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ppt
《合同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ppt(29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21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 选修课选修课选修课选修课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版)第一章第一章 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重点问题】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的概念及差别。2、合同在私法中的意义。3、合同的分类及法律意义。第一节第一节 契约契约(合同合同)的概念与边缘界定的概念与边缘界定一、契约(合同)的概念(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契约的一
2、般概念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英美法系中关于契约的一般概念(三)契约与合同的语源考察(四)契约概念的边缘界定第一节第一节 契约契约(合同合同)的概念与边缘界定的概念与边缘界定二、准契约(一)大陆法系的准契约概念(二)英美法上的准契约概念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一、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框架内的地位二、契约制度在私法领域中的作用(一)契约是产生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最重要的依据(二)保护交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
3、上的目标(三)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四)契约可以使私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私人事务作出合理的安排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契约的基本分类一、双务契约与单务契约将契约分为双务契约和单务契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契约的生效方面。2、在契约的履行方面3、在契约变更或者撤销方面。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契约的基本分类二、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三、诺成契约和要物契约四、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五、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契约的基本分类区分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的意义在于:(1)对有偿契约的调整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时,适用买卖契约的规定;无偿契约则不然,其债务人不
4、负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特殊情况例外)。(2)当事人所负的过失责任的程度不同:在无偿契约中,给付只对一方有利,对债务人自身无利益,所以他只负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在有偿契约中,给付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利益,债务人对此应负抽象的轻过失责任。(3)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不能订立有偿契约,但可订立无负担的无偿契约,接受他人给付的利益。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契约的基本分类六、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七、即时清结的契约和不即时清结的契约八、民事契约、商事契约和行政契约1、行政契约的概念2、对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契约的基本分类九、本约与预约
5、十、涉他合同与非涉他合同十一、射幸合同与实定合同十二、主合同与从合同【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论述合同与协议的区别及联系。2、论述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第二章第二章 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重点问题】1、契约自由原则的含义与基础。2、契约自由原则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一节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含义契约自由的含义一、契约自由的一般含义(一)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1、契约以不要式为原则,而以要式为例外2、对意思表示的瑕疵给予法律救济3、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契约解释的唯一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含义契约自由的含义(二)契约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
6、结果(1)是否缔约的自由。(2)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3)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4)当事人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三)契约神圣(四)契约的相对性二、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一、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显著表现(一)立法上的限制与干预1、劳动法领域2、保护消费者的立法(1)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缔约能力的矫正(2)对格式合同的立法干预我国对消费者的权益一直未给予充分的保护,这与我国正处在发展阶段有极大的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
7、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虽然是直接以对消费者的保护为目的,但却难以周全。对于标准合同的规制,只有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才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长期以来,铁路、邮电等垄断经营部门利用标准合同形式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待遇,已为人所熟视而无睹了。(3)关于强制缔约义务的立法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4)形式主义的出现与蔓延(5)契约义务的扩张(二)司法上的限制与干预1、诚实信用原则2、情事变更原则3、对契约内容的客观的解释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原则
8、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二、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根本原因(一)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二)契约自由理论所假定的契约自由原则赖以生存的客观条件的丧失(三)政治价值观念的变化(四)法律对交易结果的积极干预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三、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中的问题与思考四、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上的地位【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论述契约自由的含义。2、简述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影响因素。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重点问题】1、要约成立的实质条件。2、承诺生效的条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系。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9、要件及表现形式。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的概述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的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一、要约的一般含义首先,要约是一种进行交易的动议或称建议,是契约订立的起点。因为任何人要进行交易或称缔结契约,总要有一方首先提出动议,另一方表示接受或拒绝或表示再协商。动议方称为要约人,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或承约人。其次,要约人必须表示受自己要约的约束,即只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条款,契约即告成立。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二、有效要约的法律构成(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契约的意图(二)要约中含有契约成立的基本要素(三)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人放
10、弃最后决定权的旨意(四)要约必须由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订立契约的人发出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一)广告(二)悬赏广告(1)悬赏广告的概念(2)悬赏广告的性质(3)悬赏广告之性质争议在法律上的意义(4)我国立法与司法对悬赏广告的态度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三)拍卖(四)公司出售股票的招股书(五)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六)带有标价的商品陈列(七)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八)招标投标行为(九)商品价目表(十)现物要约(十一)公共服务行业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四、要约的形式五、要约的生效及效力(一
11、)要约的生效时间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大致有四种学说:(1)表达说。(2)发出说。(3)到达说(受领说)。(4)了解说。(二)要约的效力(三)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六、要约的撤回七、要约的撤销八、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对要约效力的影响九、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之效力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十、要约效力的终止我国合同法第20条对要约的失效作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12、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及判例规则,要约的法律效力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要约因有效期间届满而失效。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撤销要约。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二、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应具备的条件(一)作出承诺的人必须是受要约人(二)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三)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相吻合(四)承诺应向要约人作出三、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承诺四、沉默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承诺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均未对此问题一一作出明确的
13、规定,但从学理上说,在下列情况下,沉默也构成承诺:(1)受要约人事先声明沉默构成承诺的。(2)根据交易惯例或当事人一贯的交易习惯,承诺不需要通知时,沉默构成承诺。关于这一点,我国合同法第22条作了规定。(3)对于适用格式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拒绝要约的,视为承诺。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承诺五、受要约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能否有效承诺?六、承诺生效的时间在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上,我国合同法采用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致的原则受信主义原则。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这一原则的例外是,当承诺非以通知为必要时,行为发生之时即是承诺生效的时间。第
14、三节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承诺七、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的成立之时间问题上,我国采用与其他国家一致的原则,即合同自承诺生效时起成立。但有两种例外:(1)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其他成立条件的,在该条件具备时成立。(2)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合同自最后签字或者盖章之时成立(第33条)。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承诺(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我国合同法规定得比较详细。该法第34条、第35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采用数据电
15、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的,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承诺八、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根据承诺效力的一般理论,承诺必须在其生效前撤回,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契约即告成立,承诺自无撤回的余地。我国合同法于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于承诺生效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九、合同确认书及其法律效力(一)合同确认书
16、的概念与功能(二)确认书的适用范围1、主体范围2、作用范围第四节第四节 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一、契约成立的性质二、契约成立的要件第五节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基础与理论基础(一)正当基础的说明理论1、侵权行为理论。2、法律行为理论。3、法律规定理论。4、诚实信用理论。第五节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1、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1)责任性质不同。(2)责任方式不同。(3)责任基础不同。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关系人不同。(2)责任基础不同。(3)构成要件不
17、尽相同。第五节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三)对缔约过失理论的评价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学理与司法实践为使法律同现实社会生活相适应所作的一种努力与创造,是对民法漏洞的补充与填补,是对法律理论的重大贡献。第五节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一)缔约过失的衡量标准1、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2、因契约无效或被撤销而致对方遭受损害3、因契约不成立而使对方遭受损失4、无权代理而致对方遭受损害5、给付自始不能而致对方遭受损害6、未尽说明义务而致对方遭受损害7、以意向书的方式使对方产生合理信赖而导致损害第五节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
18、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学说与判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认同观点是:以信赖利益为限度,也就是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没有缔约前的状态。第五节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四、我国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一)先契约义务的法律根据(二)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类型1、恶意磋商而致对方损害。2、未尽说明义务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4、无权代理而致相对人发生的损害5、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6、其他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试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2、试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系。第四章第四
19、章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重点问题】合同生效的条件。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一、契约生效的本质契约的生效,从本质上说,是对私人行为的法律评价。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毫无限制地发生其预设的效果。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要达到当事人希望达到的法律结果,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能力;(2)标的合法;(3)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符合法定形式。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二、“意思表示真实”对于合同生效的影响之特别说明(一)意思表示真实的内在含义(二)意思表示真实要件在契约法上的地位和价值(三)意思表示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二节第
20、二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缔约能力要件在契约法中的价值二、对于行为能力的补充性说明(一)社会典型交易中行为能力是否适用(二)法人成立基础的瑕疵与缔约的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定一、合同形式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对立和统一二、形式的意义与分类(一)形式的意义1、形式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使之避免因操之过急而遭受损害。2、形式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3、一旦发生纠纷,便于当事人举证。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二)形式的分类1、以形式产生的根据为标准,可
21、以将形式分为法定形式与约定形式法定形式,是法律要求的形式;而约定形式是当事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商定的形式。2、以形式的外部表现为标准,可以将形式分为书面形式、认证形式、公证形式与其他形式(1)书面形式。(2)认证形式。(3)公证形式。(4)其他形式。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三、关于契约形式问题的学理和立法在我国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合同形式也以自由为原则,如该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只有当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有
22、特别要求时,合同的法定形式才例外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可以说,我国法采取了德国法的做法而非英美或法国法的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四、违反法定形式的后果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与判例规则也没有确定,但德国判例规则与学理,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五、违反约定形式的后果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标的合法合同标的合法一、合同之标的的概念二、标的对合同生效的影响三、标的合法【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合同生效的实质条件是什么?2、试论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重点问题】1
23、、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基本区别。2、合同无效的原因与后果。3、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与后果。4、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第一节第一节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概述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概述一、无效与可撤销的概念二、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的基本区别(一)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制度价值差异第一节第一节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概述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概述(二)引起的原因不同1、关于绝对无效的原因是:(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2、关于可撤销的原因是:(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4、;(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一、重大误解(一)重大误解与错误的概念辨析(二)为什么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是可以请求撤销的?(1)私法自治的目的在于使每一个人都能够按照其意志构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这种自治建立在意思瑕疵的基础之上,那么这种自治的意义也就大打折扣。(2)从个人责任的角度看,私法之所以能够实行意思自治,就在于这种自治的后果由自治人承担而不是由他人来承担,这种后果包括积极后果和消极后果。(3)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来看,如果相对人没有任何过错而允许合
25、同一方当事人因为错误而撤销合同,将对交易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三)什么样的错误是可以撤销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看,我国法上可以撤销的错误有以下几个特征:(1)重大误解才能构成合同可撤销的理由。(2)我国法上的错误,不仅仅是指意思上有瑕疵,同时要求“造成重大损失”。(3)赔偿以过错为前提。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四)错误发生的阶段1、意思形成阶段2、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3、表达阶段4、意思的运送阶段5、意思的理解阶段第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完整版 教学 课件 全套 ppt 教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