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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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在公司范围内承担运输业务、工程建设、油田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矿区服务、其他服务等项目的单位,分为内部承包商和外部承包商。不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公司项目的加工制造、物资供应、车辆修理等其他承包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运输业务类承运商,指因运输市场和运输车辆的特殊性以及承载物品
2、的物理、化学特性,作为公司运力补充的其他运输单位,或是直接为公司承运物品的其他运输单位。工程建设承包商,指参与公司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有偿服务的总承包或咨询、测绘、勘察、施工以及检维修等活动的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无损检测及咨询业务的承包商的准入工作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油田服务、加工制造服务承包商,指为公司油田服务、加工制造业务单位提供工艺设计(勘察)、工程技术、设备检(维)修、操作运行、委托加工(带料加工)、劳务服务(搬运、装卸、值守、巡护、看护、加工劳务等)等作业服务的承包商和服务商。物资供应商,指向公司提供物资的生产制造企业以及其他法人,包括一级、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
3、。车辆修理商,指向公司提供法规强制性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或是公司内部修理厂不具备维修条件的、维修不经济的维修服务的社会修理厂。信息化建设项目类承包商,指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硬件设备供应承包商、软件和技术服务承包商、工程施工承包商。矿区业务类承包商,指为公司矿区服务系统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园林、环卫、医疗、小区管理等矿区服务业务提供服务的承包商。其他服务承包商,指除以上承包商外,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其他承包商。第四条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监管、各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也称业主或者甲方,是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应当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质关、HSE 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
4、理关,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文化融合,承包商相对固定。第五条 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四)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是承包商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制修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三)检查、指导、审核、考核各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与承包商生产
5、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第七条公司机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承包商安全准入的评审和审批工作,确保资质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归口单位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四)协调解决本专业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与本专业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八条各单位是项目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执行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二)负责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
6、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核;(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下属单位落实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保证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工环境、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六)参与、配合做好本单位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单位应当确定承包商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主管部门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职责。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业主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承包商准
7、入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条 公司实行承包商准入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公司市场的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禁止办理准入。第十一条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HSE 或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资源保障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等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公司准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业绩记录,按照有关程序清退不合格承包商,定期公布合格承包商名录。第四章承包商选择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公司招标管理规定选择合格承包商。第十四条业
8、主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承包商应具备的资质、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工程建设等相关承包商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初步评估、HSE 作业计划(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计划等内容。依据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可不招标项目,业主单位在谈判阶段应当提出承包商应遵守的相关要求按以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承包商的报价中应当单列此项费用。业主单位应当按定额标准及时足额将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拨付给承包商,费用应当满足有关标准规
9、范及现场风险防范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削减。第十六条业主单位应当选派掌握有关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人员,审核承包商投标文件中的 HSE 作业计划(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承包商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概算及构成等内容。第十七条业主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HSE)合同,应当优先采用集团公司、公司或者业主单位制订的示范文本。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单独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的,在业务合同中应当具有安全生产的条款。业主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参照集团公司、公司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HSE)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条款。第十八条安全生产(HSE)合同应当与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
10、报审、同时签订。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安全生产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第十九条安全生产(HSE)合同中至少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其危害进行基本描述;(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三)承包商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五)合同争议的处理;(六)合同的效力;(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宜。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HSE)合同签订后,应当与相应的服务合同同时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第二十一条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在施工开始前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区域内承包商
11、互相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二十二条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业主单位应当在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应当经业主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约定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送业主单位备案。以上有关安全生产(HSE)合同内容,同时执行 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油运企201547 号)。第五章承包商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根据项目安全作业的需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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