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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一)目的(一)目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便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1.1安委会作为公司安全生
2、产方面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统筹、协调公司的安全管理。1.2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以公司总经理为主任,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副总经理等高管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负责分管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主管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委会的组成如下:主 任:总经理副主任: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成 员:生产安全处处长、行政人事处处长、设备保全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制造分厂厂长、水泥分厂厂长、销售处处长、质控处处长、供应处处长、职工代表1.3安委会职责:1.3.1审查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1.3.
3、2审查公司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1.3.3审查安全生产投入情况;1.3.4研究和审定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1.3.5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1.3.6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1.3.7建立健全安全机构,支持安全工作,指导公司的安全生产;1.3.8负责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结案后,研究决定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1.3.9公司其他重要安全工作;1.3.10其他方面。2、公司设立生产安全处2.1生产安全处在是安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管领导为公司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3生产安全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3.1监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
4、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3.2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3.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3.4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3.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3.6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3.7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3.8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3.9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3.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五五)工作要求工作要求1、安委会1.1确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组织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1.2组织开展重要的安全检查和活动。1.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定解决方案。1.4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总结。2.生产技术处 2.2.1在公司安委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2.2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与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3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查找安全隐患;制订隐患排查、治理方案。2.4配合公司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安全学习、培训。2.5监督现场的作业安全,在责任范围内签发危险作业许可。2.6定期进行安全生产
6、考核。2.7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组织专题事故分析,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和教育。2.8开展应急管理工作。2.9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和年检工作。2.10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和复审工作,确保持证上岗。2.11开展职责范围内和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六六)记录记录1、安委会成立或调整文件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文件3、安委会会议记录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 2015-06-23 14:45|#2 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e#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
7、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
8、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9、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一)集团公司1 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 4 人。(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 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 3 人。(三)专业公司1 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 3 人。(四)劳务公司1 人/五十名
10、施工人员,且不少于 2 人。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2、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 2 人;3、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1、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2、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至少 2 人;3、1 亿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
11、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50 人以下的,应当设置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设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 5。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
12、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 5m
13、,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
1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 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 5m(含
15、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m,或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m 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 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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