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通用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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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通用15篇食品平安规章制度1 学校食堂与同学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工作,必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同学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方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校食堂必需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100%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开业;食堂选购要有相对固定的食品选购单位,选购时要索证索票100%(“票”是指进货凭证,“证”是指供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合格检验证),及相关的检验合格和化验单;蔬菜残留农药检测、记录率100%;饭堂食物留样率100%。 一、学校建立食品卫生平安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平安管理人员。 二、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食堂员工必需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平常应当接受卫生学问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四、选购食品应当依据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食堂选购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职选购、验收人员。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选购原料必需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 (3)选购食品原料时必需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选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
3、劣食品,选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 (4)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选购的发票都必需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 (5)食品原料必需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 (6)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开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和厨具要规范、洁净、有序。 (8)餐具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平安卫生,使用前必需进行消毒。 (9)食堂应当保持卫生、洁净、无异味、无虫
4、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准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10)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必需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 五、饮水卫生应当依据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同学的饮用水由学校班主任老师负责管理。 (2)供应给同学的饮用水和饮水设备必需具有卫生许可证。 (3)由总务处负责,卫生室监督,每月定期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 (4)要求同学每天带好自用的水杯,不得使用公共水杯。 六、学校食品平安责任追究 要明确校长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老师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担当相应的平安责任。若管理缺位,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
5、大事的,要严格依据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另外,在发生了食物中毒事故以后,要严格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准时上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食品平安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把握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同学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平安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平安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争论食品卫生平安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卫
6、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看法,必需准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品卫生平安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平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同学进行宣扬教育,教育同学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加同学食品卫生平安意识和自我爱惜力气。 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大事,主管校领导应立刻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准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乐观协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
7、六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或相关卫生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峻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平安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依据学校食品卫生平安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平安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订正力度达不到
8、要求而消逝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平安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峻后果的; 3、不主动协作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准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协作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平安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平安管理过程中发觉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准时订正、制止的。 3、不准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平安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消逝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平安问题不准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平安问题未实行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峻后果的
9、;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选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第八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确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赐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峻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峻食物中毒
10、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峻损害或严峻不良后果的,赐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分别赐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方法的应分别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
11、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平安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看法,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方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平安规章制度3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
12、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当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食品平安查验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照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实行账簿登记
13、、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当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设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刻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状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照实记录。 食品平安库房规章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
14、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准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准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洁净。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需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15、,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需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平安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供应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准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
16、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平安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供应者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学习食品平安法
17、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平安学问,明确食品平安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平安管理学问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需接受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选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平安学问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二、食品平安管理员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
18、,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方案,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平安学问、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把握岗位食品平安学问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平安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阅历,批判和嘉奖,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平安标准。 8、关心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平安监督、监测。 三、食品平安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平安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
19、平安,依据食品平安法、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依据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担当主体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平安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平安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督部门的监管看法和整改要求。 3、食品平安管理员须认真依据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
20、项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平安检查方案,出去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状况。 5、食品平安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平安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平安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听从食品平安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准时发觉和订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7、食品平安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觉问题准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看法,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觉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21、9、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依据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爱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依据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进口包装食品的,本公司应在食品包装上注明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
22、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依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当、简洁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本公司必需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准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刻停止销售,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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