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大全完整版课件最全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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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导 论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的基本内容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第四节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民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五节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的历史发展第六节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七节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本章重点问题本章重点问题1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 2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3 3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4 4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与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
2、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1.财产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3.3.平等主体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可表述为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可表述为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
3、平等时候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平等时候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1.1.市民社会的内涵市民社会的内涵 西塞罗,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西塞罗,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同体的生活状况。黑格尔,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黑格尔,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马克思,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国马克思,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市民利益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市民利
4、益关系的总和。关系的总和。2.2.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3.3.市民社会的构成市民社会的构成 市场经济、自愿组织、一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市场经济、自愿组织、一定的安全保障制度 4.4.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调整涉及其全部领域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调整涉及其全部领域二、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民法实质民法实质民法形式民法形式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1.1.形式民法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定体系
5、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2.2.实质民法实质民法 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所有调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所有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限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限于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于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该区分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该区分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 1.1.广义民法广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具体而言,其调整内容为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质的
6、具体而言,其调整内容为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2.狭义民法狭义民法 狭义民法是指调整具有具体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狭义民法是指调整具有具体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系。(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该区分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该区分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 1.1.普通民法普通民法 普通民法为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过民法典的方普通民法为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过民法典的方式表现出来。式表现出来。2.2.特别民法特别民法 特别民法即民事特别法,其内容通常为对某一民特别民法即民事特别法,其内容通常为对某一民法制度的具体化。法制度的具体化。一、市民法立法模式
7、一、市民法立法模式(一)两种立法模式(一)两种立法模式 1.1.民商合一民商合一 民法合一是指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民法合一是指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部统一的民法典。2.2.民商分立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分别制定民商分立是指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分别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民法典和商法典。(二)我国的立法模式(二)我国的立法模式 我国历史上和现行市民法立法都奉行民商合一主义。我国历史上和现行市民法立法都奉行民商合一主义。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二、民法内容构造二、民法内容构造(一)民法的具体内容(一)民法的具体内容 1.1.财产法财产法
8、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对身份关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对身份关系存在较强依附关系的财产法。系存在较强依附关系的财产法。2.2.人身法人身法 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二)民法的体系构成(二)民法的体系构成1.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 以合同和所有权为机轴对民法进行体系化,并以合同和所有权为机轴对民法进行体系化,并在对判例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合同法、财产在对判例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合同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并无民法典。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并无民法典。2.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 以物权和债权为核心对民法各部分进行整合,以物权和债权为核心对民
9、法各部分进行整合,形成民法典。形成民法典。(1 1)罗马式(法学阶梯式)罗马式(法学阶梯式)(2 2)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一、民法为私法一、民法为私法(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1.划分标准学说划分标准学说 利益说利益说 意思说意思说 主体说主体说 社会关系说社会关系说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2.2.“私法公法化私法公法化”和和“公法私法化公法私法化”现象现象 “私法公法化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加强,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加强,从而在表面上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从而在表面上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公法私法化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
10、,尤其是在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要求执行公共职能。要求执行公共职能。(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1.1.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导致法律观念和国家观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导致法律观念和国家观念的变革,以摆正公权与私权、国家与人民、政府与社会、念的变革,以摆正公权与私权、国家与人民、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重大关系。政治与经济等重大关系。2.2.树立树立“私法优
11、位私法优位”的观念。的观念。二、民法为权利法二、民法为权利法(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1.1.私权神圣,指民事权利受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私权神圣,指民事权利受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剥夺。2.2.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的主体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权利的产
12、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与代理民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民法分则民法分则物权物权债权债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人身权人身权 继承权继承权(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一、民法的地位一、民法的地位1.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仅次于宪法。2.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3.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从法律的社会功
13、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二、民法的作用二、民法的作用(一)民法为市场经济基本法(一)民法为市场经济基本法(二)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二)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三)民法是法治改革的支点(三)民法是法治改革的支点一、民法的历史沿革一、民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民法的沿革(一)西方民法的沿革 1.1.罗马法罗马法 2.2.近代民法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3.现代民法现代民法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二)我国民法的沿革(二)我国民法的沿革 1.1.封建社会封建社会 无单独的
14、民事规范,一般民事关系主要由无单独的民事规范,一般民事关系主要由民间习惯调整。民间习惯调整。2.2.清朝末年与民国时期清朝末年与民国时期 期末法制改革期末法制改革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民国时期民国时期民法修正案民法修正案(第二次大第二次大清民律草案清民律草案),),六法全书六法全书之之民法典民法典 3.3.新中国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以后 19561956年年民法草案民法草案 1964 1964年年民法草案试拟稿民法草案试拟稿 1982 1982年以后,民事单行法,如年以后,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法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等 19861986年年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1999 1
15、999年年合同法合同法 2007 2007年年物权法物权法 2009 2009年年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二、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二、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一)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一)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 (二)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二)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一、民法渊源概述一、民法渊源概述(一)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意指法律效力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意指法律效力的来源。的来源。(二)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二)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 实质渊源,指法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实质渊源,指法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法律效力的根据是什么。法律效力的根据是什么。形式渊源,指法德创立方式或者法律形式
16、渊源,指法德创立方式或者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通过这些形式,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通过这些形式,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能够寻求到作为裁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能够寻求到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依据。判基准的法律依据。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三)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三)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1.1.法的形式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2.2.直接渊源,指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种成文法律文件,直接渊源,指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种成文法律文件,统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统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间接渊源,指虽然未经国家有权机关制定,但经国间接渊源,指虽然未经国家有权机关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和保障的调整人与人
17、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如家认可和保障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如习惯、判例、学说等,统称为非制定法和不成文法。习惯、判例、学说等,统称为非制定法和不成文法。二、我国民法的渊源二、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宪法(一)宪法(二)法律(二)法律(三)行政法规(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六)民事习惯(六)民事习惯 1.1.须有习惯的事实须有习惯的事实 2.2.须有为法之意思须有为法之意思 3.3.须无法律明文规定须无法律明文规定 4.4.须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须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对人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适用范围
18、1.1.自然人自然人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2.法人法人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3.3.例外情形例外情形外国人身份法上的行为,适用他们本国的法律。外国人身份法上的行为,适用他们本国的法律。享有私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非自愿适用我国民法的,享有私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非自愿适用我国民法的,我国民法对其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对其没有法律效力。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二、对空间的适用范围二、对空间的适用范围属地法原则属地法原则
19、凡在中国领域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我国法凡在中国领域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我国法律。但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作出的地域范围内发生律。但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作出的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效力。三、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三、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一)定义(一)定义 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民法持续地保持其法律效力。这个时间段内,民法持续地保持其法律效力。(二)生效时间(二)生效时间 一般而言,民法从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公布之日与生一般而言,民法从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公布之日与生效之日不一样时,民法从法律确定的时间开始
20、发生效力。效之日不一样时,民法从法律确定的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三)溯及力(三)溯及力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本章复习与思考本章复习与思考1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是什么?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是什么?2 2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强调民法的私法属性有何意义?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强调民法的私法属性有何意义?3 3制定我国民法典应采取何种体例?制定我国民法典应采取何种体例?4 4相对于近代民法,现代民法发生了哪些变化?相对于近代民法,现代民法发生了哪些变化?本章法律适用问题本章法律适用问题 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确定一种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法调整,确定的标研究民法的
21、调整对象是为了确定一种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法调整,确定的标准为该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如企业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关系不具有平等准为该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如企业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关系不具有平等性质,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而政府向企业采购办公用品的关系中,政府与企性质,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而政府向企业采购办公用品的关系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平等的,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判断某种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业的关系是平等的,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判断某种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关键是看该关系本身的性质,而不是孤立地看参与该关系的当事体之间的关系,关键是看该关系本身的性质,而不是孤立地看
22、参与该关系的当事人的身份。实际上,人们在不同的关系中,其身份是不同的,例如,税务机关在人的身份。实际上,人们在不同的关系中,其身份是不同的,例如,税务机关在税收关系中是执行税法的政府机关,在买卖关系中则是买受人。税收关系中是执行税法的政府机关,在买卖关系中则是买受人。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 2条、第条、第8 8条、第条、第142142152152条;条;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第178178197197条。条。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
23、念、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2.2.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3.3.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本章重点问题本章重点问题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二)民法基本原
24、则的特征(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1、内容上的根本性、内容上的根本性 2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 3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4 4、功能上的补救性、功能上的补救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一)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规则规则(三)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依据(三)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依据(四)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与判(四)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与判例的基础例的基础 第二节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各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含义(一)
25、平等原则的含义1 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3 3、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都应是对等的都应是对等的4 4、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护(二)贯彻平等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二)贯彻平等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树立正确的平等观树立正确的平等观 反对特权反对特权二、意思自治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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