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辅警求职信(精选6篇)_警察求职信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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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辅警求职信(精选6篇)_警察求职信模板 辅警求职信(精选6篇)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警察求职信模板”。 第1篇:辅警 辅警/平安/规范/行政协助/立法 内容提要: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平安治理力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洁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始终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当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协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
2、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分立法的两种详细方案绽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口等生产要素流淌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峻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平安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须要在精致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平安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许多详细做法上与之契合, 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建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状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
3、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须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南辕北辙,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建出更好的平安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实行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样的警察协助力气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状况下,警察协助力气的合法化说明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协助力气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平安和公共平安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平安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平安和秩序也是人类不
4、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平安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平安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需首先担当起自我爱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状况下才担当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平安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干脆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帮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平安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
5、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协助力气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帮助警察预防和限制违法犯罪,并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限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协助力气基本丢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确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需发动和依
6、靠广阔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主动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帮助特地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4这充
7、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当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气上亦有体现,“到2022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提倡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主动发展消防保安力气。” 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动,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详细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
8、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 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平安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平安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明显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平安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帮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主动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动保安服务专业化”。 8小
9、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平安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一般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需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须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
10、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究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协助力气,许多地方起先接受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精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协助力气,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好像也不须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气进行规制呢?犹如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协助力气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
11、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帮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气。”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依据警察的要求参加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分,“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惩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
12、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巧取豪夺罪定罪惩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协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协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一般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假如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说明,或许不会遭受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特地下发
13、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需一律停止,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肃穆查处,刚好清理”。 11尽管并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当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协助力气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协助力气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协助的主
14、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托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协助力气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详细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肯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分运用并独立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协助力气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运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协助力气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协助力气具有的警力干脆替代作用。 行政
15、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协助力气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协助力气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别,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衬托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需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根据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协助力气的光线正式闪烁。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说明实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须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假如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样性,那么行政规则依旧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值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需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
16、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来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推断中。对于警察协助力气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平安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慢慢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需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实行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需有法律的授权才能实行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
17、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全部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 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需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须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始终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协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平安,满意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平安须要,在遵遵守法律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精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平安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精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
18、务的管辖权,就可以实行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协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安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平安和秩序主要给予警察担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平安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平安事务,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定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干脆给予协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定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赐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依据国务院的确定
19、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详细行政管理事项。 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平安的详细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详细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楚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帮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好像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事实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行政帮助,“行政帮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赐予帮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
20、分在于,行政帮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依据行政机关的托付和指令从事某种协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托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 16事实上,行政帮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相互帮助。” 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帮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帮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帮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恳求主体和被恳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
21、一步将这些规定详细化,对供应帮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具体规定。” 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给予行政机关恳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帮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帮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帮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恳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供应职务帮助。”在行政帮助关系中,“帮助主体与被帮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
22、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 19据此,警察行政帮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恳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帮助,警察机关不得随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恳求其他机关帮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推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恳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帮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帮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当另谋他路,而行政协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协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吩咐、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协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
23、行政协助人本质并无区分,都是私人协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肯定的酬劳和嘉奖。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协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干脆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吩咐从事活动,如同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 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帮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协助人力。” 21行政协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始终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协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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