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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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7 7 篇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篇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_23 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
2、体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含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国家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等。第六条 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烟叶产区的县级局,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3、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工作要求条件相符合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要事先听取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工程师岗位并将人员聘任到位。第八条 工会组织要协助本单位做好安全生
4、产工作,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九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做到“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各单位制订生产经营目标时,要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制订、实施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度。第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措施经费纳入生产经营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
5、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有同级安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并为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各级安全部门必须认真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项目不得开工、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定期进行预案适宜性评审,增强各类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建立并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企业安全文化工作,不断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
6、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设计、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和疏散通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演练,认真落实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_317 号),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_367 号),严格管理机动车辆的使用,落实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加强驾驶人员的管理,严禁违法行驶。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焊
7、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作业人员持证操作,设备按时检测、安全运行。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保各类安全基础设施达标配置并有效运行。要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配置完好、灵敏可靠。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所属(或控股)多种经营单位和战略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_368号),切实加强以消防为重点的各项安全管理;严禁将烟叶熏蒸杀虫、生产经营项目、物业、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监管,必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
8、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第十九条 各单位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 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设施。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潜在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制
9、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学时和大纲要求,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单位、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第二十四条 电焊工、电工、司炉工、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
10、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第二十五条 凡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后方可投入生产。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第五章 安全检查、评价与整改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评价考核办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隐患整改过程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监控和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 国家局
1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单位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技能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三)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情况:制度建设检查记录、会议记录、基础管理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查有关部门分工履行职责情况,设计、评价、验收报告等资料。(五)各类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
12、究情况。(六)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配电、动力等重点区域或项目的安全管理状况。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受检单位负责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完善安全检查办法,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仪器和必要的拍摄器材、交通通讯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专管专用,为开展安全检查提供工作保障。第六章 事故分类与管理第三十三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13、国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以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号)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类别:(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少于 30 人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少于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少于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少于 10 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少于 50 人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少于 50
14、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少于 3 人死亡,或者少于 10 人重伤,或者少于 1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十四条 事故报告(一)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公布事故举报联系方式。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综合统计汇总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逐级上报。(二)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保护事故现场。(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人员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
15、容器事故的单位,要立即报国家局。第三十五条 发生各类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因工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结果,要专题报国家局。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现场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 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第七章 奖励与处
16、罚第三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有关领导、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17、附 则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篇 2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
18、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第二章 奖励规定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一)负伤率在 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率在 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 1.5%0 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 30%进行奖励。(二)目标考核综合分达 90 分及以上单位,项目对工区长、职能部门责任人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19、(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四)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五)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孝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第三章 处罚规定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
20、行政处罚):(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 10%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 8%的比例计算。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 5%的比例计算。4)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21、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一)负伤率超 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率超 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5%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 1.5%0 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 30%进行处罚。(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第四章 附 则第八条 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
22、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 30 元,工班长每次 50 元。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 30 元。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 30 元。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 50 元。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 5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 100 元并停止作业。7、高空作业时,必须佩
23、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 元。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 元,搭乘人员 30 元。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 100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10、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 20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11、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 30 元。12、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 100 元,罚施工单位 300 元。13、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 100 元,罚施工单位 300 元。二、施工机械14、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
24、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 50 元,违章指挥者,罚款 100 元。15、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 50 元,罚主管领导 100 元。16、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 100 元,罚施工单位 200 元。17、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 元。18、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 200 元。19、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罚搭乘人员 50 元。20、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 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
25、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三、施工用电21、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 50 元,非电工操作罚款 100 元。22、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 30 元,罚施工单位 100 元。23、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 元。24、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 50 元。25、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 30 元,罚指派人 100 元。26、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 30 元。27、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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