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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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九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欠薪行为,深化“平安九台”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施工领域建立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55号)、长春市建设领域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城乡联【2015】2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8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九台区行政管理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和
2、其他市政、交通、水利、林业和园林、农业农村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企业,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包含分包、转包等施工中所产生生产成本及利润。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依法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根治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企业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农民工考勤管理,在每个工程项目中均派驻至少一名劳资专员
3、,及时统计工程量,在核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无误后,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部分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七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共同指定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的银行,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书。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支付担保。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具体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平台”和“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长春e网平台)”应建尽建。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
4、责。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每个工程项目中配备劳资专员,负责对本项目中本企业及各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清单汇总、金额核对、委托银行支付等工作。留存银行卡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保存3年以上。严禁以包代管。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的,在农民工或班组进场后,进行实名制登记,建立农民工登记台账(附件1),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书(附件2)或建筑劳务作业班组(人员)集体劳动合同书(附件3)。自行编制农民工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组织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向建设单位和银行申请办理支付工资手续。每月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汇总表”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5、第十二条 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直接用工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管理规定。将农民工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组织农民工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单位和银行申请办理支付工资手续。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卡清单(附件4)及发放记录,监督工资卡发放。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附件7)。明确农民工维权信息,包括农
6、民工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电话等信息,并按月公示农民工考勤、工资发放汇总情况等信息。及时将农民工考勤、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上传到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长春e网平台)。第十五条 用工不足一个月的零散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农民工进场后及时收集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实名制台账登记。零散用工离场时,必须当面结清工资,留存工资凭条备查。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在工地、项目部等醒目地点公示30日,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携带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手续可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撤销专户(附件8)申请,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第三章 农民工
7、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返还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人社部门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或申请开立保函。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3%确定存储金额或保函金额;第十九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于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备案。第二十条 出具银行保函业务的银行应在九台区设有分支机构。银行保函以长春市九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
8、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办理银行保函后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正本交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保存。第二十一条 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企业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区人社局依法做出责令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到期拒不履行的,区人社局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书。经办银行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区人社局指定的被拖欠农民工本人。银行保函发生前款情形
9、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参照前款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开具新保函后,原保函失效。第二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行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二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完工或解除合同,施工总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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