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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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云政办发 2000206 号),根据 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质量事故处理规定(XXXX2014 52 号)、XXXXXXXX 有限公司质量管理考核办法(XXXXXX 质安201626 号)及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管理违
2、规行为的发生。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部管理范围内的工区项目经理部发生的质量事故(含检查发现、项目公司和相关方投诉等),项目部处理权限范围内,经派出调查组调查情况属实的质量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部下称责任单位。第四条第四条 对承建项目发生质量问题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分级负责,逐级追究,原则上指:项目部和责任单位对管理层、作业层行使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五条第五条 已及时整改,并得到监理和总承包一部方认可;或已按相关单位规定追究和实施处罚的不再重复追究和处罚。因工区项目经理部管理不善,造成总承包一部对项目部的罚款,由工区项目经理部进行承担,项目部从当
3、月工程款中扣除。第二章第二章 质量事故等级分类质量事故等级分类第六条第六条 质量事故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于施工或其它意外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以及检查、处理时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进行等级划分。根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中电建股2014 52 号),工程质量事故化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如下:(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0
4、万元,小于等于30 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小于等于 1 个月,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故.(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30 万元,小于等于100 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大于1 个月且小于等于 3 个月,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三)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00 万元,小于等于1000 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大于 3 个月且小于等于 6 个月,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四)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000 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大于 6
5、个月,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第七条第七条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又称为质量缺陷。质量缺陷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检验项,造成经济损失较小,处理时间延误工期不足 20 天,经过处理后仍能满足设计和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如混凝土工程:局部蜂窝麻面、空洞、裂缝、错台、碰损、渗水等.第八条第八条 质量缺陷分类质量缺陷分类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仅对外观质量有较小影响的缺陷
6、。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需加固、补强、补充等特殊处理的缺陷。第九条第九条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是指在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过程中违反规程规范、合同要求的各类行为,以及履职不到位或不履职的行为.如: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原材料采购、检验、防护、标识不满足要求,施工措施审批手续不全、施工中执行措施不力、过程监督检查不严、偷工减料、掩盖质量缺陷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第十条第十条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根据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一般、较重和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指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违反了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能自觉整改的违规行为
7、.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指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明显违反了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未进行整改的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指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蓄意违反了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骗取了对工程质量的评价。第三章第三章 质量问题报告、调查程序质量问题报告、调查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第二章进行性质认定,属于第六条中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在 4 小时内上报母体公司,由母体公司按规定时限上报股份公司,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属于第六条中较大质量事故,第八条严重质量缺陷,第十条严重质量违规,责任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上报母体公司,由母体公司派出质量问题调查组处理.
8、其它质量问题,检查发现后第一时间上报项目部,项目部将视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安排专人陪同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进行调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工区项目经理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工程名称、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三)原因初步分析;(四)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六)事故报告
9、单位。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按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以便为事故的分析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权限质量问题分类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质量管理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违规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调查处理权限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各母体单位项目经理部各母体单位项目经理部各母体单位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调查处理人员股份公司确定股份公司确定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质量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主管领导组织:技术、质量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质量和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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