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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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5)(2005)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2005.09.292006.01.01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05 年 9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 年 9 月 29 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5 年 9 月 29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2、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文物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3、施,保障依法设置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依法指定的专人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文物资源合理利用的指导、监督,并向社会提供文物信息服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宗教、园林、教育、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其主管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做好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第六条文物、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大众传媒负有开展文物保护宣传的义务。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
4、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文物保护事业捐赠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第八条向社会开放的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九条发现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和古文化遗址后,该遗存或者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就地保护,制定和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根据具体情况,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有关机构或者指定(聘请)专人负责管理。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拆建。第十一条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
5、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建立档案,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第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因不可抗力、地下采掘引起地面塌陷等特殊原因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必须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必须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市改造和旅游开发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但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
6、建筑的,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因保护文物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置换或者购买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第十五条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不能依法履行修缮、保养义务的,应当搬迁。搬迁费用由该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承担。第十六条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确需设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7、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验收。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塑像等附属文物局部残损的,不得擅自修复;塑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重塑。确需修复、重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禁止开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下矿藏。第三章考古发掘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将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并公布为地下文物保护区。第二十一条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文物
8、考古调查、勘探。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外进行占地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勘探,并在调查、勘探工作完成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文物环境评估报告;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环境评估报告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在对城镇房屋进行拆迁、改造时发现文物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除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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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西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 护法 办法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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