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基础知识与消防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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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纲第一部分:消防基础知识一、燃烧二、火灾三、灭火的基本方法四、消防第二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四、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第1页/共54页前言:建筑防火的重要性全国:2010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31705起,死亡1108人,受伤573人,直接财产损失17.7亿元。2011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25402起,死亡1106人,受伤572人,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全省:2010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054起,死亡3人,受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1225万元。2011年,全省共发生火灾710起,死亡6人,受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1424万元。第2页
2、/共54页前言:建筑防火的重要性上上海海“11.1511.15”胶胶州州路路教教师师公公寓寓火火灾灾: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这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包括副市长在内的54人受到处理。资料上海“1115”火灾.rmvb资料南京中环国际广场.VOB第3页/共54页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一、燃烧一、燃烧(一)燃烧的概念。燃烧时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的现象。第4页/共54页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一、燃烧一、燃烧(二)燃烧的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引火源
3、。只有在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可燃物才能发生燃烧。有焰燃烧的发生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引火源、链式反应。可燃物引火源助燃物可燃物引火源助燃物链式反应第5页/共54页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一、燃烧一、燃烧(三)燃烧的充分条件: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2、一定的氧气含量;3、一定的点火能量;4、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第6页/共54页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一、燃烧一、燃烧(四)燃烧类型:1、闪燃。在液体(固体)表面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遇火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称为闪燃。闪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称为闪点。2、着火。可燃物
4、质已经被点燃,能持续并不断扩大的燃烧现象,称为着火。燃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3、自燃。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称为自燃。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4、爆炸。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者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称为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核爆炸。爆炸浓度极限: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会产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的浓度,称为爆炸浓度极限。第7页/共54页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二、火灾二、火灾(一)火灾的
5、定义: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第8页/共54页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二、火灾二、火灾(二)火灾的分类火灾分为A、B、C、D四类: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火灾等;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三)火灾等级: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6、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第9页/共54页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二、火灾二、火灾(四)火灾的主要原因:1、放火;2、违反电气安装安全规定;3、违反电气使用安全规定;4、违反安全操作规定;5、吸烟;6、生活用火不慎;7、玩火;8、自燃;9、自然灾害;10、其他。【案例】河南洛阳东都商厦火灾发生时间:2000年12月25日19时;发生地点:河南洛阳东都商厦;起火
7、原因:违章电焊焊接火花落入沙发起火;火灾伤亡:造成309人死亡;经验教训:经营期间违章动火焊接作业,几名焊工面对突发的火灾,在扑救不了的情况下,不去报警,只顾逃命,导致四楼歌舞厅不知情的309人因烟毒窒息死亡。第10页/共54页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三、灭火的基本方法三、灭火的基本方法1、隔离法:就是将正在燃烧的物资隔离,使火源孤立,火势不致蔓延。2、窒息法:就是隔绝空气,使可燃物无法获得氧气而停止燃烧。3、冷却法:就是降低着火物资温度,使之降到燃点以下而停止燃烧。4、抑制法:通过干扰抑制自由基,中断燃烧的链式反应。灭火器的使用常识:灭火器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
8、又可分为: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目前我们常用的是ABC型干粉灭火器。第11页/共54页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三、消防三、消防首先是防。其次是消。在我国,消防是指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消防工作一般由公安消防机关实施监督。第12页/共54页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一)我国的法律体系第13页/共54页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1、效力等级上:(1)法律:消防法;(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
9、所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3)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消防条例;(4)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等;(5)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6)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等。(二)消防法律法规第14页/共54页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二)消防法律法规2、内容上:第15页/共54页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二)消防法律法规(1)专业消防法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2)行业消防法规:其他行业的法律法规中包含的消防内容,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第16页/共54页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二)消防法律法规(3)基本行政法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
11、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第17页/共54页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二)消防法律法规(3)基本行政法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12、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8页/共54页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二)消防法律法规(3)基本行政法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
13、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19页/共54页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二)消防法律法规(4)刑事法规:刑法中涉及消防的内容。消防机构承办两种刑事案件,分别是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
14、案。第20页/共54页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一)资质管理 1、一般规定第第六六十十五五条条“发发包包单单位位将将工工程程发发包包给给不不具具有有相相应应资资质质条条件件的的承承包包单单位位的的,或或者者违违反反本本法法规规定定将将建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超越越本本单单位位资资质质等等级级承承揽揽工工程程的的,责责令令停停止止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处处以以罚罚款款,可可以以责责令令停停业业整整顿顿,降降低低资资质质等等级级;情情节节严严重重的的,吊吊销销资资质质证证书书;有有违违法所得的,予以
15、没收。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未取取得得资资质质证证书书承承揽揽工工程程的的,予予以以取取缔缔,并并处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以欺欺骗骗手手段段取取得得资资质质证证书书的的,吊吊销销资资质质证证书书,处处以以罚罚款款;构构成成犯犯罪罪的的,依依法法追追究究刑刑事事责责任任。”第第六六十十六六条条“建建筑筑施施工工企企业业转转让让、出出借借资资质质证证书书或或者者以以其其他他方方式式允允许许他他人人以以本本企企业业的的名名义义承承揽揽工工程程的的,责责令令改改正正,没没收收违违法法所所得得,并并处处罚罚款款,可可以以责责令令停停业业整整顿顿,降降低低资资质质
16、等等级级;情情节节严严重重的的,吊吊销销资资质质证证书书。对对因因该该项项承承揽揽工工程程不不符符合合规规定定的的质质量量标标准准造造成成的的损损失失,建建筑筑施施工工企企业业与与使使用用本本企企业业名名义义的的单单位位或或者者个个人人承承担担连连带带赔赔偿偿责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备和已完成的建
17、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18、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1页/共54页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一)资质管理 1、一般规定 第第五五十十四四条条“违违反反本本条条例
19、例规规定定,建建设设单单位位将将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发发包包给给不不具具有有相相应应资资质质等等级级的的勘勘察察、设设计计、施施工工单单位位或或者者委委托托给给不不具具有有相相应应资资质质等等级级的的工工程程监监理理单单位位的的,责责令令改改正正,处处5050万万元元以以上上100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第六六十十条条“违违反反本本条条例例规规定定,勘勘察察、设设计计、施施工工、工工程程监监理理单单位位超超越越本本单单位位资资质质等等级级承承揽揽工工程程的的,责责令令停停止止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对对勘勘察察、设设计计单单位位或或者者工工程程监监理理单单位位处处合合同同约约定定的的勘
20、勘察察费费、设设计计费费或或者者监监理理酬酬金金1 1倍倍以以上上2 2倍倍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款;对对施施工工单单位位处处工工程程合合同同价价款款百百分分之之二二以以上上百百分分之之四四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款,可可以以责责令令停停业业整整顿顿,降降低低资资质质等等级级;情情节节严严重重的的,吊吊销销资资质质证证书书;有有违违法法所所得得的,予以没收。的,予以没收。未未取取得得资资质质证证书书承承揽揽工工程程的的,予予以以取取缔缔,依依照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以欺欺骗骗手手段段取取得得资资质质证证书书承承揽揽工工程程的的,吊吊销销资
21、资质质证证书书,依依照照本本条条第第一一款款规规定定处处以以罚罚款款;有有违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国务院第279279号令)第七号令)第七条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单位。”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22、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23、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22页/共54页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一)资质管理 1、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
24、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申请人在1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人3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
25、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59159号号)第第五条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六条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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