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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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基本要求:1.了解保险合同的定义、特征和种类2.熟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教学重点:1.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本章课时:6 课时(理论教学4 课时、实践教学2 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定义(法第10 条)(78):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含义:1.性质:特种合同2.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3.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定义参见法第2 条)保险法第2 条本法所称保险,
2、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危险移受合同(保障性合同)2.特殊双务有偿合同 单务无偿3.最大诚信合同4.射幸合同 交换5.诺成合同 实践6.附合合同 议商疑义解释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人【保险人】(概念)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法第 10 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2.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
3、其他保险组织。3.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4.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二)投保人2/7【投保人】(概念)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第 10 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2.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 周岁)。3.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法第12 条)4.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概念)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法第 12 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3.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投保人
4、可以为被保险人。(四)受益人【受益人】(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法第 18 条)法律特征:1.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2.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3.由被保险人、投保人(应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变更。变更应通知保险人,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效力。(法第39、41 条)4.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法第40 条)5.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受益权的行使顺序:(法第 40 条)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未确定的,相等份额受益权的行使时间:(法第42 条)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
5、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合同案例01】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 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9 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 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 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以上案例
6、,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该楼房可否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3/7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人发放投保单 要约邀请(一)投保人要约(投保)形式(非要式性):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口头(二)保险人承诺(承保)形式(非要式性):投保单上签字盖章收取保费出具收据口头正式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二)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成立要约 承诺(合意)是否以签发保单为要件?(不要式合同)是否以交付保费为要件?(诺成合同)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生
7、效(法第13 条)1、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比如“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开始生效”;“人身保险的体检合格”;“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90 天或 180 天)”等3、附生效期限: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一致?合同未作约定的:两者时间一致合同有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起始时间的:依合同约定(二)保险合同有效认定1.主体合格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合法资格经营范围投保人:行为能力保险利益2.内容合法保险标的受益人指定3.意思真实诚实告知义务(三)保险合同无效 实践中较少认定为无效的保险合同,而用其他方式救济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1.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无保险
8、利益(法第31 条)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超范围经营2、内容不合法4/7 保险标的违法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超额保险易诱发道德风险死亡保险第 33 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 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3.意
9、思不真实不诚信隐瞒或欺诈不自愿胁迫实践中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1、免责条款保险人未尽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3、超额保险合同:超额部分无效4、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没收违法所得【保险合同案例02】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2004年 3 月 12 日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先在某宾馆参加3 天订货会议后,于3 月 16 日上午在福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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