关领导审批。 3、干部免职程序 3.1正常情况下的免职程序: 由于达到集团任职年龄界限、正常的职务调整或自愿辞职等原因需免去职务的班组级干部,由厂部负责办理免职事宜; 车间副主任以上干部达到集团任职年龄界限、正常的职务调整或自愿辞职等的原因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负责办理免职事宜。 3.2非正常情况下的免职程序: a)因犯错误需免职班组级干部,由厂部下达处分决定; b)因犯错误需免职车间级、厂级干部,由集团下达处分决定; 4、干部的工资待遇 4.1、新提拔的干部,从次月起执行新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 4.2、干部免职后工
6、资待遇从免职之日起执行新任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 4.3、凡是受到停职处分决定的人员,在停职检查期间应停发工资。 【第2篇】职务评审管理办法范本 职务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各级职务管理,使每位员工获得与其目前承担的职责、自身拥有的能力相匹配的职务待遇,并使从事不同岗位工作的员工均有可持续发展的职业生涯途径。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各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将职务划分为管理、技术和业务三个职务系列。 1.管理职务系列:适用于公司正式任命的各技术、生产、市场、职能管理岗位正、副职负责人,即副部长/副主任以上。 2.业务职务系列:适用于公司内从事市场销售
7、工作的员工。 3.技术职务系列:适用于公司从事生产、研发、客户服务等各类技术工作的员工,及其他从事职能支持工作的员工(包括各类职能部门内员工,研发、客服、市场部、生产部门内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员工等)。 第三条 各系列职务采取分级管理方式,管理职务由公司统一任免,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 技术、业务职务均须按照相应的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由公司负责职务评审的组织统一评议,通过后才可实行。 第五条 职务评审是与薪酬、培训等人力资源工作保持协调一致,且有机结合的人力资源制度。 第二章 职务评审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职务评审根据需要进行,一般每年一次。 第七条 公司职务评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8、并由各部门协助开展。人力资源部承担组建职务评审委员会,汇集各部门上报资料,组织职务评议会等工作;各部门相关人员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上报参评者名单、收集各类职务评审所需资料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选聘公司各类资深人士出任。 第九条 职务评审委员会职责是负责有关评审制度的制定及参与各类职务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中、初级职务晋升、降级时间以评审通过时间为准,高级以上职务的晋升、降级时间以公司发文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员工流动的职务管理 1.管理职务的员工,即公司正式任免的担任副部长(副主任)及其以上职务的,不再同时参与技术或业务职务系列评审。 2.副
9、部长(副主任)以下管理人员,如组长,可同时参与技术或业务职务系列评审,最终职务级别确认遵守就高原则。 3.担任技术或业务职务的员工,改任副部长(副主任)及其以上管理职务的,不再考虑其技术或业务职务。 4.发生跨系统流动,如技术岗位流向业务岗位的,或业务岗位流向技术岗位的员工,按照流动前的级别对应流动后的相应级别,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正式职务级别确认需在公司年度统一评审后得以任免。 第十二条 新进员工职务的确定 员工转正定级时,部门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其所在岗位工作性质提出待评职务且预定级,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正式职务级别确认需在公司年度统一评审后得以任免。 第三章 职务的晋升与降级
10、 第十三条 晋升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需担任本系列低一级职务,或其他系列同级职务满*年以上; 2.全年四次季度考核成绩中至少有二次为“优秀”(s); 第十四条 降职条件 全年四次季度考核成绩中至少有二次为“不合格”(c); 第二部分 职务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每年职务评审期间,公司职务评审委员会通过对各位参评者的素质、能力、近期贡献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参评者职务级别的晋升和降级。 第十六条 评审方式和程序 1.评审采取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办法进行。 2.评审委员会对各职务系列参评者所需评审项目分别评议,确定各项目最终得分。 3.采取实际评分与评审积分标准对应,并由评审委员会成
11、员集体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参评者申报职务需填写职务评审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有 关证明文件,如发表论文的证明文件、学历证明文件、近年内工作业绩总结等。 第一章 评审的项目 第十八条 评审的项目有考核加分、职务加分、论文加分、学历及资历评分、外语水平评分、文字能力评分和业务能力评分七项。 第十九条 评审的项目 1.考核评分 考核评分将参评者当年四次良好以上的考评成绩加成计算。职务评审加分标准为: 2.职务评分 本项所指时间段为参评者在评审前12个月内连续担任某种职务的时间。职务评审加分标准为: 职务 组长 项目经理/片区经理/驻点经理 3.论文评分 参评者发表的论文从发
12、表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职务评审加分标准为: 发表刊物 三级刊物 二级刊物 一级刊物 国际学术刊物 4.学历及资历评分 与现岗位类似的工作经验积分 一年以下 2分 1年至5年 每年5分 5年以上 每年10分 5.外语水平评分 6.文字能力评分 7.业务能力评分 业务能力评分适用于公司从事各类研发、工程服务、市场销售业务及各类事务性工作的员工。其中: 1).从事研发、工程服务技术类工作的员工业务能力具体评分办法见第三部分第一章。 2).从事市场销售工作的员工业务能力具体评分办法见第三部分第二章。 3).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员工业务能力(包括各类职能人员,生产、研发、客服、市场等部门内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员工
13、)具体评分办法见第三部分第三章。 第二章 评分对照标准 第二十条 评分结果计算 各类人员职务评分结果=1+2+3+4+5+6+7 评分结果对照不同系列职务积分要求,根据个人得分对照评审标准评议参评者是否 有资格获得相应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研发、生产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基本任职资格 研发、生产技术人员与工程人员适用职务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二十二条 职能人员职务基本任职资格 职能人员适用职务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二十三条 业务人员职务基本任职资格 业务人员适用职务范围:业务职务系列。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年度积分职务评审等级适用于从事研发、工程服务、生产工作的技术人员以及各类
14、职能人员,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二十五条 业务职务系列年度积分职务评审等级适用于公司从事销售业务的人员。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三部分 业务能力评分细则 第一章 研发、客服、生产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评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参评者近两年内的业绩综合评议其业务能力,而不作具体项目的计算和累加。具体包括:责任能力、组织能力、知识水平。 责任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和应该胜任的工作; 组织能力:领导组织能力和协调合作能力; 知识水平:知识广度和专业知识水平; 经验要求:以往技术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第二十七条 责任能力 第二十八条 经验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组织能力 【第3篇】石油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石油
15、销售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根据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集团公司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集团
16、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适时调整和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 (三)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制定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做好任期内及年度考核。 (五)负责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管理。 (六)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管理。 (七)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任职资格评审: (一)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统一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产品经销公司评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委托评审的,不予聘任。 (二)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卫生、翻译(部分专业)等系列已经
17、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任职资格均须通过考试取得,不再开展评审和认定,公司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初审报名人员的考试资格,并提交产品经销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第三章 考评及证书管理 第六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上级单位进行,公司负责申报材料及报名资格的初审。 第七条资格证书丢失申请补发时,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当地登报声明作废后再报集团公司予以补办。 第四章 聘任 第八条聘任的基本原则为按需设岗、公平竞争、评聘分离、择优聘任。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及职数设置 (一)公司专业技术岗位包含经济、工程、会计、审计、统计、法律、翻译、档案和政工9个专业类别。 (二)高、中、初级专业技
18、术人员比例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25%、50%-55%、25-30%,并随着公司发展逐步提高中、高级人员比例。 (三)经济系列岗位原则上设在决策层和管理层。 (四)严格控制政工系列任职资格评聘数量,原则上应少于经济专业同级岗位职数。 (五)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数设置由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决定。 (六)公司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设置比例聘任,不能超聘,上一层级聘满,可向下一层级高职底聘,以此类推。 第十条聘任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考核聘任,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及工作表现进行竞争上岗。在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或低聘,并调整相应待遇;整个聘
19、期考核优秀者予以续聘,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或低聘,真正做到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动态管理与淘汰机制,真正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生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前需进行7天公示,职工无异议者方可聘任。 (三)坚持岗职匹配原则。 聘任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投资规划、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岗位; 聘任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工程管理、科技管理、安全环保、信息管理岗位; 聘任会计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财务、会计岗位; 聘任统计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计划、统计岗位; 聘任法律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法务、招标、合同管理、监察、纪检岗位; 聘任翻译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翻译岗位; 聘
20、任档案类专业技术职务,需在档案管理岗位; (四)专业技术职务不能交叉聘任,聘任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将已聘其他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聘任程序 (一)公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职数编制经综合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决策会议审定后进行聘任,并报产品经销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职数编制、聘任要求及考核情况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决策会议审定后上报拟聘任人员名单至经销公司,经销公司审批后,公司自行进行聘任。 第五章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按hb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
21、用性和先进性,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新项目建设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以参加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或本公司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人事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出国进修; (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在专
22、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公司和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享受所在单位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 (四)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司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三)由公司提供学习费用,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国外进修的人员,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接受继续教育后,应返回公司工作。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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