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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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二)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三)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微企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1页/共26页二、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3434号)
2、NEW!NEW!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014年第2323号)NEW!NEW!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第2页/共26页一、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
3、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注: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第3页/共26页一、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 2自20142014年1 1月1 1日至20162016年1212月31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10万元(含10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税201420143434号)NEW!NEW!第4页/共26页一、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小微企业的纳税申报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5%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5、所属行业”三项指标。第5页/共26页一、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第6页/共26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6、014第23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收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第7页/共26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7、:(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第8页/共26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8、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第9页/共26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第10页/共26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9、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伏下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第11页/共26页三、扶持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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