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化学原料公司企业制度分析_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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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机化学原料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公司企业制度分析企业制度分析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企业制度分析企业制度分析.3一、明确实施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适用范围.3二、“企业价值”与经理人员股票期权制度.4三、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7四、公司融资结构的比较.9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1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13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16八、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20九、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22十、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26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简介公司简介.27一、公司基本信息.27二、公司简介.27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概况项目概况.28一、项目概述.28二、项目总投资
2、及资金构成.29三、资金筹措方案.29四、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30五、项目建设进度规划.30第四章第四章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31一、项目风险分析.31二、项目风险对策.33第五章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36一、人力资源配置.36二、员工技能培训.36第六章第六章 发展规划分析发展规划分析.38一、公司发展规划.38二、保障措施.44第一章第一章 企业制度分析企业制度分析一、明确实施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适用范围明确实施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适用范围在国内企业引入经理股票期权计划决不能如同群众运动一般一哄而上,想当然地认为“股票期权,一抓就灵”。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时,首先应明
3、确其适用的范围。大体来说,下列三类企业暂时不宜实施经理股票期权计划:1.政企不分的企业不宜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很难界定经理人的绩效。当政企不分有利于企业时,经理人获得股票期权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员工也是不公平的;当政企不分不利于企业时,经理人当然也就不会愿意承担股票期权贴水的风险。2.股份不能全部流通的上市公司不宜实行股权激励。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存在占总股本高达 70%左右的不可流通股,由于流动性的差异,两类股票所隐含的内在价值迥异,使市场参与者几乎不可能对公司价值形成有效的判断。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不得不为手中所持股票的流动性付出额外的代价,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股东
4、的股权又不具备证券资产应有的流动性,因而不能正确反映这部分股权应代表的公司价值。实施经理人员股票期权计划首先需要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价值的股票市值,其次需要执行期权后获得的股票能够随时变现。所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实施经理人员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一大障碍。可喜的是,即将开设的国内创业板市场已同规范的证券市场完全接轨,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其全部股份最终均可流通,这就从市场操作的角度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顺利实施经理股票期权计划铺平了道路。3.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司不宜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必须建立能够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履行其受托责任,董事会不干预
5、企业的日常经营,但必须通过战略决策,任免高层经理人员,并对他们的经营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防止个别股东、董事以及经理人员滥用公司资产和进行私下交易;设立财务控制与风险监测系统,确保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监察主要的资本支出、资产售出、收购和兼并;监督信息披露的过程,保证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及时,来履行它对股东的受托责任。要避免决策层与执行层重叠的企业中有控制能力的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以股票期权计划为手段,损害企业其他利益群体而为自身牟取私利。二、“企业价值企业价值”与经理人员股票期权制度与经理人员股票期权制度经理人员所从事的以智力活动为具体形态的复杂劳动,贯穿融会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企业与
6、外部环境(包括客户、政府、社团、公众等群体)之间的协调、指挥、控制、监督活动的全过程。所有这些劳动的强度和劳动成果难以量化,不可能以“工作小时”或通过设计完美的“指标体系”来计量。即使通过经理人员的劳动付出,企业的经营业绩或市场竞争能力较之以往出现明显的改观,由董事会或人力资源部门来评价这些改变的程度以及这些改变对本企业的价值仍然十分困难。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竞争能力的增强很难计量,另一方面是因为由数量有限的个体去评价一个企业的价值有失公允,“评价”本身就包含了个体的偏好。因此,评价经理人员工作绩效应该并且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完成,即通过交换,由市场来判断经理在增加企业价值方面的工作绩效和决定经理应
7、得的报酬。也就是说,由市场来决定企业价值是否增加,以及包含于其中经理人员的劳动(或者说经理人员这种劳动力)的价值。经理人员与企业所有者之间,首先是雇佣劳动与企业主之间的关系。经理人员与企业主的代表即董事会之间的契约,是建立在对经理人员这种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的交换关系基础之上。从对经理人员这种劳动力商品的需求方面看,股东希望经理人员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股东价值,所以特别看中的是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也就是经理人员的工作绩效;从劳动力商品的供给方面看,作为劳动力的经理人员,要提供自身的聪明才智为企业主创造财富以谋求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劳动力的价值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要求,还包括了社会
8、地位、个人成就感等属于意识领域方面的要求。供求双方竞争的“双赢”结果就是,作为需求方的企业所有者,付出适当的代价购买到了经理人员这一劳动力,从而企业价值增加,在一定时间内获得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效用满足;作为供给方的经理人员,因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劳动为企业所有者创造出财富,也实现了自身劳动力价值。所以,增加企业价值成为达到这种“双赢”结果的先决条件。在经理人员提供劳动的这段时间内,如果企业的价值增加了,就意味着经理人员的劳动为社会所承认,经理人员在这“惊险的跳跃”中获得成功,实现了劳动力价值;企业所有者也因企业价值增加而保证了自身的利益。“企业价值”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
9、价值”包含了市场参与者对企业的经营战略、研发能力、营销手段、客户服务、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等诸方面的综合评判。对于公开上市的公众公司而言,这些来自各方面的评判反映在股票买卖活动中,最后形成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电子显示屏上的价格,企业价值的变化由此反映在股票价格的变化上。非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评判不那么直观,但通过市场体系中具有良好信誉的各类咨询、鉴定机构提供的服务,依然可以获得量化的企业价值,如美国的非上市公司玛丽凯公司,该公司虚拟股票价值每年由斯特恩斯图亚特公司以布莱克斯科尔认股权定价模型计算一次,这样,经理人员的工作绩效便可由企业价值的变化来客观地反映。除了现金薪酬之外,企业的所有者向经理人员提
10、供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让经理的另一部分薪酬通过到期行使的股票期权来由市场决定。所谓经理人员股票期权,实际上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实行的一种薪酬制度。具体是指经理人员享有在与企业资产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如 310 年内)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行使股票期权的经营者在约定期限内,按照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如果该公司经营业绩优良,股票价格届时上涨,则经营者在他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股票,就获得差价利润;反之,如果股票价格下跌,则股票期权就分文不值。三、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英美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三者组成。其
11、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大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 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根据波士顿的Korn/Ferry 公司所做的调查,一般的董事会现,在约有 9 名独立董事和 3 名内部董事,3 名内部董事一般为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和首席财务官。董事会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1)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但不要搞成“双重董事会”;(2)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审查,并应争取负责聘用会计师事务所;(3)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寻找新的董事,而不是由董事会主席(许多公司由 CEO 兼任)推荐和挑选;(4)薪酬
12、委员会,负责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量、薪金所占的比例和用于短期和长期激励(如股票期权)的公式等。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承担监督功能,首席执行官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的董事长和总裁一般不得兼任,以加强董事会对高层经营者的监督。由于董事会结构的精巧设计,具有相当的权利分散和相互制衡的特点,可以发挥其监管职能,因此美英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单设监事会。日德公司治理结构虽然都属于债权加股权的共同治理型,但德国雇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这样,日德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独立监察人所组成。日本的公司由于同行企业交叉持股,而又
13、很少干预对方的经营活动,所以股东会的重大决策权形同虚设。据了解,90%以上的大中型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所以,股东大会在日本是名存实亡,真正发挥决策作用的是由经营者专家组成的内部董事会。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 80%左右,内部董事多从内部高级专职人员,中提升,其余由控股、参股企业委任。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一般不设外部独立董事。共同治理在日本已演变成了由经营者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德国的治理结构为特殊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即监督董事会(也称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也称董事会)。监事会的地位高于董事会,它代表股东利益去监督董事会,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
14、营管理,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由监事会招聘的董事组成,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有职工代表参与决策与监督。德国法律对不同规模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有具体规定,少的要占监事会成员的 30%,多的高达 50%。1988年,在德国 100 家大公司中的 1496 名监事中,职工代表有 729 名,占48.9%。0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的监事会设置与我国的监事会设置是不同的。四、公司融资结构的比较公司融资结构的比较英美模式的企业融资结构中,以股权和直接融资为主,资产负债率低。美国绝大多企业中,资产负债率一般在 35%40%之间,大大
15、低于德国和日本企业的负债率。同时,在英美公司融资结构中,单个债权人(主要是指银行)在企业中的债权比重也大大低于德国和日本。在企业融资结构以股权资本为主时,其公司治理必然是股东至上型的,即股东控制为主,债权人一般不参与公司治理。日德模式的企业融资结构中,以间接融资为主,资产负债率较高。在日德的大多数上市公司中,资产负债率一般高达 60%以上。同时,主要债权人银行,不仅是公司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还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也就是说,银行兼债权人和股东为一身。在这种融资结构基础上,必然形成股权与债权的共同治理模式,银行兼股东与债权人为一身,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在德国,共同治理还包括雇员的参与,也就是说,除了股权
16、与债权以外,雇员是共同治理的另一个重要主体。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资本市场的制度环境不同。英美的股市比较发达,个人的金融资产品种丰富,企业资产结构中股权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美国,有价证券市场极为发达,层次结构齐全,大型公司筹措资金大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同时,银行资产的证券化的程度也很高,这有利于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使得银行信贷资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固定信贷关系。在 20 世纪 70 至 80 年代,日德模式曾备受推崇;但 90 年代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衰退与美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美国模式渐渐占了上风。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发起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7、程序,因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各个公司采取的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上,在采取核准制的国家,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行政专管机关的核准程序;在采取准则制的国家,公司设立就不必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在公司设立方式上,采取发起方式比较简单,采取募集方式则比较复杂。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如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其程序主要包括:(1)申报批准。公司法第 77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 73 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3)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公司法第 82条规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
18、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后,应即缴纳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发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5)设立登记。董事会成立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报设立登记。(二)募集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时;其程序与发起方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还要经过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及与之相关的一些步骤。具体的程序包括:募股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等等。这些内容将在“股份的发行”部分加以详细介
19、绍。(三)国有企业改建股份公司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是各投资主体投资新设,也可以通过对原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建立。按照新公司法第 9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即可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一般规定,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进行公司设立。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
20、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各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都有一些规定。在人数上,多数国家规定不得少于 7 人,也有的规定为 5 人或 3 人以上。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大概有:(1)发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为发起人;(3)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但一般都有一些附加规定。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只有当某外国人拥有本国公司股份的 35%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充当本国公司发起人。也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很
21、宽,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合伙组织、社团或公司,不管是单独组建还是联合组建,也不管其住所、户籍和组建公司在哪里,均可按本法规向州务卿呈报两份公司章程而组建公司。我国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公司发起人限制过多,规定:“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做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 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后来,公司法对此做了重大改进,对公司发起人没有过多的要求。如该法律第 75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2、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就与国际通行的法规非常接近了。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规定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制定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大会通过。(3)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
23、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如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承担募股的其他事项。(5)当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除上述职责外,各国公司法还规定发起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见我国新公司法:第 95 条):(1)连带负责设立费用的责任。指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连带负责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责任。公司如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有返还股款及其利息的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
24、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当赔偿责任。发起人在创办公司的过程中,在承担公司筹办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报酬或利润。但这不应是“秘密的利润”,而应当是公开的利润,应作公开的说明。这一点,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实际上,由于发起人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认购原始股,在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后,随着股票价格的上涨,发起人也可以取得巨额的创业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 82 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
2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在登记机关(我国是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实际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等于每股面值与发行股份数额的乘积。因股票一般采取溢价发行,所以注册资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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