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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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书包范文为您整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希望能够对小伙伴们的写作有一点帮助。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篇一 一、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安装“除残渣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冲程序。 3、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
2、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的标识,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二、食品的卫生管理: 1、食品出厂前,公司营销员应按有关规定索取或查阅检验合格证是否真实、准确、可靠。 2、食品出售之前,技术人员应现场检查、核对食品检验合格证与食品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重量是否一致,食品有无污染或变质。若发现食品与证件不符,应不予出售。 3、食品在储存时应有防蝇、防鼠措施,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 4、食品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
3、二刷、三冲、四消毒)。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并经常进行卫生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现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1、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开展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工作。凡患有伤寒、痢疾、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保证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3、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4、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5、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台账。我单位按规定聘请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或从业资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食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
5、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并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并实施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计划,探索和推行先进管理规范和手段。 2、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和管理,并做好记录。对违反法律规定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严重者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3、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检查食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坚持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上岗前必须先体检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知识培训和内部考核。 4、定期组织开展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组织检查场所条件、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5、主动接受食药监管部门的培训考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食品
6、状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建议单位领导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并及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工作: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对员工健康管理、进货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管理、加工操作规范、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自查。 2、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各岗位重点环节食品安全检查,每周对各环节进
7、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3、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4、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奖惩等规定处理。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建议本单位领导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5、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三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于各项工作的首位,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有关的
8、管理。 3、职责 3.1 行政部职责 3.1.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制度; 3.1.2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确保本制度切实执行落实; 3.1.3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 生产部职责 3.2.1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险,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3.2.2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2.3 控制废水、废气、废料排放,控制噪声污染,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 3.2.4 控制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化学品的污染,同时控制生产时产生化学物品。 3.3 操作人员职责 3.3.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3.3.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3.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3.4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厂纪厂,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3.3.5 控制废水、废气、废料排放,控制噪声污染,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3.6 控制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化学品的污染,同时控制生产时产生化学物品。 食品安全管理
10、制度 篇四 1.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餐厅、小卖部从业人员应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
11、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食堂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12、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
13、,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
14、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15、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
16、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
17、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四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
18、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五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
19、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
20、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
21、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
22、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
23、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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