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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检员的岗位职责与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煤矿安检员的岗位职责与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煤矿安检员的岗位职责煤矿安检员的岗位职责(1)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等制度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2)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协助领导_定期的安全检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登记、上报,并监督落实。(4)协助领导制定修改安全管理制度(5)负责_安全例会,安全活动日,开展安全竞赛和总结,推广安全先进经验。(6)制止“三违”。(7)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_和工程竣工验收。(8)参与煤矿企业事业调查、分析、处理和提出防范措施。(9)负责事故和
2、“三违”统计、上报。(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 煤矿安检员的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的(范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各种安全文件,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及三大规程执行情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2、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经费的使用和工程完成等情况。3、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对矿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整改。4、统计和分析事故,及时研究事故趋势,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第 1 页 共 6 页建议,检查事故防范措施执行情况。5、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全矿职工安全素质。6、积极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
3、单位和个人,限期进行处理。7、参与检查全矿质量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情况,积极参与工程质量验收。8、经常深入井下,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制止和处罚“三违”、“三松”现象。9、积极参加事故追查,做好事故现场勘察工作。3 煤矿安检员的岗位职责(1)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2)检查煤矿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协助领导_定期的安全检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监督落实整改。(4)协助领导制定,修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5)负责_
4、安全列会,安全活动日,开展安全竞赛和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6)制止“三违”对于危害及职工生命安全紧急情况,可以采取临时处理措施。(7)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_和工程竣工验收。(8)参加煤矿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提出防范措施。(9)负责事故和“三违”行为的统计,上报。第 2 页 共 6 页(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 3 页 共 6 页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根据_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
5、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二)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三)有煤矿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第二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第三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县工信商务局对其进行垂直管理。第四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每季度轮换一次)。第五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月下井天数不低于10 天。第六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生病须向县工信商务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 1 天,给予一
6、次警告处理(请假4 小时内由小组长审批,两天内由股长审批,三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一律不准电话或口头请假,更不准请霸王假)。第七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按时参加由主管部门_的各类培训、学习和考核。第八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任期内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所第 4 页 共 6 页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力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没有执法证只能撤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通知单位领导处理)。否则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处理;所驻煤矿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伤亡事故(失职),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追究责任(应该是一起较大事故(失职)。第九条煤矿驻矿
7、专职安全监察员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县工信商务局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第十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_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信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按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二)参加煤矿安排、_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这条建议删除,为了一顿饭)(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四)滥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六)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七)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发现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修订。第 5 页 共 6 页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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