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通用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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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通用9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虎知道为朋友们整理了9篇财务管理制度,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建立科学的财务会计工作程序,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发挥财务工作在教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院财务处各项财务
2、制度。 第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会计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上述权利。 第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改革会计工作。努力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财务稽核(审核)制度 第五条 稽核岗位是会计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它涉及到经费开支的控制与合理使用及财务预算的实现,又是整个会计处理程序从收付款、记帐至结
3、帐的依据。因此对稽核(审核)的原始凭证,必须严格掌握以下原则: 第六条 原始凭证内所反映的情况要具体、真实。凭证内所列的事项必须符合财经制度,必须按预算计划执行。 第七条 其次审核原始凭证内容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内容要完整,数字要准确。 第八条 记帐凭证的编制及审核: 在编制记帐凭证时,要依照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准确的使用会计科目。在记帐凭证上应填写日期、编号、金额,并加盖制单、审核、复核人员的印章,应做到一事一单。记帐凭证编制完毕转给复核人员,复核人员要按以下要求进行复核。 第九条 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经济内容是否相符,有无抬头、公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 会计科目
4、使用是否准确,凭证上的数字及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凭证所反映的业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制度及学校内部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审核:报表编制人员月初打印出会计报表,复核人员要认真审核报表各项内容,以保证其正确性。年末按照上级布置的预决算报表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 第三章 加强对各种现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限额:按照银行日限额为10000元,如有超出及时送交银行。 第十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零星支出5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支付。超出银行结算起点100元以上的可办理支票、银行汇票、信汇、电汇等。 第十六条 各项业务收入现金
5、,要开具收据并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七条 现金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日与计算机“库存现金日报表”核对一致。 第十八条 每月至少两次由财务负责人安排审核人员抽查现金库存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数并做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 如出现库存现金长、短款现象,应及时核对查找。原则上,短款自负、长款入帐。不得长、短款互相抵补。 第二十条 收付款后,要在原始凭单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业务,均需用转帐结算的方式进行。转帐结算起点为100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与空头支票,支票开出要注明日期、用途,支票存根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并附
6、存记帐凭证。 第二十三条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银行印鉴及财务专用章,分别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在接到银行对帐单后及时对帐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与总帐核对,对未达帐项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公安局支票保安管理系统挂失,并办理有关声明作废。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拨给我院的专项资金(包括设备费、维修费、科研费等)要按文件、协议、合同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由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做出预算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要设辅助帐记录收支余。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院
7、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的重要物资保证为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适应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的即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后勤物资科、各系及部门应该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及相应的卡片。三个分口要建立各自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基层部门进行检查,保证帐、物、卡相符。 第三十一条 所有捐赠、调拨及自制固定资产均为全民所有,统一归学院登记入帐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擅自损
8、坏、转卖、越权处理及据为己有。报损报废的应由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技术鉴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方可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院附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亦属学校的财产,要单独建帐,按上述办法单独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建成或购入后,一定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万元以上)需有学院专家小组的充分论证,方可购置。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审计、总务处物资科及物资归口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信息作用,更好地为学校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范围:在财务活动中
9、所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算机软盘等财会核算资料。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有:记帐凭证;工资、奖金、各种补贴领取单(册);收据存根;银行对帐单及调整表等。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存款帐、辅助台帐等。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终决算表、预算计划表等。 第四十一条 归档前的立卷和整理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收集、整理、组卷、装订成册。 第四十二条 会计部门的保管,要把会计档案放在档案箱中,并上锁。要把报表、帐簿、凭证分类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的顺序排列。 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的各种证券、票据,平时发出、领用要有登记。每年做一次收回,并核对保管归档。 第四十四条 会
10、计部门设一人兼管档案工作。 第四十五条 会计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为本院积极提供服务作用。会计档案原则上不能带出档案室或会计部门。如需带出复印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由会计人员直接复樱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调阅、移交、撤销、销毁、合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各种会计档案整卷后,保管一年,期满以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第八章 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第四十七条 各系教学经费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按1000元划拨。各系主任基金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150元划拨。 第四十八条 社科部教学经费依据在校生人数,每生40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6元划拨。 第四十九条 史论
11、系教学经费、主任基金依据本系学生人数,划拨标准同以上各系。史论系共同课教学经费,依据在校学生人数,每生20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3元划拨。 第五十条 成教学院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夜大学生按每生1000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300元划拨主任基金。 高职、专接本生按每生XX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300元划拨主任基金。 第九章 工资、奖酬金等款项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设立工资辅助台帐。负责工资核算的人员随时记录职工人数及工资增减变化,并与人事处每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严格控制。院财务处要会同人事处对劳动工资计划执行
12、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设立工资辅助记录,每月工资增减变化要有人事处的通知,每月要按实际工资支出数削减工资基金指标。 第五十三条 每月教职工领取的奖酬金,机关部门均由人事处审核造表,对各系及有关部门奖酬金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每月日前将发放标准金额报知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五十四条 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收入每个月在发放时,都要做好个人收入记录,月底由财务处代职工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福利费按季核定提取数,转入“专用基金”专户核算,由福利委员会掌握使用。 第五十六条 离退人员管理费、特需费、活动费,每月按标准人数提取,转入“其他代管经费”专户核算,由老干部处掌握使用
13、。 第五十七条 公积金要按人头立户建帐核算,每月按时上缴银行,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与记帐。 第十章 对各种票证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院财务使用的收费票证、统一收据、发票,设专人负责。凡领用、缴销要做记录。 第五十九条 各类收据,由院财务处统一印刷、购买、登记、发放、回收、保管。年终将收据存根收集齐全归档,其他非独立单位不得私自印刷、购买各类收据。 第六十条 对于作废的支票要盖作废戳记,年底要按顺序装订整理。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微机管理 1、会计电算化由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和调度。 2、微机由经过培训的会计专职人员持证上岗操作。 3、未经财务主管同意,非微机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上机。 4
14、、严禁在微机上使用外来其他软件及电子游戏软件。 5、微机必须在ups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运行。 6、定期对硬盘及有关数据软盘检查,发现病毒及时分析毒源,报告有关部门后实施消毒。 7、保持机房洁净、整齐、微机硬件无灰尘。 8、注意防火、防盗,每日下班前关机必须切断总电源以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微机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计算机操作管理 1、上机人员要熟练掌握会计软件及新会计科目及编号、部门编号、项目编号等一系列核算内容,做到准确无误操作每笔业务。 2、操作人员工作权限、工作职责明确。 (1)原始凭证上机前审核岗,需在原始凭证上机前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将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转交凭证录入、制单岗上
15、机。 (2)原始凭证录入、制单岗,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上机制单,要求科目、项目支出准确无误。 (3)记帐凭证复核岗,每天下午4:30将当天会计凭证逐笔复核,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修改,复核无误后,方可记帐。 (4)凭单汇总、记帐、帐簿及报表打印岗,记帐凭证复核后需及时汇总并打印出“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表”交出纳岗核对当日库存现金无误后方可记帐。 (5)按记帐凭证付款出纳岗,根据记帐凭证付款,每日下班前,根据“试算平衡表”核对库存现金。 (6)凭单装订前审核岗,在凭单装订前需重新审核每一笔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科目、项目等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做凭证冲调。 (7)微机系统维护岗,负责监督每位上机人员
16、,操作是否规范,随时注意对微机、系统的维护,对软件及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登记操作记录。每天下班前负责对数据库进行双备份。 (8)预算管理、经费指标控制岗,负责在计算机上设定对各部门的经费指标控制与调整,并对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报。 (9)往来款项操作岗,每月对往来款项做一次分析、清整,对未及时报帐的款项,要做催报帐通知。 (10)银行帐上机对帐岗 3、根据各岗位的工作权限,每天早8:30分由系统维护员接通电源、开机启动、键入密码进入工作状态。 4、每天下班前需打印出当天“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表”,出纳员核对当日库存现金无误后,方可记帐。 5、工资、公积金、税款等上机核算前,有关资
17、料需经审核无误后再上机操作,并注意资料的归整、保存。 第六十三条系统管理 1、操作中遇有他事需暂时离岗的,应退出系统以防他人误操作,以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与安全。 2、会计科目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增设、减少、合并,凡需增设部门支出项目等需经财务主管同意。 3、关键步骤的密码设置、更换,由财务主管负责。 4、每日工作结束后,对数据库进行磁带备份。 5、系统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财务主管,确立解决办法。 6、对软件的修改、更换、升级需经财务主管同意,上报教委财务处批准。 7、对会计软件及操作中出现的问题需建立必要的操作记录。 第六十四条电算化档案管理 1、各种程序软件盘要加写保护,放置于金属柜中。 2、打印
18、的各种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登记、归档管理。 3、数据库文件实行双备份,并分别存放于会计档案室和机房金属柜中。 第十二章 各类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为加强我院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坚持依法收费,防止乱收费,根据物价局有关文件、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院各系、部门均要按学院公布的已获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进行收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十七条 各系、部门如确需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经本部门提出审报依据,经财务处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教委、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八
19、条 各项收费必须给交款人开具正式收据,并附有负责人签批的交款通知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只收款,不开正式票据。 第六十九条 为方便交款人及时交费,一些收费项目可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代收,但必须领用财务处统一管理的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据。收款后及时将款项、收据及其存根交财务处核对、收款入帐。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少交、拖欠或转移,也不得私自存入银行和作为经济实体或二级核算单位的收入进帐,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七十条 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项目必须设置公示栏,坚决做到“不公示,不收费”。 第七十一条 院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审计、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
20、做法和案件。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三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往来款项是学校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因业务需要预借、预收单位和个人,尚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为了减少学校的资金占压、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 凡我院在职职工因公去外单位办事、出差、购物,均可预借公款。职工因私办事不得借用公款。 第七十五条 借款方式和借款手续 (一)职工因公出差办理借款,可提前天预借现金。借款金额要根据出差地点、时间、活动内容等必须的耗费而定,不得大量超额借支。 (二)支付外埠商品价款,要通过银行办理汇兑。 (三
21、)职工直接携款去外埠采购商品1000元以下的,可借现金,1000元以上的要办理银行汇票。 (四)办理上述各种方式借款,要填制正式借款单据。单据内项目必须据实填写,借款人、借款部门、负责人、借款内容必须齐全。重要借款事项还需经院领导审批。借款一律使用教委统一印制的“四联借款单”。 第七十六条 要加强对暂付款的审核,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借款要拒绝办理。 第七十七条 对部门或项目资金不足、手续不完备、违反银行结算制度或现金管理制度的借款要予以纠正。 第七十八条 对暂付款要坚持“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得再借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负责暂付款明细帐的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及时催报和清理暂付款
22、。 第八十条 职工出差借款应于返校后一个月内报帐,其他借款应于一星期内报帐。通过银行办理的汇兑借款应于收到对方收款凭证后,及时冲销借款。 第八十一条 对无故长期拖欠公款的人员,停止其再行借款的权力。凡在责令期限报帐而未报的,院财务处有权暂停止发放个人收入。 第十四章 安全防范、防火制度 第八十二条 院财务处是学校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维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因此必须加强安全、防火防范措施,保证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第八十三条 每天的现金库存量严禁超库存限额,收入现金当天存入银行。 第八十四条 去银行提现、交现超过五万元的需通知院保卫处派人派车护送。 第八十五条 严格管理支票和印鉴。
23、支票与印鉴分人、分地方掌管。 第八十六条 每天下班前要对室内电源、计算机室门窗、保险柜安全检查后方可离校。 第八十七条 须加强对财务处的安全设施的配置。发现隐患及时与院保卫处联系,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五章 财务处廉政建设规范 第八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做到知法、懂法、坚持原则,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第八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投机倒把、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谎报冒领、借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挥霍浪费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斗争。 第九十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第九十一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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