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委托书(合集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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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委托书(合集15篇)贷款托付书1 本人代表公司并以本人的名义授权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xxx经理xxx代本人签署xxxxx借字(20xx)第003号借款人xxxx的合同,以确保按时发放贷款。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自x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盖章及本人签署之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 x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盖章) 总经理(签名):xxxx xxxx年x月x日 贷款托付书2 合同编号:_ 抵押权人:_ 地址:_ 抵押人:_(资料详附表一) 地址:_ 担保人:_ 抵押物业地址:_(资料详附表二)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年_月_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
2、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年_月_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刻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赐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情愿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担当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供应确定期,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其次条 释义 在
3、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即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_币_(大写) 全部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
4、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状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削减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待利率加_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待利率将随市场状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刻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状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
5、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转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需在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不行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担当偿还之责。 四、全部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_银行或经由_银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需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假
6、如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状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依据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状况,抵押人必需立刻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准备,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依据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7、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元整(大写)或_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需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行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赐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状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刻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刻追讨担保人。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
8、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刻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状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依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其次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把握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借款责任,因: (1)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2)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
9、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全部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逼,要对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逼又不能在发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行能连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消逝不利变化,而严峻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力气。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
10、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坏。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需确定真实地供应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觉抵押人所供应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刻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
11、押权人催收,或由于任何缘由,使抵押权人准备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的确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供应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
12、、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_(即购房业主)与_(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全部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_(即购房业主)与_(即售房单位)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之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附表二)。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
13、(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之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
14、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予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行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行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行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
15、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_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它全部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担当有关费用之状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市房产管理
16、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_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马上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酬劳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
17、,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的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1)抵押权人赐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
18、)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患病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之任何财产患病或可能患病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睬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当或不规章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照旧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须理睬抵押权人
19、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当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费用及酬劳)。 (2)其次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依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
20、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把握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终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行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供应一切资料均真实牢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
21、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缘由,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缘由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需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需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需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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