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_的立法完善探析_张文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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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开发 1547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完善探析 张文艺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日益严重。 200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了一些新的原则和制度,但在对固体废物的范畴、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及 法律责任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范畴 原则 制度 完善 “ 污 染 有 着 悠久 的 历 史 。 制 造废 弃 物 是 每一 人 类 社 会的 显 著特 征 。 ” 到 了 20 世 纪 后 期 , 污染 已增加到前所未有的规模 影响到各工业区、海洋、整个大陆甚至全球的运行机制 。 20
2、04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固 体 废物 污 染 环 境防 治 法 (以 下 简 称 04 固废 法 )将 于 2005 年 4 月 1 日施行。该法与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扩大了固体 废 物 的 范畴,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一些新的原则和制度 。 04 固废 法 的 施 行 , 将 极 大地促进我国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但该法在对固体废物的范 畴、电子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起诉人资格的扩大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 善。 一、 04固废法的立法特色 (一)扩大了固体废物的范畴
3、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固体废物污染日益严重。长沙黄花国际机场位于农村地区,每到秋季, 便经常有农民在机场周围的农田里焚烧桔杆,产生的浓烟经常导致飞机在半空盘旋而无法降落。 对此,机场工作人员只能请求农民不要焚烧以免延误航班,但这种劝说丝毫没有影响农民焚烧桔 杆 的 积极性 。 针 对这 种 情 况 , 04 固废法 第 二 十条 规 定 : “ 从 事 畜禽 规 模 养 殖应 当 按 照 国家 有关 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 机 场 周围 、 交通 干 线 附近 以 及 当 地人 民 政 府 划定 的 区 域 露天 焚 烧 桔 杆 。 ”
4、 这 一 规定 将 农 业 固体 废物 纳入了 04 固废法的调整范畴,对种植、养殖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了合理利用,预防污染的要 求,使农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有法可依,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 (二)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1.增加了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04 固 废 法的法律责任部分第六十七条规 定 : “ 县 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 门 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 政 处分 ; 构 成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事
5、 责 任 :( 一 ) 不 依 法 做出 行 政 许 可或 者 办 理 批准 文 件 的 ;( 二 ) 发 现违法 行 为 或 者接 到 对 违 法行 为 的 举 报后 不 予查 处 的 ; ( 三 ) 有 不依 法 履 行 监督 管 理 职 责的 其他 行 为的 。 ” 这 一 规定 对 环 保 行政 主 管 部 门和 相 关 的 监管 部 门 的 工作 提 出 了 要求 , 促 进 这 些 部门 依法 行政,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从法律上制约了相关部门应为而不作为现象的产生,能更好地树立 政府形象,促进政府积极地保护环境。 1548 中国环境保护优秀论文集 (2005) 2.加重了法律责任的
6、范围和力度 纵观整部法律,该法法律责任部分比 1995 年固废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扩 大 了 处 罚范围 。 04 固废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 条 、 第八十 二 条 的规定 中 ,罚 款的额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此外还增加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这样让某些宁愿罚款而 不愿治理的违法者增加了违法成本,从而能积极地治理固体废物,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3.增加了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04 固 废 法 第八 十 五 条 规定 : “ 造 成 固 体 废物 污 染 环 境的 , 应 当 排除 危 害 , 依法 赔 偿 损失, 并 采 取措 施 恢 复 环境 原 状 。 ” 该 条
7、 规 定明 确 了造 成 固 体 废物 污 染 环 境的 违 法 者 应承 担 的 法 律责 任有 三种形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 态环境,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者污染环境时所进行的处罚往往是一罚了之,并不要求其 恢复原状。此次 04 固废法的修订,要求环境污染者在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同时,并要求恢 复环境原状,加重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而对环境原状的恢复更是污染治理的初衷所在,也就实 现了环境立法的目的。 (三)提供了法律援助 据 2003 年环境 统 计公 报 统 计 , 我 国投 诉 到 环 境保 护 部 门 的环 境 纠 纷 19
8、92 年不 足 10 万起 , 到 2003 年便增加到近 60 万起,在这些环境纠纷中,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往往经济困难,而要通过环 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又需要缴纳诉讼费、聘请律师等,这样就导致很多受害人因缺乏资金而 求偿 无门 。 04 固 废 法 第八 十 四 条 规定 : “ 国 家 鼓 励 法 律 服务 机 构对 固 体 废 物污 染 环 境 诉讼 中的 受 害人提 供 法 律 援助 。 ” 这 一规 定 鼓 励 法律 服 务机 构 帮 助 受害 人 , 让 他 们 有可 能 打 得 起官 司 , 打得 赢官司,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惩罚加害人,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
9、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丰富和具体化 无过 错 责 任 原则 是 指 : “ 一 切 污染 危 害 环 境的 公 民 、 法 人 , 只要对 国 家 、 其他 单 位 或 者个 人客 观上 造 成了损 失 ( 包括财产、人身损失 ) , 即使主 观 上 没有过 错 , 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04 固 废法 第八 十 六 条 规定 : “ 因 固体 废 物 污 染环 境 引起 的 损 害 赔偿 诉 讼 , 由 加 害人 就 法 律 规定 的免 责 事 由及 其行为 与 损 害结果 之 间不 存 在因果 关 系 承担举 证 责 任 。 ” 这 一 规 定 丰富 了 无 过 错责 任 原 则,将以往停
10、留在学理层面和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中涉及到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具体 化为法律规范,从程序法的角度要求加害人免责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并且要求证明其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二者缺一不可。这样的规定使无过错责任原 则更完备,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也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明确排污单位的职责,促使排 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更好地保护环境。 此外 , 04 固废法 第 八 十七条 关 于 环境监 测 机 应接受 委 托 并如实 提 供 监 测 数 据 的 规 定 、 实 行因果关系推定等都是环境立法上的新突破,这些立法将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的法律保 障作用。 二
11、、蕴含的新的原则和制度 修订后的 04 固废法在丰富了原法的 “ 三化 ” 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集中处置等原则和 制度的基础上,蕴含着一些新的原则和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是指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产品的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 及 治 理污 染 的 费 用应 当 依 法 由污 染 者 承 担, 而 不应 转 嫁 给 国家 和 社 会 。 04 固废 法 第 五条规 定 :“ 国 家 对 固 体废 物 污 染 环境 防 治 实 行污 染 者 依 法负 责 的 原 则 。 产 品 的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 进 口 者、 使 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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