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完整版ppt-全体教学教程课件最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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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第二版)第一编保险法基础理论第一章保险制度概述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着眼于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运作的实际内容,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2条)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二、保险的特征二、保险的特征(一)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适用对象(二)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三)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四)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
2、的互助共济为基础(五)保险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六)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一、一、保险与救济保险与救济救济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向陷入经济困境的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而使其维持生活的制度。它与保险都具有补偿人们因意外灾害事故所致损失的功能。但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手段,其区别表现如下:1、法律性质不同2、救济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救济的内容不同5、适用数量和范围不同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二、二、保险与储蓄保险与储蓄储蓄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将其拥有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使用权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让渡给银行一方,并从中依法获取利息的行为。
3、它与保险都具有以现有财产应对未来风险,用以保证未来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善后功能,但却是两种不同的理财手段,区别如下:1、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3、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三、三、保险与赌博保险与赌博一般认为赌博与保险都属于射幸行为,带有偶然性。而且,两者的活动内容均表现为货 币价值的非对等性(保险是保险费数额与保险赔付金额的不对等,赌博是赌本与获利结果的不 对等)。但是,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2、两者的目的不同3、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4、两者的作用不同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四、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我国保险
4、法的调整范围限于商业保险,故应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加以区别。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为社会保险人,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用以克服社会风险的制度。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障体制的组成部分,两者都是以提供经济保障为目的,均是具有保障作用的互助共济行为,并且,两者都是以风险的转移和集中作为运行机制。但 是,它们的性质却截然不同。第三节 保险制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一、保险制度的本质一、保险制度的本质关于保险制度的本质,应当从其本身具备的社会属性角度进行全
5、面的分析、判断,以便于正确理解保险制度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1、保险制度的经济属性2、保险制度的法律属性第三节 保险制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二、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二、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一)保险是各国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各个国家均在国民经济总体中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危险管理体系,专门从事危险研究和管理,从中认识危险发生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处置危险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预防措施2、抢救措施3、经济补偿措施第三节 保险制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二、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二、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二)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保险商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换客体,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和交换规则,从而,围
6、绕着保险商品交换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保险市场,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首先,保险活动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形态,具备市场形态的各项构成要素。其次,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保险市场服务于其他各个市场形态。另一方面,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和经营水平又决定于其他市场形态的需求。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这是以保险标的为标准而划分的保险种类。这是我国 保险法对保险活动的基本分类。国外的保险法亦多适用此分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类型。人身保险是指以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类型。(一)两者的保险保
7、障功能不同(二)两者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三)两者的保险期限不同(四)两者保险利益的认定不同(五)两者所涉及危险事故的性质不同(六)两者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不同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二、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二、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根据保险保障功能的不同,可将保险划分为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补偿性保险是指此类保险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害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保险补偿金,用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实际遭受的经济损 失,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或生活。给付性保险是指此类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险人向享有给付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人 身保险金,以便维持其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
8、性。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以保险的建立根据为标准,可将保险划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指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自愿协商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类型。可 见,其基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自愿意志。强制保险,是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因 为,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依法负有投保特定险种的义务,而保险人负有承保的责任。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四、原保险和再保险四、原保险和再保险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标准,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是指由保险业以外的社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类型。因 而,原保险的保险
9、人所承保的危险,来自于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公民个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 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中的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 承保危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建立的保险类型。第二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在此,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保险法概念的涵盖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书在商业保险法意义上解释保险法的内涵。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调整对象二、
10、保险法的地位二、保险法的地位保险法的地位,是指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首先,保险法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其次,保险法是相对独立的法律部分。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调整对象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同时,保险法调整的保险关系又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从保险实践的角度来讲,保险法予以调整的保险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类型:(一)保险合同关系(二)保险中介关系(三)保险监管关系第二节 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与立法体例一、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一、保险法的内容
11、体系(一)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二)保险业法律制度(三)保险业特别法律第二节 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与立法体例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与保险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对应,保险法立法技术不尽相同,并在西方国家形成了三种主要的立法体例。1、制定单行保险法,并纳入商法典。2、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之中。3、将保险法纳入民法典之中。第三节 保险法的发展历史一、保险立法的产生一、保险立法的产生二、保险立法的发展二、保险立法的发展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一)法国法系(二)德国法系(三)英美法系第三节 保险法的发展历史四、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四、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一)中国保险业发展
12、的诸阶段(二)中国的保险立法与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1、保险立法不断完善2、保险监管体系日益加强第四节 调整保险法的诸项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四、近因原则第二编保险合同总论第二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我国 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面临的保险危险提供保障义务,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于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的限度内
13、,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或赔付损失的协议。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有名性(二)诺成性(三)有偿性(四)双务性(五)不要式性(六)附合性(七)射幸性(八)保障性(九)属人性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在我国 保险法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最基本的分类。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和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二、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
14、性保险合同二、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给付的不同性质,保险合同可以分为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对于这一分类我国不仅应当在理论上予以明确,并应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它以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前提,无损失,即无补偿。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不以实际经济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即应给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经济需求的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三、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根据投保人投保的目的
15、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将保险合同分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四、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四、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否出于当事人自愿,保险合同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则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负有投保特定险种的义务,而保险人负有承担的责任,双方当事人依法必须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五、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五、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危险转移的方式,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由非经营保险业务的社
16、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承保危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一、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含义一、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含义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广义上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保险合同关系、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或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狭义上则仅指在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或裁判机构如何适用保险法律、法规的实体规范,解决纠纷,落实保险合同设定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
17、本节主要从狭义上使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概念。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一)效力范围效力范围包括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象效力是指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哪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的问题。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二)效力等级1、效力渊源规则2、特别法效力规则3、解释法效力规则4、前后法效力规则5、选择法效力规则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三、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三、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一)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定(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第
18、四章保险合同的法律构成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与范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与范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上的保险合同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2款规定了投保人,第3款规定了保险人,并在第三章对保险公司作了具体规定,第18条第3款规定了受益人。狭义上的保险合同主体仅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和保险人。本章从广义上对保险合同的主体进行分析。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与范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与范围(二)保险合同主体的范围从广义
19、上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类人:第一类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第二类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虽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请求,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变更、解除、终止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我国 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 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
20、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负有保险保障义务,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也即“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10条第3款)。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我国 保险法第12条第5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 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二)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从广义上
21、说,是指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 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也是受益人。如此,无论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都存在受益人。从中义上说,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有权受领保险金的人。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仅在第18条第3款中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理论上和保险实务中,人们更多的是在狭义上使用 受益人的概念。狭义上的受益人,也是通常意义上的保险受益人,仅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权根 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一、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
22、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之一,“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虽然保险合同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关系,但保险法学界通常并不像民法学界界定“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那样,将保险合同的客体界定为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行为。目前保险法学界对保险合同之客体的认识并不统一,主要有四种观点:1、保险利益说2、保险标的说3、保险保障说4、统一体说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二、保险标的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是指保险合同保障的具体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又称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保
23、障的特定财产,如房屋、机动车辆、企业财产、家庭财产等。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作为消极利益的被保险 人潜在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利益。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3、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4、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二)保险合同的条款1、保险合同条款的分类2、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3、保险合同
24、的特约保险条款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含义与目的保险合同解释是指受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时,为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对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分析和界定。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目的,不是为合同双方订立新的合同,而仅仅是澄清和确定模糊的合同含义,落实缔约双方的真实意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排除欺诈性的权利主张。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1、文义解释规则2、目的解释规则3、不利解释规则4、补
25、充解释规则5、合理期望规则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保险单一、保险单(一)保险单的含义保险单,简称保单,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保险单,在保险业务中被普遍适用;并且,均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正如我国 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保险单一、保险单(二)保险单的类型1、标准保单2、电子保单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保险单一、保险单(三)保险单的作用1、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的书面证据2、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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