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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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亳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1、为规范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纪委关于转发的通知(皖纪发20157 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中的市直机关是指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3、本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市直机关所使用的市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
2、旅行车和 20 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第二章 配备标准4、正副厅级干部的公务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 2.0 升以下、价格25 万元以内。5、市直正县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部排气量 2.0 升以下、价格 20 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含车购附加费);其它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 2.0 升以下、价格 15 万元以内(含车购附加费)。第三章 编制核定6、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1)在职厅级干部相对固定用车,按每人辆定编。(2)、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
3、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在职县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调研员、副调研员)5人以下定编辆,6 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核定。(3)、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车辆配备因工作需要另行核定,原则上只减不增。(4)市人大、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纪委机关的内设机构在职县级干部职数较多,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核定车辆编制。(5)调任的县级干部,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6)、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每套班子定编 1 辆中巴公务用车,纳入其办公室管理。(7)、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20人定编辆;市直正县级单位的公
4、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 30 人定编辆。(8)、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厅级离退休干部每5 人可配置 1 辆小汽车,由所在机关办公室统一管理。市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用车由所在单位统一调用。(9)警务、机要、消防、救护、抢险、工程、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10)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的单位(学校、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等)因工作需要配置公务用车,须另行报批。7、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卡”(以下简称编制卡)核发工作,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编制卡”作为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车辆
5、使用经费供给和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的重要凭证。8、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是车辆配备的基本依据,对暂时车辆缺编的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配备。9、对现有超编小汽车设立“临时编制”,一次性使用。列入临时编制的小汽车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小汽车所需的燃料、维修、保险等费用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供给。10、市直机关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无偿赠予或省调拨的小汽车,应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持本单位“编制卡”,到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车辆入编手续。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如有空缺,受赠或调拨车辆可顶替空缺编制,无空缺的则列入临时编制。第四章 购置审批1
6、1、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12、市直机关凡使用各项财政资金、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购置车辆的,均须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提出意见,共同报市政府审批。13、使用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车辆的,购置审批程序按第 12 条的规定,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对申请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购车资金来源和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价格等情况审查核实后,纳入市政府集中审批管理范围。14、市直机关购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严格按照配备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统一采购。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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