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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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 法律关系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第1页/共34页1、法律设定学校与监护人制度的功能不同。2、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某些资格。3、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4、我国法律明确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第2页/共34页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学生及监护人之间责任分担问题。学生及监护人之间责任分担问题。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3页/共34页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
2、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第4页/共34页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第5页
3、/共34页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校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第6页/共34页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4、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7页/共34页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第8页/共34页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
5、况,监护人知道或者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9页/共34页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意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10页/共34页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
6、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11页/共34页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理办法第12条、
7、13条、14条规定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必须是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的前提下,这体现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学校不存在过错,同时也不应承担责任。第12页/共34页 三、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后,学校及老师的责任承担学校承担的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适用于学校的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共7种。第13页/共34页2.财产损害的理算。(1)未成年人财产被步伐侵占,如非法没收的,应返还财产。(2)未成年人财产被毁损
8、的,应予以修理或支付修理费,修理后价值有所减少的依所减少的价值赔偿损失,无法修复时应按照财产灭失的标准给予赔偿。(3)未成年人财产灭失的,应依灭失时的市价为准进行赔偿,但灭失后赔偿时价格明显上涨的,则应该依据赔偿时价格进行赔偿。第14页/共34页3.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及标准。(1 1)医疗费。包括就诊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确需后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原则上一次付足以防日
9、后纠纷。(2 2)护理费。未成年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护理人无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以当地的一般收入为计算标准。(3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 4)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5 5)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关于赔偿期间,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没有作出规定,我认为应该从致残之日起到我国现阶段平均寿命为止。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
10、费用计算。此项费用,除购置费外,尚应包括维护与修缮费和更新费。(6 6)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按所在地的丧葬标准支付。死亡补偿费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期间可以参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按15年计算。不满16岁的,按12年计算。(7 7)精神赔偿金。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赔偿责任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第15页/共34页 4.学校承担责任与教师的内部补偿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者老师侵害时,学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只要是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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