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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部颁发的火电送变电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评价标准的要求,加强机械设备管理,保证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杜绝重大设备人身事故的发生,搞好文明施工,制止各种短期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执行此方法。第三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中的技术试验,使用安全和技术维护应符合电力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定。第四条 施工企业领导和项目经理必须认真落实本办法;各级网、省局主管部门应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第二章 施工设备第五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规
2、模和装备程度,完善施工企业机械设备指挥系统和管理网络,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建立机械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施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参与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查,提出机械设备合理组合和配套的方案或意见,做到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又能发挥机械效能,降低机械使用成本,避免盲目购置造成积压浪费。第七条 施工现场需用的机械设备,应提出计划,以内部租赁方式签订租赁合同,不足部分报上级主管部门全面解决。第八条 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之前,总承包商必须遵循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计划,做好下列施工准备工作,为机械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施工现场机械安装场地应平整,达到电通、水通、路
3、通(架设到位);(二)使用机械设备所需的辅助设施,如移动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铺设、固定式起重机和施工电梯的混凝土基础等均应符合验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电焊机以及其它中、小型机械和机械配件的棚、库应事先构筑完成并符合使用和安全要求;(三)建立适当的机械维修车间或维修点(包括小型料具库)和操作人员休息室。第三章 机械使用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人员应在施工现场佩戴身份证。第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附件齐全。经安装、技术试验和安全检查合格,施工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在进场交接单上签字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应退场更换。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各类起重机的安装、拆除或运输,必须由经过培
4、训、考核并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执行,禁止其他人员擅自拆装运输。严格执行原能源部颁发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必须实行“三定”岗位责任制(定人、定机、定岗位)。班组共同使用的机械必须实施班组负责制;轮流进行多班作业的机器必须实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应列在机械或机身的明显部位,标明机长或机组长姓名、简要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保持作业区整洁和安全的设施的完整,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密切配
5、合施工生产。严格执行“十不吊”,对可能引起事故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第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应协调机械使用、保养中出现的矛盾,支持机械操作人员的正确意见,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拼设备等现象的发生。第十六条 班组或个人使用的小型机械和专用机具,由现场机械管理员管理,为用户提供操作和维护技术指导和安全教育;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和劳动保护用品;要指定保修人员巡回检查机械使用和保养情况,发现缺陷立即排除。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机械管理人员每天至少对在用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发现有违反岗位纪律、机械运转异常、保养不良、事故陷患、记录不全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排
6、除,并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及信息反馈。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得到保护,以防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按“机械事故划分与处理”的有关规定上报和处理)。起重机发生倾复、摔臂、折臂、脱轨、塔帽脱落事故,不论有无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大小,必须按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处理。第四章 机械维护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机械维修队或维修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计划检修和排除故障工作,并应有检修记录。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保养分级、间隔周期和作业内容,严格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保养及检修作业规定,并做好记录;执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
7、的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并作好检查记录。不准漏保、失修和带病使用。第二十一条 现场机械设备的月度保养计划,工程部或机械站负责准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现场机械设备的二级和三级维修应由机械检验员进行竣工检查,合格的签证验收,不合格的返工重验。第二十三条 现场暂时不用的机械设备(包括封存、报停、退回的)必须完好,并妥善保管,做到上有盖,下有垫,有防晒、防雨、防腐措施。严禁随意堆放,防止附件散失,以备随时应急使用。第五章 基础工作和其他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在车身明显部位统一编号,如属红旗(或优秀)设备应订有金属标牌。第二十五条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及时填写机械履历和操作、保养小修、油
8、料消耗和更配件等记录,月末上报机械管理部门汇总、整理,作为机械取费、单机或班组经济核算和操作人员考核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经常组织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活动,按照原能源部颁发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要对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机械管理人员,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及时利用停工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技术学习,提高有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水平。(一)机械管理人员自 1994 年起必须经过省、局级岗位培训,提高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并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职务培训
9、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二)操作员应“四懂三会”,即懂机械原理、构造、性能、用途,会操作、保养、排除故障。(三)维护人员应满足“三懂四会”的水平,即懂维修技术要求、工艺规程、质量标准,会拆检、组装、调试、鉴定。(四)结构新颖、技术先进、价格昂贵的国产或进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使用之前,必须按规定慎重选定机长、操作和维修人员,并经培训和实习,使其掌握安全操作要领和保养技能,在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投入操作使用。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150t 履带起重机和其他大型机械的机长至少应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第六章 奖 与 罚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每年应组织一次红旗(或优秀)设备竞赛活动,重点是施工现场有专人操作使用的机械设备,结合考核评比办法,定期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和奖励,为了调动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爱护机械设备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因机械设备管理混乱,现场机械设备漏保、失修和带病运转,致使机械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或因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造成重大、特大机械事故的,由各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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