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污染治理措施方案范文(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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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水污染治理措施方案范文(精选3篇)【篇一】长江水污染治理措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xx年底,我市全面完成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等前三阶段工作,基本实现了有口皆查、有水必测、有口必溯的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xx44号)要求,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为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我市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骨干河道重点湖泊入河(湖)排污口的分类整治工作可参照执行
2、。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20xx年底前,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和生态环境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树立带有二维码的排污口标志牌,完成排污口整治30%以上。20xx年底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据实际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不断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长江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依据
3、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具体管理措施文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避免简单粗暴、急于求成,对于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短期难以整治的排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妥善处理,避免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三)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将排污口整治与各地生态环境规划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港口码头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有效推动排污口整治。 (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
4、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标准更新后应执行新标准);城镇雨洪排口和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排入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应符合地表水类标准;其他类排污口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也要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厂区雨水等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责
5、令限期拆除,经相关部门许可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江(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1)未经批准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限期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企业要规范排污口设置,原则上,各企业只可
6、设置1个污水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1个排污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1个排污口,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需在车间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排放口。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3、规范类 所有工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应根据排污许可要
7、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由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3)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纳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住建部门责令就近纳入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
8、859620xx)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支持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 (2)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2/346220xx),存在超标排放的,责令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农业农村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大力推进小型农村
9、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乡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04320xx)中的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责令整改,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限期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限期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种植业排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编制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整体规划,明确治理目标、责任主体、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时间、资金投入等内容,限期整改,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3、规范类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
10、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32/T402420xx)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监控管理。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
11、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导致收集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属地政府应编制就近纳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间。 (3)排水管道和收集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住建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维护管道流通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3、规范类 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1、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
12、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长江干流设置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责令整改。所有废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2)内河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责令整改,限期达标。 (3)港口码头应建设船舶污水的接收设施,满足船舶污水集中收集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 3、规范类 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加强外排水质日常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长江干流港口码头视频监
13、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城镇雨洪排口 1、取缔类 无。 2、整治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口,应限期整改,确保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属地乡镇报请属地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强制拆除。 (2)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证防洪泄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应开展溯源调查,督促监督源头管网权属单位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出
14、流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3)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应建设污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4)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 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
15、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缔类 无 2、整治类 (1)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质应达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的,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达标。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确保水质得到改善。 (3)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持续推进整治,确保水质可达到类水体要求。 3、规范类 沟渠、河
16、港(涌)、排干等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指导主管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四、重点任务 (一)持续开展排污口补充监测。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有水必测、应测尽测的要求,加强排污口巡查,持续开展各类排污口的待机补充监测工作,切实提高排污口采样监测比例,并及时填报和上传监测数据,为整治提供依据。对长期无水排放等原因确无法采样监测的排污口,应认真核实,做好日常巡查图片记录,整理留存必要的支撑材料以备说明
17、。补充监测所需经费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市各部门配合,不再逐一列出)。 (二)制定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取缔、整治、规范的工作要求,制定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口一策实施方案),做到系统施治、工程治理和规范管理。20xx年9月20日前,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对一口一策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印发。一口一策实施方案制定应科学、审慎,做到标本兼治,个别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调整工作,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开展排污口立行立改和试点整治。各相关政府(管委会)根
18、据排污口的实际、整治资金及技术准备情况,按一口一策实施方案,对可以立即采取拆除、封堵、复绿等取缔类措施或水质稳定达标可立即完善标牌、监控措施,纳入规范管理的排污口立行立改;对通过截污、纳管、疏浚、修复或污染源达标治理、其它工程治理措施进行整治的排污口,根据排污口情况,先做分类试点整治,总结经验后抓紧实施。20xx年11月底前,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完成排污口立行立改和试点整治,年底前完成30%以上排污口的整治任务。 (四)实施排污口整治与闭环销号。在试点整治基础上,各相关政府(管委会)按照工作要求和一口一策实施方案,对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整治,并落实整治销号制度。排污口整治通过验收后,在生
19、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整治相关材料,及时申请闭环销号,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xx年11月底前,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完成全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五)强化排污口整治示范引领。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中,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排污口、工作基础好的街道,打造示范工程、总结示范经验、形成示范效应,营造入河排污口整治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全市每年推出23个典型案例和1个示范区,经验向全市推广。各相关政府(管委会)每年年度工作总结中,分别上报示范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个。 五、工作职责 各相关政府(管委会)要勇担当、善作为,坚决扛起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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