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_王建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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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OI专 :10.15论984 /ki.1005-9512.2004.01.015 政治 与 法 律 #$ 年 第 % 期 治理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王建东 & 杭 州师范学 院 法学院 , 杭 州 %#( ) 摘要:工程款被大量拖欠的原因是复杂的,因而治理拖欠工程款顽症的法律对策也应该是综 合性的。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法 ,建立业主支付保函制度,切实落实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将事前 控制与事中担保以及事后救济相结合,工程款拖欠难题方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关键词:工程款拖欠;事前控制;事中担保;事后救济 中 图分类号 : *+$%! 文献标 识 码 : , 文章 编 号 : %#-./-%
2、 & #$ ) #%.#!.#- 改 革开放以 来 , 我 国基本建 设 市场发生 了 巨大而深 刻 的变化 , 从投 资 主体看 , 由国 家 作为 唯 一的 投 资主体 , 向国家 、 集体 、 个体 以 及外资等 多 元化主体 发 展 ; 从 投资规模 看 , 从 上 个世 纪 !# 年 代的 每 年四千亿 人 民币 , 增加 到 /# 年代 末 的每年三 万 亿人民币 , 进入 了 基本建设 的 高涨期 ; 从 基 本建 设 的项目管 理 体制看 , 彻底改 变 了由政府 下 达建设项 目 并指派建 设 任务的计 划 模式 , 逐步 推 行以 招 标投标制 为 核心的承 发 包模式。
3、基 本建设市 场 的繁荣 , 不 仅 在很大程 度 上拉动了 我 国 经 济的 高 速发展 , 而且极 大 地改善了 我 国的投资 环 境和人民 生 活 , 为 我国经济 社 会的进一 步 发展 奠 定了 重 要的物质 基 础 。 另一方面,在我国基本建设市场持续繁荣的背后,中国的建筑企业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承担 了不应由建筑企业承担的巨额基本建设资金缺口。由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的失 控,大量资金不足甚至根本没有资金项目的上马,也由于建筑市场上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地位的 严重失衡,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建设项目而大量带资施工,加上相关法律制度及执法上的种种漏洞 和缺陷,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未能得
4、到有效的保护,导致建筑企业的工程款被建设单位大量拖 欠。大量工程款被长期拖欠,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对某些建筑企业而言,几乎到 了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程度,而且还引发了连锁反映,使许多材料商、承包商、民工工资得不到及 时支付,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鉴于工程款拖欠问题的严重后果,国家也出台了 一些措施,建筑企业也采取了种种手段,试图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但是,这些努力的结果并不 理想,工程款拖欠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且工程款拖欠的数额仍在呈上升趋势。在笔 者 看来,工程款拖欠的原因是复杂的,也涉及到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环节,因而治理工程款拖欠问 题的法律对策也应该是综合性的
5、、系统性的,只解决一个方面的原因和从某一个环节入手,都难 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采取综合的、系统的法律对策和措施,才能取得成效。 作者 简 介 : 王 建 东 & %/( . ) , 男 , 浙江 东 阳人 , 杭州 师 范学 院 法学 院 副院 长 0 副 教 授 。 ! ! 一、法律对策之一:事前控制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逐 步形成并完善了一整套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 实现。其中,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是基本建设法定程序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其目的 在于实现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有效控制
6、,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空对空项目的上马,保证基本建设 项目的顺利实施。 从 国家对基 本 建设投资 管 理看 , 尽 管建国以 来 随着形势 的 发展变化 , 特别 是 由计划经 济 体 制 向市场 经济体制 的 转轨 , 管理 的 体制前后 有 着巨大的 变 化 , 但是 确 保基本建 设 投资的到 位 , 始 终 是一 项 最基本的 要 求。在实 行 改革开放 之 前 , 国 家 几乎是基 本 投资的唯 一 主体 , 基本建设 资 金 由 国家 统 一按计划 划 拨 , 基 本 建设投资 由 国家预算 确 保及时足 额 到位。改 革 开放之后 , 由于 投 资 主 体的 多 元化 , 以及国
7、家投资体 制 的改革 , 国 家对基本 建 设投资的 管 理也发生 了 相应的变 化 , 制 定 和颁 布 了大量的 法 律 、行 政法规和 部 门规章 , 以加强 国 家对基本 建 设投资的 管 理 。 其 一 , 对 预 算 内 基本 建 设投资的 管 理 , #$% 年国家 计 委 、 财政部 、 中 国 建设银行 联 合发布 了 关 于国家预 算 内 基 本建设投 资 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 暂行规定 , 规 定 自 #$& 年起凡是 由 国家预算安 排 的基本 建 设投 资 全部由财 政 拨款改为 银 行贷款 ,拨 改 贷资金由 财 政拨给 , 建 设单位向 建 设银行借 款 , 建
8、设 银行 收 回贷款后 上 交财政 。 其 二 , 对 基本建设 自 筹资金的 管 理 , #$! 年国家计 委 、 财 政 部 、 国 家 审 计总 署 、 中国 人 民银行联 合 下 发 关 于进一步 加强自筹基 本 建设资金 管 理的规定 , #$# 年国 务 院发 布 关于 加 强基本建 设 计划管理 控 制基本建 设 规模的若 干 规定 , #$% 年 国 家计委 、 中国 人 民银 行 、 中国建设 银 行发 布 关 于 加强基本 建 设自筹管 理的暂行规 定 , #$! 年 国务院发 布 关 于 放宽 固 定资产投 资 审批权限 和 简化审批 手 续的通知 , #$ 年国务院 发
9、 布 全 民 所有制工 业 企 业 转换 经 营机制条 例 等规范性 法 律文件中 , 明确要求 自 筹投资要 纳入国家计 划 , 自筹资金 的 来 源 正当 落 实 , 自 筹资金必 须 存入建设 银 行 。 其 三 , 对 于 外商投资 的 基本建设 资 金的管理 , 我国 也 先 后 颁布 了 关于使用 国 外贷款引 进 技术和进 口 的基本建 设 项目在外 汇 、 财政 、基 建 计划上的 处 理 办 法 、 中外 合 资经营企 业 法 、 中外合作 经 营企业法 、 外 资 企业法 等一系 列 法律 、 法规 , 实现 按 国家 规 定的额度 分 级审批 , 确保基本 建 设投资的
10、到 位。此外 , 为了 强 化对基本 建 设投资的 监 督 管 理 , 确 保 建设资金 的 落实 , 我 国 逐步制定 和 实施了建 设 项目法人 制 , 固定资产 投 资项目资本 金 制 度 。 根据国家 计 委 关 于实行建 设 项目法人 责 任制的暂 行 规定 , 国 有 单位经营 性 基本建设 大 中型 项目 在 建设阶段 必 须组建项 目 法人 , 实行项目 法 人责任制 , 由项 目 法人对项 目 的策划 、 资金筹措 、 建设 实 施 、 清 产经营 、 偿还债 务 和资产的 保 值增值 , 实行全 过 程负责 。 #$( 年国务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固定资 产投资项 目 试
11、行资本 金 制度的通 知 明确 规 定 , 各 种经营性 投 资项目必 须 首先落实 资 本 金 才能 进 行建设 , 防止没 有 资本金项 目 的盲目上 马 。 从国家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看,自建设前期工作开始,国家对基本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实 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作为基本建设第一道程序的项目建议书,必须如实陈述投资预算和资金筹措 设想,这是国家计划部门审查能否对项目予以立项的一个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并完成 选址工作后申报的设计任务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中,投资预算和资金筹措仍然是主要内容,也是 能否获得批准的一个关键因素。按照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设计任务书批准之后,仍需办理开工
12、报告的审批手续,而基本建设资金的落实是批准开工报告的一项基本条件。此外,国务院在 #$ 年发布的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中明确重申,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的 有关规定,楼堂馆所的建设资金必须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银行不得办理楼堂 ! 馆所项目的资金拨付。建设部于 #$ 年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规定,凡在我国境 内投资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 监督管理,而报建的内容就包括了交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金来源等。我国在 #$ 年制定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及 #% 年颁布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不
13、仅规定了房地产开 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而且还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 的工程建设,以保障资金满足工程建设所需。我国 #! 年制定的 建筑法 规定了申领施工许可 证的八项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而建设部于 # 年颁布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办法 进一步对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我国 #% 年制定的 招 标投标法 明确提出,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在招标 文件中如实载明。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我国立法和政策对基本建设资金的落实问题已有足够的重视。 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
14、执行,相反,大量的资金不到位项目在不断上马。这类空对空 项目不仅有企业的,也有大量政府的形象工程,以致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被大量拖欠。那 么,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究竟在哪里?笔者认为,除了我国经济实力较弱,一些领导热衷于搞政绩 工程等社会因素之外,我国上述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其一,上述立法 中大量的是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法律位阶低,法律效力有限;其二,上述立法是改革开放过程中 产生和发展的,其内容凌乱,前后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其三,上述立法中的一个致命缺陷是没 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基本建设资金不到位应承担什么责任?应该如何处罚和处理 ?都没有 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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