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文及解读.doc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文及解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文及解读.doc(2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全文及解读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 288 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
2、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规定。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
3、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由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的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第六条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第七条决策机关应当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
4、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十条决策机关所属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对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5、以向决策机关、决策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第十一条向决策机关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五)其他相关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第十二条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
6、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
7、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第二节公众参与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达成一
8、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第十六条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加强公众参与网络平台建设,集中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并通过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9、,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重
10、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以社会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社会调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第二十条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第三节专家论证第二十一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
11、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 7 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
12、当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可以向决策承办单位申请查阅有关资料。决策承办单位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咨询费。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健全专家工作规程和专家库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县级人民政
13、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未建立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第二十八条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二)充分
14、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四)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九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二)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四)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五)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六)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第三十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
15、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三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
16、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及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三十二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咨询论证或者补充完善有关程序。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三十三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重大行政
17、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四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第三十五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对国家和省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三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请
18、示;(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七)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八)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齐。第三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
19、得作出决策。第三十八条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认为不能提交讨论决定的,按程序退回决策承办单位。第三十九条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第四十条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东省 重大 行政 决策程序 规定 全文 解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