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T-AOPA 0002—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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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国际标准分类号:03.180中国标准分类号:V00/09T/AOPA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团体标准T/AOPA 00022017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Provision of civi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pilot training institution certification2017-11-10 发布2017-11-15 实施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I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ircraftOwners and Pilots Association
2、 of China,以下简称 AOPA)制定、发布、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蓝天飞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韦加无人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臻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安尔康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电力研究院、上海拓攻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越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零度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比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纵横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智能鸟无人机有限公司、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本标准起草人:王英勋、兰玉彬、王守兴、段
3、志勇、霍保京、陈铭、张会军、孙毅、柯玉宝、王夏峥、郝琦、何宁、上官琪琳、孟雅妮、张子鹤、张力、陈海霞、孙芳芳。III引言近年来,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迅猛,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但由于无人机驾驶员理论知识欠缺、操纵技能不高、法规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了一系列无人机事故或黑飞事件。这与培训机构的组训能力和管理水平直接相关。为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工作,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中国 AOPA)根据民用航空局要求并在其指导下,于 2014 年制定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ZD-BGS-004-R3),并按照公文管理程序审批、发布。目前,中国 AOPA 建立了完
4、备的团体标准管理体系,现将其纳入该体系实施管理。在此过程中,除按团体标准管理要求对格式进行规范以外,其他内容均未作任何修改。IV目录1.总则.11.1 目的和依据.11.2 适用范围.11.3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11.4 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条件.21.5 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条件.21.6 考试权.31.7 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31.8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41.9 合格证的内容.61.10 训练规范的内容.61.11 合格证和考试权的有效期.71.12 麻醉药品、大麻以及抑制药物或者兴奋药剂的载运.81.13 合格证的展示.81.14 检查.81.15
5、广告限制.81.16 业务办公室和训练基地.91.17 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101.18 限制和行政措施.102.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112.1 适用范围.112.2 人员配备要求.112.3 检查教员的资格.122.4 机场(临时起降点).122.5 无人机.132.6 驾驶员讲评区域.132.7 地面训练设施.133.训练课程和课目.143.1 适用范围.143.2 训练课程认可程序的一般要求.143.3 训练课程内容.144.考试权.154.1 适用范围.154.2 考试权的资格要求.154.3 权利.164.4 限制和报告.165.训练规则.185.1 适用范围.185.2 权
6、利.185.3 无人机要求.185.4 限制.195.5 飞行训练.195.6 训练质量.19V5.7 学员注册.205.8 结业证书.215.9 训练记录.216.罚则.226.1 警告和处罚.226.2 吊扣和吊销合格证.236.3 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247.附则.247.1 施行日期.24附件A.视距内驾驶员合格证课程.25附件B.超视距驾驶员合格证课程.28附件C.教员等级合格证课程.31附件D.级别(植保)等级课程.34关于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35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审定规则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
7、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以下简称:运行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T/AOPA0001-2017)制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以下简称: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相应运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依法设立并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
8、构合格证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1.3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 AOPA,AOPA-China)(以下简称:协会)对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民用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协会无人机管理职能部门为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2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并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办公室及其派
9、出机构负责对驾驶员训练机构的训练实施持续监督检查。1.4 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条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附带训练规范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a)取得训练机构审定培训结业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书;(b)符合本规则1至3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训练机构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 5 和 6 的规定;(c)符合运行规定有关运行的要求。1.5 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条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附带训练规范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书;(b)在申请驾驶员训练
10、机构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至少 12 个日历月;(c)符合本规则1至3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训练机构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 5 和 6 的规定;(d)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日历月内,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训练机构应已经对其学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合格证和等级实践飞行考试的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70人并且其中至少50人考试3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和等级;未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训练机构应已经对其学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合格证和等级飞行实践考试的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50人并且其中至少30人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和等级。(e)至少符合运行规定有关运行的要
11、求。1.6 考试权对于符合本规则 4 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根据具体情况办公室可以授予其相应的考试权。1.7 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a)对于符合本规则 1.4 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人或者符合本规则 1.5 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办公室可以认可满足下列条件的训练规范:(1)训练规范仅在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有效期内有效;(2)训练规范应包括本规则 1.10 规定的相关内容;(3)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
12、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提前 30 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就修改内容提供 1.8及 1.10 要求的资料文件,得到认可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应的训练。(b)本条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经符合本规则 1.4 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人批准或者符合本规则 1.5 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批准,并列入训练规范。(c)办公室可以按照合格审定的实际情况,认可申请人开设下列4一种或者数种课程,可就机构具体情况对其课程做出任何限制条件:面向按照 AC-61-FS-2016-20R1 的合格证和等级课程:(1)类别等级(i)固定翼(ii)直升机(iii)多旋翼(iv)飞艇(
13、v)自转旋翼机(vi)倾转旋翼机(vii)其他(2)级别等级(i)(ii)(iii)(iv)(v)(vi)(3)驾驶员等级(i)视距内驾驶员合格证课程(附件 A)(ii)超视距驾驶员合格证课程(附件 B)(iii)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附件 C)1.8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a)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办公室提交申请书。(b)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大纲、训练手册或5者相应的文件:(1)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2)驾驶员训练机构的组织职能结构;(3)本规
14、则 2.2 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4)拟申请的训练课程大纲,包括有关材料;(5)实施飞行训练的训练基地(机场或临时起降点)的批复或协议;(6)训练课程使用无人机符合运行规定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包括适航性)的说明及第三者责任保险;(7)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设备的说明;(8)训练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系统;(9)训练等相关记录(如申请植保等级课程,应包括植保等级课程的训练记录)。(10)包含训练规范的训练手册;(11)加入无人机云系统的说明。(c)申请的受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 10 个
15、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办公室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公室应当受理。办公室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还应当一并说明理由。(d)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据本规则 2、3、5 和 6 的要求以及运行规定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e)发证6(1)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办公室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规
16、则 1.4 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向符合本规则 1.5 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课程等级实施训练活动。(2)根据审查组的报告,办公室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 1.4 要求或者不符合本规则 1.5 要求的,可以拒绝为其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办公室在做出前述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1.9 合格证的内容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应当列明下列内容:(1)驾驶员训练机构名称;(2)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基地、驾驶员训练机构地址;(3)合格证编号;(4)合格证首次颁发日期;(5)合格证
17、更新日期;(6)合格证期满日期;(7)颁发合格证的机关名称。(8)训练种类1.10 训练规范的内容(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应当列明下列内容:(1)管理人员、飞行教员和其他指定人员及人员运行限制情况;(2)无人机和训练设施或设备及满足运行规定的情况;7(3)训练基地、训练场地和场地设备;(4)课程等级、手册和训练记录;(5)教室和教学设备;(6)限制汇总、豁免和偏离。(b)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还应当包括是否具有考试权以及具有考试权的课程等级。1.11 合格证和考试权的有效期(a)除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
18、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办公室吊扣、吊销其合格证的情况外,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合格证在下列时间或者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1)颁发临时合格证第12个日历月或合格证的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2)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驾驶员训练机构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3)颁发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时作为合格审定内容的训练机构名称、训练种类、训练机构地址、训练基地发生变更之日;(4)办公室依据 1.14 进行检查且结论为不合格,或认定该临时合格证或合格证持有人经认可的任何一门训练课程所必需的设施与设备、航空器和人员未能达到本规则的要求超过 60 天时。(b)如果驾驶员训练机构在其所有权发生
19、变更之日后的 30 天之内提出了对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作相应更改的申请,且在设施与设备、人员和训练课程方面没有任何变化,则经办公室认可,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不因训练机构所有权改变而失效。(c)颁发给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的考试权在其合格证8失效时同时失效,或者在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考试权或者办公室吊扣、吊销其考试权时失效。1.12 麻醉药品、大麻以及抑制药物或者兴奋药剂的载运(a)除经法律许可或者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外,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已知无人机上载有国家法律禁止运输的麻醉药品、大麻、抑制药物或者兴奋药剂或
20、物质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该无人机。(b)如果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在明知违反本条(a)款的情况下,允许其拥有或者租用的任何无人机从事违反本条(a)款的训练,该种训练即构成依法吊扣或者吊销其合格证的行为。1.13 合格证的展示(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展示在机构内公众通常可接近地点的醒目位置。(b)在办公室要求检查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提供检查。1.14 检查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办公室为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要求而
21、对其人员、设施、设备和记录等进行的检查。1.15 广告限制(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对合格证或者认可的课程等级作任何不真实的、导致误解的9宣传广告。(b)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宣传广告时,应当指明其哪些课程是按照本规则得到认可的,哪些课程未按照本规则得到认可,而不得对这些训练课程进行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c)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在地址搬迁后,应当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机构已经办公室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在合格证失效时,应当及时从所有地方清除表明本机构已经办公室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1.
22、16 业务办公室和训练基地(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并维持一个业务办公室,该办公室的通信地址即为合格证上注明的训练机构地址。业务办公室应当与训练基地处于同一城市。(b)业务办公室内应当配备充足的设施和设备,用于保存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文件和记录。(c)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不得共用一个业务办公室。(d)如需变更业务办公室或者训练基地的地点,应当提前 30 天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且在需要修改其经认可的训练课程时,同时提交修订的训练课程。(e)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证上所列的训练基地之外的基地实施训练:(1)驾驶
23、员训练机构经办公室检查,认可其使用该基地;(2)在该基地使用的训练课程及其修订项目已经得到办公室认可。101.17 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更新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除应当符合本规则 1.8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其合格证更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如果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要求,则可以在其合格证到期的月份之前 30 天内提交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申请。(2)如果办公室认定,该训练机构的人员、无人机、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训练记录和当前的训练能力和
24、质量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则可以为其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新合格证的有效期仍为 24 个日历月。(3)如果办公室认为该训练机构没有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合格证的要求,但符合本规则 1.4 对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要求,则可以为其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b)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如果符合本规则 1.5 规定的条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训练规范;(2)除本条(b)(1)款规定的情况外,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训练规范不能进行更新,只可重新申请合格审定。1.18 限制和行政措施(a)当事人未按照本规则规
25、定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不得从事本规则规定的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活动。11(b)按照本规则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并处于合格审定过程中的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办公室可以终止其合格审定过程并且在 1 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c)申请人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由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撤销其相应的合格证并且在 3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2.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2.1 适用范围(a)本章规定了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符合的人员、无人机以及对所要求的设施与设备应当具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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